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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Guidelines for normalized sale andmanagement of Special Food andCosmetics of stores for mother and child7.5 贮存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不少于10cm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7.6 应在贮存位置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 号、保质期或限用日期、出入库时间、出入库数量及在库 数量。7.7 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贮存特殊食品和化 妆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用日期)的特殊食 品和化妆品
2、,不少于每月1次。7.8 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挡鼠板、捕鼠器、灭 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定期检查、清理, 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7.9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 不应污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接触表面,如 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8专区专柜管理应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保健食品销售区域 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如固体饮料、方便食品等)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专 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 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
3、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 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 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 物治疗疾病”。8.1 应设置婴幼儿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婴幼儿配方 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婴幼儿配 方食品与其他食品(如成人乳粉、3岁以上儿童乳粉、辅食 等)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 明“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 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 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 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 费提示信息:“对
4、于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 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6月龄以上婴 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8.2 应设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 应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如普通婴幼儿配 方食品、固体饮料等)混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 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 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 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 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
5、示信息:“请在医生 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 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 况婴儿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 助食品应设置儿童化妆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儿童化妆品销售 区域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儿童化妆 品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特别是儿童装扮类玩具等)混放 销售。儿童化妆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儿童化妆品 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 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 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 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儿童化妆品“
6、小金盾” 标识。9销售管理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 录所销售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或使用期限、销售日期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当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特殊 食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 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鼓励化妆品参照特殊食品保存销售 记录和凭证。9.1 鼓励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单位记录购货者姓 名及联系方式。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凭证。9.2 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及建议,切实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10广告宣传管理应严格管理经营场所
7、广告。由专人负责对特殊食品和 化妆品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广告不得 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作用。10.1 对不符合要求或已与实际产品情况不符的广告应及时 清理。11不良反应记录和报告管理应及时记录消费者反馈的不良反应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特殊食品不良反应和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 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的化妆品 不良反应。11.1 应将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 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12追溯及召回管理当发现所经
8、营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有不符合强制性国 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 经营相关产品,通知供应商、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 经营、使用。12.1 供应商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配合召回并记录停 止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12.2 由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特殊食品 需要召回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召回并记录。12.3 应对召回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采取封存、无害化处 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12.4 主动召回应在24小时内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召回和 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 回的特殊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
9、间、地点,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13人员及培训管理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通 过考核。13.1 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特殊食品和 化妆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通 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 准,增强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 应的知识水平。13.2 应定期对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人员进行职业健 康体检。14安全自查管理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由主要 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
10、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 价,每年不少于2次。如遇搬迁等重大变化,应进行一次 全部项目的安全自查。14.1 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如涉及重大安全风 险,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8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10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
11、处办法12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 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 督管理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文静、刘可、夏娟。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过程中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指导。本文件适用于以母婴用品为
12、主、开设实体门店和从事网络销售的经营单位在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大型商超、医疗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等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74O-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0765-2021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25596-2010食
13、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殊食品special food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health food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 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 性危害的食品。【来源:GB16740-2014 , 2,1婴幼儿配方食品 infants and young child
14、ren formula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infants 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 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 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 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来源:GB10765-2021 , 2.1 ,有修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olde门nfants 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 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 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
15、量 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来源:GB10766-2021 , 2.1 ,有修改】3.1.2.3幼儿配方食品young幼儿配方食品youngchildren 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 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物质和(或)其他原料, 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 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来源:GB10767-2021 , 2.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purpose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
16、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 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 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O【来源:GB29922-2013 , 2.13.2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儿童化妆品 children cosmetics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 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4基本原则4.1合规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2适用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
17、营管理制度、文件、表格等制定应符合企业经营现状及发展目标,指向清晰、 目的明确。尽可能做到可量化、可考核,便于实施。4.3持续改进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策划、运行 企业管理制度体系,适时评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和检查的指标适用性,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 并根据市场与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不断完善提升 企业管理制度体系。5经营资质要求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特殊 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条目。5.1 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应包含所经营 的特殊食品具体类别。6进货查验管理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18、明确供应商管理、进货流程、查 验项目、结果处置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岗位或责任人。6.1 采购特殊食品时,应查验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 表是否列明所采购特殊食品品种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 册或备案资料一致。6.2 采购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核对生产许可证品 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化妆品的类别信息。核对标签是 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6.3 采购国产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验对应批次的检验 合格证明;采购进口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
19、验由海关出 具的对应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6.4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及凭证应对应保存便于查找, 特殊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化妆品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 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励实行电 子化记录和保存,并采取加密、权限区分等方式防止篡改。7贮存管理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 源保持至少25米以上距离。7.1 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 毒,防止积水。7.2 贮存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照明装置,保证 可以轻松读取产品标签的亮度,同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7.3 所贮存特殊食品或化妆品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 的,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要求。贮存场所内 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如空调、除湿机、温湿 度计等),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