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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勤制度为切实加强全局效能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 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 象,根据关于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平党组发20161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 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第二条 上班时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 离岗。严禁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三条全局考勤实行上下班打卡签到制,机关、城关 所和城郊所考勤签到时间为冬季上午8点30分以前,下午 18点以后;夏季上午8点30分以前,下午18点30分以后。 其他各所为上
2、午9点前,下午17点后。未在规定时间签到 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事前又未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的视 为缺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 实施。第四条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所内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考核,每月汇总上报考核情况,由办公室汇总考 勤结果,次月5日前公示。第二章请销假规定第五条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 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外出、因事、因病不能上班, 要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 天的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 (含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签批意见后,报 县局党组书记批准,并书面报办公室备案。科室
3、负责人区内 出差3日以下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分管 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县局党组书记批准。3日以上区内出差 的须向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党组书记请示报 告,并报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实职)因公出差、请事假3日 以下须向县局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并报县局办公室、纪检监 察室备案;3日以上须向县局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并向县委 组织部门请示备案。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内出差、请事假须 向县委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 示报告,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第七条 因重要公务、公事、办案不能按时签到的,要 于当日填写考勤备案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至办公
4、室 签字登记,当日无法签字登记的次日必须说明事由并进行补 签,超过报备时间的不予补签,确因特殊情况,可于周五前 上报本周考勤备案登记,逾期或因个人原因未签注的一律按 照旷工处理。第八条请事假当天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经局长 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第一天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 理。对擅自外出、溜岗未参加考勤的,视同早退处理。经批 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考勤报备手续。第九条 公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及婚、丧、产假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请假人所在部门的工作任务情况,经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批。第十条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 每年休假5天;满1
5、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 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须本人写书面申请,科 室、所负责人拿出安排意见,经党组书记批准后,报办公室 备案。年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不计入下年度。未休(完) 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天给予相应的年休假补贴。第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工作满1年。一是与配 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 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 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
6、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 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 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探望父母: 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第十二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 出勤,工资、各类奖金照发。第十三条
7、 公休假可与婚、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婚假 假期3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路程假。第十四条出勤情况及执行各类假期天数均按占用有效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会议考勤的处罚规定:凡是县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 活动,无故旷学、旷会1次,或迟到、早退被点名批评2次 的(具体以考勤通报为评定依据),停发本人1个工作日的 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乡镇工资补贴、交通补 贴、特殊岗位津贴的,同时停发1个工作日的乡镇工作补贴、 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季度干事档案不能评定为优秀等 次。第十六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规定
8、:1 .不按规定出勤,无考勤记录的视为旷工。旷工1次的、 或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溜号办私事等2次的,停发本人 1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乡镇工资 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的,同时停发1个工作日的 乡镇工作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连续旷 工10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公务员连续旷工15天或 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辞聘。2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 个月以上的,每超1个工作日,停发本人1个工作日工作性 津贴。3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的,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9、;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度公休假和应休未休假补贴。 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本人须提供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疾 病诊断证明,需要续假的,须提供新的疾病诊断证明。除医 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外,病假不得超过两年。请事假、 病假或公休假都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事后补假或超过 假期逾期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4 .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予年度考核, 不予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效能目标考核奖。第十七条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病假超 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 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 资的80%,事业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以上20次 以下(含10次),或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14天(含14天) 以内,季度干事档案评为基本称职;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 超过20次以上(含20次),旷工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 天)30天以下的,季度干事档案评为不称职;有以上两种或 三种情况的,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