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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学院校园综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 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一、出入校门规定1、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自觉佩戴校徽,主动出示有 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 墙、翻门出入学校。2、外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上课时间及晚上21: 00时后学 生一律不会客。3、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出租车、外单位机动车未经保卫部同 意不得驶入校内,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机动车在校内靠右低速行驶, 禁止鸣喇叭。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4、携带建筑材料、行李物品等重要
2、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 设备器材必须凭后勤管理办公室证明才能出门。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5、本校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期间不得随意出入校门,确有需要外出须凭 证明并作好登记后方可外出;晚上21: 00时后进校学生应如实在门卫登记。二、学生宿舍及教室管理规定1、凡住宿内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的指 导、教育和管理。家长看望子女应在门卫登记,不得随意进入宿舍。2、住宿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按规定摆放物品,及时做好清卫 工作,保持宿舍整洁、有序。3、宿舍楼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学生应在规定时间 出入宿舍,离开时随手关好门窗,提高安全意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
3、宿 舍门卫、系部、和院保卫部报告。4、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外 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严禁留宿异性。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 蜡烛。6、爱护宿舍、教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搬移室内公共物品。损坏公物 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加倍赔偿。7、讲究卫生,保持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 地面泼水,严禁向室外扔砸东西;不带饭菜进宿舍、教室。严禁在宿舍、 教室内焚烧物品。8、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热水 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宿舍内做饭。9、教室不开无人灯,晚自修结束后应及时
4、离开教室并关锁好门窗,禁 止在教室过夜。10、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教室管理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三、校园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1、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2、严禁酗酒、赌博。3、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教职员工不得在校园内吸游烟。4、禁止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等不合学生身份的行为。 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5、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 已获准经营的应服从学校管理。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书刊、影像制品。7、举办大型涉外的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 导批准
5、,报保卫部备案。各类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 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好管理纠察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治安规定。8、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 告等;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严禁张贴大、小字报。9、社团组织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非法集会、游行。学生不 得在校内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严禁成立非法帮派、小团体。10、严禁在校园内乱丢废纸杂物、瓜皮果壳,不准随地吐痰。11、严禁携带、藏匿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器械。12、校外人员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校园管理的规定的各种活动。四、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1、不得毁损校产设备
6、、宣传、照明、教学等设施;不准损坏花草树木。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3、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4、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私财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 人赔偿损失。五、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玩弄、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2、严禁在校园玩火。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3、严格遵守用电、防火等其他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因擅离卤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 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六、校内临时用工人员使用管理规定1、各部门招收录用的临时工,由部门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申报表, 按规定批准后方可聘用。2、外来人员在校
7、内务工,必须具备相关证件方能安排使用,务工期间, 必须在保卫部登记、交纳治安押金并办理暂住证。严禁录用不满十六周岁 的童工。4、凡被部门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 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 离校。5、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 保卫部的管理。临时工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6、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教 育。时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 事件由保卫部查处。七、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1、各类校外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部报告有关培训
8、时 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规定有关校 规校纪和治安规定。3、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 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部处理。4、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 责任。八、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 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大额现金(个人5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3、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4、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过夜。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教学楼
9、、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宿舍等重点要害部位的责任人 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并报校保卫部备案。2、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 强安全防范意识。(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部。(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5) 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部报告。未经保卫部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 卫部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十、校园治安管理奖惩规定1、对勇于同违法
10、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 先进集体、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2、违反校园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学生违反校园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 罪的,可处以5-50元的罚款,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教职员工、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4、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 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十一、各系、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 进校园综合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院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