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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 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衢州市院 士专家服务中心)。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 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37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9楼。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 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3.52万元,由市科协出资。第五
2、条 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拟订全市院士专家 工作站、院士之家建设规划;承担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 联络、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内外 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完成市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可自行决定解散的。第三十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 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市委编 委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科协、市委编委办审查同意
3、,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 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 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科协。第七条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本单位自觉接
4、受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 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市科协的权利:(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 副主任;(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四)对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监督服务中心公 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十条市科协的的义务:(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 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服务
5、中心改革创新, 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二)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 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三)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 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
6、,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和职责,维护服务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党小组落实市科协党支部工作要求,完 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服务中心党小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
7、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 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 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 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 促进事业发展。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 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 管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和市科协党组的重要会议 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二)讨论向市科协党组请示或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重 大事
8、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三)讨论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的意 见建议及改革发展问题;(四)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重大项目安排、机构 编制等方面的事项;(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人事有关事 项;(六)讨论决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七)讨论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一般程序为:(一)由分管副主任或具体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 报或者说明。(二)班子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四)需要表
9、决的议题,到会班子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 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 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 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科协按照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十八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 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
10、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科协的 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 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 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暂不设内设机构。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根据市科协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 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基本形式,服务
11、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 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受主 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 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的参会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单位章程、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工 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讨论单位奖惩办法、劳动合同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 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
12、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 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 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 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 入。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资产财务由市科协统一管理,实施全 面预算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
13、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 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市科协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科协和财政(税务)、 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
14、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市科协核准。(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