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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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香市监听告字(2020) 6-178号珠海市香洲霞姐冻品店(潘连珍):你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已经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2020年8月6 0,你从珠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档以 人民币1元/斤购进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你将 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在广富市场你店对外 销售,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的售价为人民币3 元/斤。2020年8月6日,我局

2、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依法对你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进行 监督抽检,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经检验,检验 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 节基腺喋吟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对该检 验结果无异议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2020年9月3日 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并现场检查时止,该批 “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已经销售完毕。销售 收入为30元,获利20元。在

3、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复检申请,我 局遂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8日,你又在珠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档以人民 币1元/斤购进“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绿 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各10斤,你将上述“黄 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绿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28日)又在你店对外销售,“绿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 日)的售价都为人民币3元/斤。2020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 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你经营的“绿豆 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

4、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28日)进行监督抽检,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 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经检 验,检验结论都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你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 检。至2020年n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 送达并现场检查时止,该批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 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已经销售完毕, 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销售收入为30元,黄 豆芽

5、(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销售收入为30元,绿豆 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获利20元,黄豆芽(购进 日期:2020年10月28日)获利20元。在本案黄豆芽(购进日 期:2020年8月6 0)货值金额30元、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 年10月28日)货值金额30元、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 月28日)货值金额30元,你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 8月6日)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 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 日)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0元。由于你2020年9月15日被 我局立案调查的案件尚未

6、完结,遂并案处理。案发后,你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等资质证明。我 局至今没有接到消费者由于购买涉案产品食用后造成不良后果 的报告。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 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香洲霞姐冻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珠 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挡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票据、珠海市香洲区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 验报告(报告编号:MOSBZHYF. C、C)、送达回证。你在2020年08月06日被抽检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8月6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

7、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 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及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 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 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你在2020年10月28日被抽检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

8、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及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 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 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由于我局在2020年9月22日对你2020年1月6日被立案 调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珠香 市监处字(2020) 6-50号),2020年8月6日和2020年10月28 日,你经营的黄

9、豆芽和绿豆芽再次经检验不合格,你的上述行为 属于一年内第二、第三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耨:(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 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入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从重处罚。你2020年8月6日被抽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 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的行为,拟对你处罚如下:1、责令你停业整顿

10、1天;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3、罚款人民币:7300元。你在2020年10月28日被抽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 H)和黄豆芽(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28日)的行为,拟对你处罚如下:1、责令你停业整顿1天;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参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 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 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拟对你的上述两种违法 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责令你停业整顿1天;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3、罚款人民币: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夏树兴联系电话:(印章)2020年12月31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清河 袂制村一组83号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收件人年月0见证人年 月日送达人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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