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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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2)号上海深得贸易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的肉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证,你单位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成立,你单位 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2021年1月20日,你单位因经营需要, 通过微信等软件,向广东人“陈晨”(身份信息不详)购买 原产地为巴西的进口冷冻牛肉2003件(过磅净重53814. 87 千克),货款共计元,1月22日你单位通过名为“郭司令” 的个人帐户向“陈晨”指定的“张连

2、社”民生银行帐户(62266) 转帐支付元货款,你单位在购买上述进口冷冻牛肉的过程 中,未查验相关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上述原 产地为巴西的进口冷冻牛肉分装二车(分别为1021件和982 件),于2021年1月22日从汕头出发,1月23日进入上海 后,被公安机关扣留。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由公安机 关移送我局处理。涉案进口牛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标称的货物名称 为FORZEN BONELESS BEEF SHANK (冷冻无骨牛肉),生产企 业号为2431.S. I.F,原产国为BRASIL (巴西),你单位无 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 司鉴定,该

3、批牛肉的生产企业号“2431. S. I.F”不在“符合 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上,检验结 果为:上述货物不符合进口准入条件,为我国禁止输入的产 品。上海海关对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关于商请上海海关 给予法律解释答复函的复函中确定涉案产品来自巴西,境 外企业为SIF2431,该批货物不属于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 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的产品。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在购买上述牛肉的过程中,未查验 食品来源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也未提供 上述牛肉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安 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局认为

4、,你单位在违法事实一中实施的经营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 疫的肉类经检验判定合格,且尚未实际销售,未造成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5、因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品;”和中华

6、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拟对 你单位处罚如下:一、没收冷冻牛肉贰仟零叁件(实际重量为53814.87 千克);二、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你单位在违法事实二中实施的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7、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警告。综上,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合 并处罚如下:一、警告; 二、没收冷冻牛肉贰仟零叁件(实际重量为53814.87千克);三、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 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 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顾勤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ot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 (签名或 者盖章)年月日见证 人(签名 或者盖 章)年月0送达人 (签名或 者盖章)年月日备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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