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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 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自主择业。第二条 就业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毕业生就业 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服务。第三条就业工作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 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 择优的原则,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
2、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就 业工作处负责。第五条学生就业工作处职责:1 .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就业工作。2 .根据国家现行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学校工作意 见,制订学校的就业政策、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 .指导、督查、协调、考核各学院就业工作。4 .负责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咨询活动,组织各类就 业指导讲座,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5 .制定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计划,编写课程大纲,安排 教师授课。6 .制定就业市场开发方案,拓宽就业渠道,联络用人 单位,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会和毕业生推介工 作。7 .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制定就业方案,办理签 约派遣及调整改派事宜。8 .负责毕业生质量跟
3、踪调查工作,进行就业调查研究, 为学校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依据。9 .负责毕业教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处理毕业生遗 留问题。10 .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11 .负责就业工作网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网 上招聘活动及毕业生网上推荐工作。12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就业指导工作第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择 业观念、确立正确择业目标、提升自主择业意识、提高择业 安全意识、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第七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 值观、择业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功立业教育
4、和艰苦创 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朴实、务实、踏实、现实”的职业 品格。第八条就业指导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 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九条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必修课程 (2学分)。每个年级开设38学时,全程授课。其中职业生 涯发展指导部分14学时,就业指导部分20学时,创业指导 部分4学时,采取考查的方式评定成绩。第四章就业基本政策第十条 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要使用学校统一规 定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表。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推荐表的发放、 填写和审核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 鉴定,规范就业管理,维护学校
5、信誉。第十一条 对于出国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经本人 申请,学校审批,按不就业办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 的5月31日前。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 才的地方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第五章双向选择与就业协议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 工作计划的重要途径,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 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四条 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 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以此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工作的依据。毕业生与用 人单位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第十五条毕业生可利用假期
6、参加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如在招聘会上签订就业协议,开学后及时向学校反馈就业情 况。第十六条毕业生择业时原则上应持学校统一的就业协 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协议书后分别由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各保存一份,一 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第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 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 以备查用。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由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十八条学生就业工作处对毕业生就业进行宏观调控, 对签订就业协议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声誉。第十九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 议书
7、。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律按违纪 处理。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 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 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生如违约,需经用人单位同 意并出具相关文字材料,方可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无正当理 由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 处分。第二十二条 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向用人单位说 明考研意向又违约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六章派遣和调配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原则上是在每年7月初后派遣毕业生。第二十四条 学校派遣时
8、将发给毕业生报到证,毕 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 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第二十五条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 生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 中心办理。毕业生需提交材料:(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 (报到证所注报到单位)出具的说明拒收毕业生理由的 信函;(2)接收函,新接收单位出具的,经其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同意接收毕业生的信函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 的就业协议书;(3)本人改派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 证。第二十六条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2年内办理。逾期不 予办理。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 个月不去用人单位
9、报到的;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提出无理 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经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学校不再 负责其就业。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自派遣后,报到证遗失且在规 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 请,经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处签署意见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办理补发手续。由于遗失证件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 担。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严重的违纪或损害 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纪律处 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出台的就 业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