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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 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街道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 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 属行政执法人员
2、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 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 面、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 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 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 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 进行记录的方式。第六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 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
3、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案件 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七条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 情况;(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 问内容;(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 人、检查或勘验情况;(五)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 审和公示等情况;(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
4、样物品清单;(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 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 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 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 地点及听证情况;(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八条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的集体讨论情况;(四)审批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九条送
5、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 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 事项:(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 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 者寄达查询记录;(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 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 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
6、式和载体。第十一条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十二条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 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 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 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 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 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 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 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 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
7、续记录的, 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四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 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街道办指定的存储器,不 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 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街道办指定
8、的存储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 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 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 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第十七条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 理与使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 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 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管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开
9、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动。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记录设备的;(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 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 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