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行宫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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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河市行宫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实 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 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 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

2、、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 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 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三河市行宫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河市行宫东街道办事处2020年6月1日除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 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五条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 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 化水平。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 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一节受理立案第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 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的,填写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 件来源、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大队负责人意见、 法制办意见、主管领导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第七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

4、立案 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第八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 者不属于我街道管辖范围的,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办案机构 负责人签署意见,法制办审核,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 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 公安机关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九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制作现场检 查(勘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 姓名和执法证号码、检查情况,当事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 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条 对

5、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调 查询问记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 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 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 (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调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 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 书。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名称、数量,当事 人、办案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理结果。采取先行登

6、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 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 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 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 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等。第三节核审与决定第十四条 法制办对调查终结的案卷材料,从执法程序、证 据取得及行政处罚建议等方面依法予以核审,经法制办签署意见 及各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陈述

7、、申辩权即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 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五条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办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 报办事处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 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 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 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 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

8、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 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案件讨论记 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 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罚审 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

9、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 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等内容,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法 制办签署意见,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法制办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 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

10、,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 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 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 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行政需要责 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 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二十三条

11、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 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 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 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 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法制办签署意见签署意见,报 执法队领导批准结案。第三章行政强制记录规则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 制作行政决定履行

12、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记录、复核。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第四章送达的记录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 按照下列方式执行:(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 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 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

13、 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的住处。留置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 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 证。(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 也可以在街道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 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

14、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 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 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办案机构要将案 卷交到法制办,法规办审核合格后装订存档保管。第三十一条 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 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 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六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 记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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