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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 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 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 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 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 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 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 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
2、原贝!, 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 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强化抵御和防范向校 园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章成立、年审及注册登记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以上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 人均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 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 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 照平均每年每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 法
3、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 重大问题的高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 肃追责问责。第七章强化领导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各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 校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 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 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4、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 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 内学术科研机构;(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 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 事项。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 书、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工作设想和发展目标;发起人和拟 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 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意见等。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 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
5、清单、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 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 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 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 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年审工 作具体参照大学学生社团年审细则(见附件1)。第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 不予继续注册登记:(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五)在我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六)涉及文化的;(七)涉及民族排他
6、性或地区排他性的;(八)与其他学校或其他区域组织联合成立的;(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 构性质的学生组织;(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的;(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我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 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 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 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
7、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 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第十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 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 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 及注册登记。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 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 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 展。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 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 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 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 别称)建立学生
8、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 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 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 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第三章指导教师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 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 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向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 的专
9、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 关爱学生成长。第十四条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党委学生工作部门 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 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 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 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 指导教师须为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 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第十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 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队伍培训计划,加大
10、培训力度,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 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具 体参照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及考核细则(见 附件2)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待遇:指导教师工作量 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 待遇,并给予指导工作经费补助(对照班主任津贴标准)。 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 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 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大学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 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 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11、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 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应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 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照要 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第十八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 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 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 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 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 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 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第十九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
12、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 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 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 代表)。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第二十条 校社团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 指导监督工作,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 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 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建设和管理机制,切 实加强和改进社团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 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 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前50%以内。学生
13、社团负责人 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 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 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党员。各部门负责 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 备案。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 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校团委将建立 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 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 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第五章活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 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 技术
14、,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 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 方可开展。校社团发展中心将依照规定对所有在校内举办的 社团活动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 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 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我校以外任何 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 费资助。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等须报校 团委审核备案,按照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由 校团委联合党委宣传部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发布内容
15、积 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 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 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 规的学生社团,学校将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 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 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第六章强化领导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 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 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
16、 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 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 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 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 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 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 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 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第二十九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 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 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 管理具体事务等。已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要将其功能 并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尚未成立的不再成立。第三十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