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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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 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 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 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 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 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 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 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其中:1

2、.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 违约风险暴露处理。2 .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 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 法风险暴露类别。(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 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 对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1 .房地产已完工。为风险暴露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必须全部完 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

3、已完工认定标准。2 .法律上可执行。如债务人违约,抵押合同和相关法律协议 应确保商业银行可在合理时间内将抵押的房地产变现。3 .对房地产的抵押权要求。贷款银行拥有对房地产的第一顺 位抵押权,或持有该房地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以及后续的低顺位 抵押权,没有第三方的中间抵押权。4 .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商业银行已制定房地产风险暴露的 贷款审批标准,并根据债务人还款对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依 赖程度,进行相应的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等。5 .审慎的房地产估值。房地产应按照本部分(七)的贷款价 值比的计量规定进行估值。6 .文档要求。商业银行应全面记录贷款发放及监测所需的所 有信息,包括债务

4、人的偿债能力和房地产估值信息。(六)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标准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 (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 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 质性依赖。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 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七)贷款价值比(LTV)的计量规定贷款价值比等于贷款余额除以房地产价值。房地产价值为贷 款发放时的初始价值。计算贷款价值比时,贷款余额将随着贷款 的分期偿还而减少。贷款价值比计算应满足以下审慎标准:1 .贷款余额包括未偿还的贷款和未提取的承诺金额。贷款余 额为准备金扣减前和风险缓释前的总额。2 .房地产

5、价值应按审慎的估值标准独立进行估值,评估应独 立于银行的抵押贷款受理、贷款审核和审批流程。估值不应考虑 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及债务人表现,不应高于市场价值。3 .单家银行发放的、由同一房地产担保且无其他银行的中间 抵押权的多笔贷款,应视为单一风险暴露,以合计贷款金额计算 贷款价值比。4 .如房地产价值发生损毁等永久性减值,则应下调房地产价 值;如下调后,通过修缮等方式实际提升了房地产价值,可在 LTV计量中予以考虑,但调整后的价值不应超过贷款发放时的初 始价值。银保监会有权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商业银行下调 房地产计量价值。5 .当同一风险暴露由居住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共同抵押时, 可采用以下两

6、种方式之一进行计算。(1)采用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相关计量规则,以房地产合 计价值作为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2)采用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相关计量规则,以居住用 房地产合计价值作为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6 .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 款,如仍满足本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在LTV计量中,房 地产价值仍为贷款初次发放时的初始价值。九、股权风险暴露(一)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 益。(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工具,应纳入股权风险暴露:1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 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2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

7、行方的债务。3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1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2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 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 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 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4)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 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保监会也认可该工具

8、的交易更具有发行方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 能证明且银保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四)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是指 中央财政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设立方案中明确投资规模、投 资范围、运作模式及其他潜在风险因素,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股权 投资。十、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一)资产担保债券是指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 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 的债券。此类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应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于可在债券 存续期内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基础资产,若出现发行人未履约的 情况,该资产可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二)合格资产

9、担保债券的资产池应限于以下资产类别:L对主权、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或由其担保的债权;2 .以符合本附件第八部分(五)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抵 押,且贷款价值比不超过80%(含)的债权;3 .以符合本附件第八部分(五)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抵押,且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 (含)的债权;4 .对具有30%或更低风险权重的商业银行债权或由其保证的 债权,且此类资产不得超过该担保债券发行额的15%;5 .其它出于管理目的的补充资产池,如现金、高流动性短期 安全资产以及用于对冲该资产担保债券风险的衍生工具。(四)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池的名义价值应不低于其对 应的未偿还债券名义价值

10、的110虬发行机构应定期公开披露资 产池的名义价值是否持续满足上述要求。(五)投资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向当地监管部门 证明其至少每半年可获取以下信息:1 .资产池名义价值和与其对应的未偿还债券名义价值;2 .资产池的地域分布和资产类型、贷款规模、利率及汇率风 险;3 .资产池及资产担保债券的期限结构;4 .资产池中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占比。十一、已违约风险暴露(一)已违约风险暴露是指逾期超过90天的风险暴露或对 已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二)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被视为违约:(1)债务人对银行集团的实质性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 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

11、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 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2)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 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 情况,商业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 行的债务”:第一,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 纳入表外核算;第二,发生债务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 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第三,商业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第四,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 组,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

12、二是因债务人无力 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第五,商业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第六,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 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商业银行债务;第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 务或应被视为违约的情况。(三)对于个人风险暴露,违约定义应用于特定债项层面, 而非债务人层面。(四)商业银行应根据前述违约情形细化制定本银行内部统 一的违约定义,明确违约认定流程,并确保一致地实施。其中央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 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三、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13、一)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 的债权。根据公共部门实体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公共部门 实体风险暴露分为境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视同我国主权的 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和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一般公共部门实体 风险暴露。境外公共部门实体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定 为准。(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包括:1 .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2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是 指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 定一定期限内还

14、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根据债券类型,可分为一般 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定义应遵循国务院、财 政部相关规定。3 .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 的公共部门风险暴露。(三)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四、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一)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 的债权。根据多边开发银行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多边开发 银行风险暴露分为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多边开发 银行风险暴露。(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是指经巴塞尔委员会认定、可适用 0%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 开发银行,欧

15、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 银行,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国际免疫融资机制和亚洲基础设施 投资银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名单更新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结果为准。(三)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是指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之外的其他 多边开发银行。五、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但不包括次级债权。(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 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三)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 国家或者

16、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 包括次级债权。商业银行对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的风险暴露,可纳入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四)商业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标准 信用风险评估,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 级、C级。1.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 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2划分为A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 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 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7、。(3)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 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 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3.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 的商业环境。4划分为B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满足A级商业银行标准。(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包 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5. 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 法偿还债务。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C级:(1)不满足上述A+级、A级、B级标准。(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

18、,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7 .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缓冲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8 .如果尽职调查中,商业银行认为交易对手银行存在其他重 大风险情形,应按照审慎原则,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至更低等级。9 .商业银行应每半年使用可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数据对交 易对手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应适当 提高评估频率。(五)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 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

19、权。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 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六)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 露分为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 暴露。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同本附件第六部分(四)规定的 投资级公司。六、公司风险暴露(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 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公共部门实体、 商业银行和满

20、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 露划分标准的债权。(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 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专业贷款划分标 准的,应纳入专业贷款处理。(三)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 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四)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暴露:1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2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 1000万元。3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 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o(五)投资级公司风险暴

21、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 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利的 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2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 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3 .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 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4 .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 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

22、资产证券化产品)。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 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5 .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6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 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 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7 .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金融、建 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8 .上一会计年

23、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 大于净利息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以上财务数据应于财务报表日后6个月内更新完毕。公司财 务报表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若商业银行认为信用主体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不应认定 其为投资级公司。(六)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最近1年营业收入 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 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 司的债权。(七)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 级公司风险暴露和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之外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八)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

24、特征的债 权:L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 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2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 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3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 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九)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十)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1.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 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2,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 组建的企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 或

25、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十一)项目融资划分为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和运营阶段项 目融资。(十二)运营阶段项目融资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项目现金流量净额为正,足以按期偿还剩余合同债务。2 .长期负债不断减少。(十三)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 如下特征:1 .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2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银行的特 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 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十四)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 如下特征: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如原油

26、、金属或谷物)的储备、 存货或应收而进行的短期融资。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 为还款来源。七、个人风险暴露(一)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 括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 准的债权。(二)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 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 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三)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1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 比例不高于。5%o(四)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是指在

27、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 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 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五)其他个人风险暴露是指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之外的 个人风险暴露。八、房地产风险暴露(一)房地产风险暴露包括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 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二)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 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三)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要求商业银行对同时满足以下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可适用100%的风险权重:1 .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商业银行已制定房地产开发风险暴 露的贷款审批标准,并根据

28、债务人还款来源对房地产所产生的现 金流的依赖程度,进行相应的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债务人的偿 还能力等。2 .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 (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 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 (含)以上。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项目 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在资本计量中综合考 虑项目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2)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 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和资金监 控,及时掌握项目销售进度和资金回笼情况,督促债务人按期偿 还。3 .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四)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 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 或企业的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包括以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的 债权。(五)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审慎 要求商业银行对同时满足以下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 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可使用贷款价值比(LTV)确定风险 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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