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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银行账簿信用风 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 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 征确定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 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备案。(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 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 的划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 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
2、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 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 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内部评级 法风险暴露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 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 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内部评级 法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八)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 制度,对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主权
3、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 其中央银行、境外公共部门实体、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 银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以及 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 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的标准见 本办法附件2第三部分(二)、第四部分(二)。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 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其他多 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标准
4、见本办法附件2第四部分(三)。(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 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 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 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四、公司风险暴露(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 资企业
5、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 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 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三)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3 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 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四)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 权:L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 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2,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 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3.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
6、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 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五)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 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六)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1 .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 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2 .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 门组建的企业法人。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 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七)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L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 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4 .还款来源主
7、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银行的 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 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A)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 下特征: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的储 备、存货或应收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 作为还款来源。3 .贷款评级主要反映贷款自我清偿的程度及贷款银行组织 该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债务人的资信水平。(九)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 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也可是从 事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
8、产的运营公司。2 .融资用途是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 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 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等。3 .还款主要依赖于贷款所形成房地产的租金、销售收入或 土地出让收入。(十)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除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 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五、零售风险暴露(一)零售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2 .笔数多,单笔金额小。3 .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二)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 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 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
9、分。(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 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四)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是指各类可循环使用、无担保、 合约规定和实际操作均未指定用途的零售授信。合格循环零售风 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风险暴露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应能够证明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损失率波动 较低,尤其是在低违约概率区间的损失率波动较低。(五)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交易者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和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1 .交易者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 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 期日前(含到期日)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零售循环风险暴 露。2
10、 . 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是指交易者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 外的其他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六)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 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七)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六部分(六)规定的小微企业风 险暴露,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六、股权风险暴露(一)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 益。(二)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 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2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3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
11、分为股权风险暴露:1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2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 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 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 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4)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 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保监会也认可该工具 的交易更具有发行方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 能证明且银保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
12、作为债务处理。(四)股权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七、其他风险暴露(一)购入应收账款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 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 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所形成 的资产。购入应收账款可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格购入 零售应收账款。(二)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均应 纳入公司风险暴露,不作为单独一类风险暴露。合格购入公司应 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销售方与买入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真实、公平、合法、有 效,且销售方能够提供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2 .销售方与商业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13、,该应收账款不 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发起。3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 不属于合格应收账款。4 .商业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 有债权。(三)合格购入应收账款纳入内部评级法应满足如下要求:1 .视同单笔公司风险暴露。2 .评级按贷款处理。3 .商业银行应证明稀释风险影响有限。若不满足上述要求,合格购入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应采用权重法计量。(四)对于包含不同类别风险暴露的应收账款池,如果商业 银行无法区分类别,应采用其中风险权重最高类别的风险权重函 数计量该应收账款池的风险加权资产。(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 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 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 风险暴露。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