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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柯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 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 条201770号)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 知(国知发保字(2021) 1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营造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决定实施 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 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区小微企业充分利 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小微企业利用 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
2、定部门兑 现。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核项目、 支持重点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科 技创新活动,所需资金从区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章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六条创新券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和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园企业;(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等 创新活动;(三)财务管理规
3、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第七条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一)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难题攻关;(二)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并出成果;(三)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 术检索、科技查新、分析评价等;(四)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五)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 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六)科技计划项目专项验收和技术成果鉴定中的专家 咨询费、会务费;(七)科技项目申报、验收、申请补助等环节涉及到的 专项审计费;(八)财务咨询费。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合理归集, 提供财务咨询等,5000
4、元以内全额抵扣,超过5000元部分 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第八条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 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可在浙江省科技科技大脑 ()经认证通过后,为企业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第九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 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及区以上科 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 计划、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的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发放政策范围。第三章申请与发放第十条企业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浙江 省科技大脑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可 申请创新券。第十一条企业可在浙江
5、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在线预 约所需要的创新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合同。合同 签订之后,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 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兑现创新券的依据。第十二条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 业在线发放科技创新券,创新券的发放标准:(一)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6万元额 度科技创新券;(二)给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上企业每家每年不 超过3万元额度科技创新券;(三)给予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 业每家每年不超过1万元额度科技创新券;(四)单个项目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支 出的50%,申请创新券需签订正式合同并提交。第十
6、三条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 评审的,区科技局可适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 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进行相 应专业范围的评审。对于创新券申请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 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 保守秘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 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四章兑现第十五条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 现的方式。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先行支付 相关费用后,凭持有的创新券到区科技局申请兑现,区科技 局经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进行集中兑现。一般 情况下,6个月安排兑付1次
7、,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和 下半年。若申请创新券兑付量少,将调整兑付周期,一年兑 付一次。第十六条申请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协议;(三)创新成果证明(如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 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出发票等其 他必要的附件)。(五)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第五章使用监督第十七条创新券管理全过程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 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使用有效期 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第十九条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区科技局注销其创 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 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