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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 制度和我校有关财务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往来款项的管理, 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及预付 款“、”其他应付款”。第三条”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管理1、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及时进行催收。 职工借款应在返校十日内(节假日顺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结算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账的,将在下月工资中扣款,直到扣回 所借金额为止。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2、方可列 支。3、预付款管理应遵循定期清理及结算原则。第四条”其他应付款”管理1、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 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2、”其他应付款”应设专人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 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 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3、”其他应付款”结算时,2000元以内经财务处处长审 核签字后办理,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财务处处长、分 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所有往来款项应于年终与对方单位核对,确保 账账相符。第六条 本办法由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