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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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学校财务收 支和资产负债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规 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付及暂收款项等。对应会计科目主要指“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 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代管账款”等。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第三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 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

2、过程中的 资金。第四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要求(一)对有预算、有经费来源的项目才能借款,没有预 算指标的不予办理借款。(二)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不对 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人员借款。(三)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款不清,后款 不借。借款人应及时报销归还借款,不得一借多用,长期挂 账。(四)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学校 内部各部门的公用性开支,严禁挪作他用;除个人借支的差 旅费、住院费外,其他个人借支不予办理。(五)对外转账借款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附 合同或协议,否则不予办理;属招标采购项目的按招标要求 办理;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附上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六

3、)各单位(部门、项目)发生的借款,纳入单位(部 门、项目)负责人当年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报销结算期限(一)差旅费借款:返校后2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二)购物借款:本地购物必须自购物发票开出日起20 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异地购物必须在发票开出日起30 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三)预付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在工程结算前陆续冲 回。(四)各类奖酬金、补助按劳务补助发放表办理报销手 续直接付给个人,不办理借款。(五)公费医疗借款:我校教职工发生的住院费借款必 须在办理出院手续后3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因特殊原 因发生的学生住院借款,须在出院后30天内办完还款手续。(六)重大项目借

4、款,根据其合同或协议中付款时间的 规定办理借款,从借款之日计算,在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 报销手续。(七)其他借款:在付款后15天内办完报账结算手续。(八)以上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九)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还款的,财务处将根据相关规 定扣发借款人工资(1000元内一次扣清,1000元以上每次最 低扣1000元),直至所扣工资能抵冲借款为止。(十)借款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必须到财务部门结清所 有暂借款项。第六条应收及暂付款的清查(一)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查,及时报告”的原则。(二)所有应收及暂付款项必须在年终前完成全面清查 工作,对应当列报支出的要及时列支。(三)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自动离职以及结算期

5、超过 三年以上未办理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列出清单,逐 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专题报告主管财务 校领导,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四)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应作备查登记,并 保留追索的权利。第三章应付及暂收款管理第七条 应付及暂收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 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款项而形成的债务。第八条应付及暂收款的管理(一)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及时结算”的原则。(二)对挂账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 成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三)所有应付及暂收款项必须在年终进行清理,对已 查明来源的款项应当转作收入的,按照相关规定转入各有关 账户。第九

6、条应付及暂收款领取条件及手续(一)单位或个人能出具真实、合法的凭据证明所来款 项与之相符,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后,可办理暂收款支取或 划转。(二)单位划转暂收款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划转单, 注明款项来源、金额,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后转入单位经费 账,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三)个人支取暂收款需由受益人或受托人填制请领单, 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提供受益人身份 证明(受托代理的,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及受益人身份证)。(四)外单位支取暂收款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请领单, 注明支取原因及金额,经审批后方能支取或划转。第四章往来款项的核销第十条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 确认为坏

7、账。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 账,应按相应规定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支出。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账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应收 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 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 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 簿,中逐笔登记。对货物和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 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 经相关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 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

8、销、破产、 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 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其他应收账款备查簿”中逐笔 登记。第十一条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无法收回的 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 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理赔。第十二条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需确认为 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和核销:(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建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认,财务部门按学 校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由 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 在单位审

9、查后再报财务部门审核,单笔金额未超过2万元的 (含2万元),由财务处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单笔金额超 过2万元的,财务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确认,财务部门按学 校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 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第十四条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 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方已核 销的大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第十五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 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所有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规定转 入相关账户,编入当年决算,确定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 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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