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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 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128号)、贵州省 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 (2022) 16号)等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西秀区、安顺 经开区和黄果树
2、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 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承购人依 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贷款购房的含首付款、 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第四条 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必须 在同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 金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部门、银行签订安顺市商品房预售 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资金 监督管理工作。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通知 书和其他材料到监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 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
3、专用账户。监管银行须具备预售资金收取、拨付等业务相应的管理 服务能力,能够按照监管平台技术要求定制预售资金监管专 用POS机等设备。第五条 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 管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 得开通网银。预售商品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人按 照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办商品房现房备案, 并填写该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 管申请表,经监管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 账户手续。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封 闭运作。将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须在办理了预售许可证
4、后及时制定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的制定须以保障项目进度为前提,科学合理地安排 资金用途。用款计划经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监管部门备案 后不能随意变更。在主体完工之前以核拨工程款、材料款及设备款为主, 主体完工之后可陆续拨付用于本项目的其它费用,竣工验收 之后可拨付资金归还融资贷款;政府税费和人员工资可在办 理了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拨付,同时人员工资核拨的总额不能 超过用款计划中对应金额。对主体已竣工但未办理现房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在专用 账户资金能保证项目全面完工后有明显较大的多余资金时, 经监管部门审核,预售人可提前支付于其他用途。第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与购房人签订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
5、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预购商品房款须存入商品房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应分户确认预售资金入账情况 并审核相关资料,以确保入账准确性,并保证购房人的按揭 贷款及时缴入监管账户。当办理按揭贷款与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在 同一家商业银行时,由办理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及时将按揭 贷款资金跨行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最迟不得超过次 月10日。同时,商业银行不应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未开 设在本行为由,拒绝或延迟办理按揭贷款。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应当要求 预购人使用同户名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 一般不收取现金;发生退款时,应将资
6、金按原路径退回原付 款人银行账户。如预购人要求使用现金支付并有合理理由的, 预售人可协助预购人通过监管银行网点缴存购房资金。预购 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商品房 买卖合同签订后,预售人须在监管部门房屋交易信息管理 系统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第八条 监管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遴选库,并与设 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在遴选库中共同委托 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安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三方 评估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第九条 预购人按揭贷款全额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 商业银行按规定从监管账户划出的风险保证金,须经监管部 门核拨。第十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
7、应通过监 管部门的贵州省房产信息系统上传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 售资金使用申请;(二)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三) 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 工进度证明;(四)用于支付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 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五)用于支付 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票据;(六)用于支付本项目贷款的, 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还款计划;(七)用于发放 人员工资的提供工资册(须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一致);(A) 用款承诺书。预售人提供的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必须是与具有法人主 体的公司或单位签订的合同,预售资金必须拨付到公司或单 位账户,不得拨付到个
8、人账户。开发企业在可提取资金之前确已提前支付的工程款、材 料款、设备款等,经监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该部分资金 可以拨付回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出现非监管资金入账的,对确实不应进入监管 账户的资金,待监管部门核实后,由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退回。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收到预售人通过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的用款申请及完整资料后,按下 列程序进行评估。(-)检查预售人提供资料;(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或建筑材料、设 备到货情况;(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 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评估用款金额;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 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评估用款金额;用
9、 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款项,凭相关票据评估用款金额;用于支 付本项目贷款的,凭贷款协议及还款计划评估用款金额。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不符合规 定的,退回用款申请,并签署退回理由。符合规定的,将签 署评估用款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至监管部门复核。监管部门在收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用款意见及相关 资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拨款工作。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核拨。(一)申请单位将已拨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挪用或未落 实到位;(二)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用款资料;(三)申请用款超出预售资金使用计划额度的部分;(四)申请用款超出预售资金核拨计算额度的部分;(五)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相关合同约定
10、不符;(六)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完成核拨工作后,系统将核拨意见传送至设立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照核拨金 额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核拨计算风险金比例的设定(按累 计已核拨总金额计算)。(一)对于主体未封顶的项目,风险金比例系统默认为 6%计算;(二)对于主体已封顶,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项目,风险 金比例可调减至3%计算;(三)对于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未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的 项目,风险金比例可调减至1%计算。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每月15日17时,将预售资金专用 账户对账单传送至监管部门归档。第十四条 预售人发生变更或预售人申请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变更的,预售人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资金使用 监管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预售人如有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并暂停其预售资金核拨业务。商业银行若违反本办法 拨付预售资金和不按时限办理跨行划转按揭贷款资金的,除 上报银监部门外,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取消设立商品房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资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日 起施行的安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