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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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适用于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甲 方:乙 方:乙方等级(必填):级等乙方业务范畴(必选):口综合医院口中医医院口妇幼保健院口专科医院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维护医 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局令第3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9) 32号)、商洛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

2、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 2022) 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医疗保 障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依规)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及商洛市医疗保障相 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共同做好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条(范围对象)本协议适用范围为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以及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含生育保险)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第三条(服务范围)甲方将乙方确定为以下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单位: 生的医保费用结算;超过结算标准10%以内的,基金结付40%,乙方承担6

3、0%; 超过结算标准10%20%的部分,基金结付30%,乙方承担70%;超出结算标准 20%以上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开展中医、新技术、新项目等产生的符合规 定的医疗费用,通过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会议审定后,甲 方可给予适当补偿超定额医疗费用。第二十八条(检查和年度评价)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落实医保政 策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年终绩效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费用 挂钩。年度考核根据甲方年度考核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参俣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并涉 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

4、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任范围内的 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须退回相关费用。第五章医保服务监管第三十条(智能监控)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智能监控管理 要求,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含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监管 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规行为,甲方可直接通过监控系统 进行处理;甲方发现违约疑点时,应及时反馈至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处理,不 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相关机构可定期、不定期对 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并准确完整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

5、和数据。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结 算医疗服务的,甲方应实施监督检查,乙方的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第三十二条(联动监管)按照省(市)医保联动监管工作要求,其他统筹 地区或省级联动(飞行)检查或稽核调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其他统筹地区或省级对乙方(含科室、医务人员)作出暂停结算、暂停协议、解除协议、不 购买乙方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处理时,甲方可同步执行。第三十三条(防止过度医疗)乙方应加强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管理,制 定费用管控具体措施,促使其提供合理诊疗服务,不得采用不当激励方式,严 防过度医疗。第三十四条(严控服务不足)乙方应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严格管理,严控 服务不足,保证服务

6、质量和参保人利益,不得因指标管控推诿拒收病人;不得 将超过指标控制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第三十五条(协议评价)甲方根据医保政策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清算、次年总额预算和协议续签等挂钩。甲 方对乙方提供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与本地就医服务一并进行年度评价。第三十六条(通报发布)甲方可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违约行为、医疗费用的 对比分析情况、医保检查和评价结果等向相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 众媒体等进行通报发布。第六章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信息系统管理)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保信息管理, 明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7、。甲方 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要求)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医保信息系统的技术 和接口标准,配备医保联网相关的设施设备,经医保信息部门验收系统合格后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乙方与医保信息部门连接的信息系统在与其他 外部网络联网时要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 离。乙方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甲方医疗保障数据库、软件、信息安全的 相关需求,并派专人管理维护。第三十九条(医护工作站)乙方应建立医生(护理)工作站,保留医嘱(护理)工作记录的可追溯性。参保人员入院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上传入院信息, 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8、,乙方应挂账结算。因乙方原因造成参 保人员全额垫付的,乙方须负责补挂账结算。第四十条(数据备份)乙方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信息系统履行 信息数据备份工作。第四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 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对于不配合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为,甲方可终止 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数据安全)在甲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乙方应当配合提供 各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数据信息,甲方应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第四十三条(系统应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 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甲

9、方违反服务协议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 或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甲方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服务协议的,甲方可以督促其履行 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采取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暂停结算或不予拨付费用;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 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乙方 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涉及严重情形的,甲方可以提请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处以罚款、暂停定点、解除服务协 议、吊销执业资格等。具体违规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医疗保障基

10、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商洛 市医保行政部门的规定做相应处理。第四十六条(恢复结算关系)乙方应在被暂停医保结算关系期满前15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验收达到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后方可恢复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业务;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解除服务协议并终止医 保结算关系。暂停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第四十七条(违规违法责任)甲方发现乙方在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涉嫌违 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甲方应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由行政部门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相关调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 应按新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也可对本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其效力

11、与本 协议同等。第四十九条(新增定点机构)新增定点机构签订协议后,发现乙方有任何 违反协议行为,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协议。第五十条(乙方信息变更)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 质、等级、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 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应组织进行 重新评估,评估符合准入标准的,双方重新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准入标准或 逾期未申请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因法人代表、机构名称、股权转让等与第三方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十一条(争议处

12、理)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协议时效)本协议有效期自202年1月1日起至202年 12月31日止,协议期限1年。第五十四条(备案留存)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 执一份。第五十五条(补充协议)甲方可与不适用本协议部分条款的定点医疗机构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具同等效力。甲方负责对本协议解释。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名):乙方(盖

13、章):法人代表(签名):签订的用(表示,未签订的用(X)表示(一)参保职工、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协议()(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结算服务协议()(三)参保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定点服务协议 ()(四)参保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定点服务协议.()(五)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六)参保城乡居民“两病”定点服务协议.()(七)参保城镇职工门诊共济医疗保障服务协议()(A)其他:()第四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正 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 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甲乙双方应

14、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 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五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 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 协议约定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认真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我市参保人员就医医疗服务和结 算服务;2 .认真做好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和结算服务;3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立医保 窗口、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意见箱、公布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就医流程,公示 诊疗

15、项目、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 清单及信息查询;4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配备相应 工作人员,并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5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优化医保结算流程,提 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三大目录”;6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及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配 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省级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

16、,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7 .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保证参保人员与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 障卡和身份证信息一致;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 真实、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 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8 .配合甲方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查询,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 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按要求如实向甲方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9 .配合甲方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

17、保 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10 .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 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 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不办理,甲方可 终止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11 .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材料、 数据的保存工作;12 .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3 .协助甲方完成有关医疗保险其他事宜。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条(出入院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出入院标准,不得 将不符合入院标准

18、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不得诱导或推诿参保人员住院治疗; 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 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重复住院率(住院总人次-住院总人数)/住院总人次 应控制在20%以内。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 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病人出 院后,乙方应当于当日办结出院手续。乙方在收治医保住院病人时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一)“冒名顶替”、诱导住院、虚假住院、虚列医疗服务项目、把医保 范围外疾病和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内结算、将工伤疾病住院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报销支付、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二)挂名

19、住院、叠床住院行为,应严格把握住院标准,不得将可以在门 诊治疗的参保病人收住入院,所谓挂名住院是指乙方住院病人在接受治疗期间, 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在院,且在稽查时超过半个小时不能返回医院的;如特殊 情况需要离开医院,必须履行正规请假手续,说明事由及请假时间段并由科室 主治医生签字确认;或病人入院3天以上(含3天),病历资料中入院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医嘱任缺一项的,均被认定为挂名住院。所谓叠床住院是指一 个床位同时住2位或以上病人;(三)分解住院行为,所谓分解住院是指同一病人在同一家医院同一科室 办理出院手续后15天之内(含15天)因相同的主要疾病再次办理住院手续, 这一 “再次住院”视作分解

20、住院。乙方如有分解住院行为,甲方拒付分解住院 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四)过度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行为,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 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第八条(价格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陕 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相 关规定,不得重复收费或乱收费。第九条(病案管理)乙方接诊时应建立参保人员就诊登记备案制度,并严 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纸质首次病程记录”;24 小时内填写“纸质住院病历”;“电子病历”做到写满一页打印一页、签证一 页;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乙方必须做到住院医

21、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护理单记录和票据、 费用清单等相吻合。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 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十条(事故处理)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 管理办法处理,乙方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 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均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外伤管理)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时,首诊医生应如 实详细记载病案资料,及时录入诊疗信息系统,先按自费病人处理,12小时内 在医保结算系统内报告登记,参保人在住院48小时内完善陕西省城乡居民医 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证明、承诺交甲方审核,甲方经调

22、查、 公示、审核予以结算。第十二条(知情权)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 间,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 清单”。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使用非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 材料、特需服务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的,乙方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 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乙方不得拒绝参 保人员刷卡就医购药,必须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冲抵个人自付部分,未履 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执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在参 保患者确诊收住入院

23、后,要明确告知病人有关该病种的治疗方案及结算标准、 结算方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确保参保病人的知情权。第十三条(检查管理)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 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乙方送外检查(验) 的项目费用,应由乙方开具票据,由乙方统一纳入医保结算。第十四条(转诊转院)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双向转诊转院和转科制度,严格 掌握统筹区外转诊转院标准。乙方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参保人员 要求转统筹地区外治疗的,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在同一医院不同科室转诊 的,不得做相同医疗服务项目检查。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参保人员不良后果的,乙方

24、承 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门诊特殊病)乙方为患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提供 医疗服务的,应按本统筹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科室和 医生,遵守临床诊疗指南,规范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为参保人 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三章 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基本原则)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医保支付标准和有关政策,为参 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乙方应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乙方 不得对参保人员随意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如因病情确需使用时, 应经主管医生提出,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填写超医疗保险服务范

25、围医患协议书。乙方所管医保病人的住院总费用年增长率不得超过上年度的10%;住院次 均费用年增长率不得超过5%。乙方应当建立医保目录外项目使用分析评价制度,严格控制自费项目的使 用比例,自费率一级医院W5%、二级医院W8%、三级医院W12%,切实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第十七条(进销存管理)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 管(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 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使用国家和我省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乙方应建 立健全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中选品种采购使用简易程序,畅通 中选药品、医用耗材

26、进院渠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 并优先使用。第十八条(合理用药)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严格掌握目录内部分药品 的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 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 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下的 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乙方应遵循相关规定,门诊用药一般不超过3 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日量,门诊规定病种可放宽至一个月量。出院带药必 须是与本病有关的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量。第十九条(合理治疗)乙方应当加强合理用药、合理

27、诊疗、合理检查管理, 严格掌握各种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乙方应当规范诊 疗,按照医疗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 彩超、CT、MRL大型X光机等)列为常规检查,特殊检查项目阳性率不得低于70%o乙方医务人员为参保病人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本人或所在科室的收入 直接挂钩,医务人员开具的检查、治疗项目,不得获取提成、回扣等。甲方查 实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医保支付范围,同 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知情权)乙方应详细记录参保人员在诊疗期间所做的各项检查 和诊疗项目,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告知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28、, 并填写超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第二十一条(检查治疗要求)乙方对参保人员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进行 审核备案时,应严格备案程序及标准,控制特殊检查结果阳性率。参保人员在 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二十二条(新增项目管理)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开展的经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的特殊诊疗项目,必须报甲方核准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列入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三条(结算原则)乙方应当按省、市相关政策收费。未经医疗保障 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收费 标准、套用或分解收费。甲方可对乙方申请纳入医保结算的项目费

29、用标准进行 管控,并对其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费用结算)乙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 疗费用。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 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全额 现金结算医疗费用。乙方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应积极帮助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实现即时结算费用。乙方执行按病种定额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商洛市医保局按病种收付费文件 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结算费用申报)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医疗保障基金 结算清单、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

30、,医师、护士等信息,并留存相 关资料备查。第二十六条(医疗费用审核)甲方按照住院费用病案评审制度,可通过智 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 核。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要 求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扣 减)有关费用。第二十七条(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省、市医保行政部门有关医 保支付方式的政策规定并进行费用结算。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甲方可实施按 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具体细 则按商洛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文件为准。(一)甲方每月暂扣统筹实际

31、发生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根据年终考 核结果返还。(二)总额控制基金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住院发生的 统筹基金实际支付费用。包括联网结算费用、现金结算费用、按病种付费和日 间手术等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刷卡、特检特治报销、辖区内离休干 部医疗保障住院报销经审核后政策内据实支付。(三)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结算,乙方月度申报的住院统筹费用,在月度 结算指标之内的,甲方剔除违规医疗费用后据实结算,指标结余部分滚存至下 月;超出月度结算指标的,超支部分暂缓支付,年终时甲方统一决算。(四)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医保系统完成对账和费用申请,由甲 方进行审核、支付。(五)一个参保年度内,乙方产生的医保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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