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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委托合约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约协议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受托方(以下简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约协议 甲方机构将XXXXXX小区(物业名称)委托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实行物 业管理,订立本合约协议。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商住小区座落位置:XX市 XX 区 彩虹 路(街道)68 号。四 至:东 南西 北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154758.54平方米(根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供资料统计)其中:住宅面积:商铺面积:地下车库面积:公用面积:议甲方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合约
2、协议乙方机构有权终 止合约协议;造成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经济损失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给 予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经济赔偿。第二十六条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违反本合约协议第四章第十九条及 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及合约协议约定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义务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限期整改,逾期 未整改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终止合约协议;造成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经济损失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给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济赔偿。第二十七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违反本合约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擅自 提高收费标准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清退;造 成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济损失的,合约协议乙方
3、机构应给予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经济赔偿。第二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约协议的,应向 对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 予赔偿。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约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20天内,根据合约协议甲 方机构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合格手续(或按实际情况双方商定)o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约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 本合约协议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合约协议共10页,一式三份,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本合约协议之附件均为合约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合约 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合约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约协议无 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合约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 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三十六条合约协议期满本合约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约协 议,应在该合约协议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 本合约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盖章之日起正式 正式生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章: 合约协
5、议乙方机构签早:代表人: 代表人: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第三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约协议承 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保安监察亭。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 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第
6、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围墙、大门。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垃圾的收集、清运、公共设施的清洁。第十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 (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合格 资料。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十三条 负责任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2、装修按金、装修余泥、装修垃圾清运费。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
7、 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 费。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 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等 措施。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1、房屋装修管理。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贰 年。自 年 月 日岂时起至 年 月 日 零 时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权利义务1、 负责任审定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制订的业主公约并要求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遵守;2、 审定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3、 检查监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 委托合约协议乙方
8、机构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质量 验收合格标准要求;5、 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所建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则由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按政府相关规定在维保期内负责任返修;6、小区竣工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无偿按小区总建筑 面积的2%。(约309平方米)提供给物业管理处使用(所有配套用房按小区 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作适当的装修后再交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使用);7、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指办公椅、联 系电话、电脑、办公室值班室空调机等),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出计划后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负责任解决,其产权归小区所有;8、负责任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约
9、 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移交(或按实际情况双方 商定)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9、负责任将所有业主资料复印件交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建立档案,并要 将各单元、商铺锁匙交管理处保管,由管理处给业户办妥收楼手续后再转 交业户。10、负责任小区主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 设置组团、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及车库、车场出入口标志与及 配置公共场所(地)应需的应急灯、消防设施、设备(其中包括消防枪、 灭火器材)等;11、负责任小区庭院应设置的垃圾桶和休息桌、椅等的规划配套与更换。12、负责任在小区或其他合理位置设立垃圾收集站,以解决处理小区生 活垃圾
10、的转运问题。13、由于小区电梯是最为重要的机械设备部分,为能持久得到更好的维 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派专人负责任监督该相关项目及负责任该相关项 目的年审、保养、维修费用;14、协调、处理本合约协议正式生效前发生的工程遗留问题;15、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16、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向村民/住户收取管理服务费,对无理不缴纳管理费的村民/住户在分红款中代扣再转交管理处。17、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须根据本合约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承负相关费用 (如大中修费用等)。第十九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权利义务: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约协议的约定负责任制订 业主公
11、约;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制度;3、按本合约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 章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 的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 管理业务转让第三方;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任监督;6、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 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相关项目,须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协商经合约协议 甲方机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2、;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任催交及 向乡(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乡(村)委会协助解决和采取适当方式方 法(含法律途径)进行追交;8、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负责任及时记载有关变更 情况;9、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约协议规定的要求,根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授权,对本物业实施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检查监督;10、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 构和人员;11、配合街道办事处,乡(村)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12、本合约协议终止时,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再负责任小区管理时,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必须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移交
13、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 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需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1、 房屋外观:定期查勘建筑物的状况,确保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 设备运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作;3、 公共环境:保持区内环境、道路清洁、垃圾日产日清;4、 绿化:定期施肥、除虫,定期修剪;5、 小区喷水景点在重大节日启动喷水。如乡(村)有特别活动可按乡(村)要求另行启动喷水;6、 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区内道路顺畅,停车场专人负责任管理;7、 负责任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员工统一着装,工作 规范,作风严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
14、务联系电话、接受业主和 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咨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 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急修:在报修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根据现场判断,属于小修的相 关项目在8小时内完成,属于中修的相关项目在37天内完成,属大修的 相关项目在715天内完成或维修时间可与业主另行拟定,(特殊情况另 行商定);小修: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住户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在8小时内完成维修,(特殊情况另行商定);中修:(涉及部分系统的改造及部分土建工程):报修1小时内或 与住户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37天内完成维修,(特殊情况另行商 定);大修:(涉及大量系统改造及土建工程):
15、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 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715天内完成维修,以住户在维修单上签字 盖章认可为维修合格标准,(特殊情况另行商定)。8、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红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 安全隐患或破损(如乡、村委会需设置以上相关项目须与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沟通商定);9、 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阳台不得安装 防盗网(可在推拉门后安装统一规格的防盗门);不得破坏外立面。如确 有需要必须征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合约协议甲方 机构在交付使用前原来已有以上设置除外),具体管理由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落实执行。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
16、、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除下列应收的管理服务费用外, 其他公共、公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用水、用电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承担,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情况无须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业主公布。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按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L 10元,独立商铺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 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3、管理服务费需调整时,要按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4、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按上述同类物业管 理服务费的100%向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如空置房屋的物业产 权人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须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交付
17、 该物业的100%服务管理费;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 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6、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住宅等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须负 担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费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业户手册等印刷 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负责任。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要求合约协议乙方 机构提前介入管理的非协议内约定的相关项目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负 责任,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定(凡未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未正式移交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管理的物业均不属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管理责任范围)。第二十二条车位使用费的管理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按下列标准向 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
18、位:按照市场同类价格实行收费,其收入全部归管理处所有。2、车库:已售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 30 元:3、摩托车:已售摩托车位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 3 元:4、按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定价较低实际情况出发,管理处所经营的广告 收入全部归管理处所有,以此弥补其他费用的开支。第二十三条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 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向受益人按实发生 的费用计收,收费标准须经相关业主同意。第二十四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从物 业管理费中开支);大中修费用由合
19、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更新费用由合 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 5000元)为大修;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更新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 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合约协 议乙方机构承担;大中修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更新费用由合约 协议甲方机构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 5000元)为大修;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改造、更新费用, 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 上(含5000元)为大修;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更新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 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违反合约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使合 约协议乙方机构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