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734031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章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 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实施。第三条(基本原则)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2、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 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 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处罚种类)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案。前款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第三节普通程序第二十八条(核查立案)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 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 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

3、,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四)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第二十九条(调查程序)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 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三)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四)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第三十条(调查协助)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 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

4、明材料或者与 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 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 碍调查取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第三十一条(抽样取证)水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水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及时补办批准手续。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 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二条(先行登记保

5、存)水行政执法人员先行登 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水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 有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 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对于先行 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 据保全措施

6、;(-)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 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三)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予以没收的,依照 法定程序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四条 (中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 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 书:(一)水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 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

7、出解 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五条 (终止调查)因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 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 查。第三十六条(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水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违法后果、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并提出 依法是否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水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水

8、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 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 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八条(法制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水行政 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水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等重大公 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

9、、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制审 核。法制审核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未设置 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水行政处罚机关确定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第三十九条(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内容:(一)水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 具备执法资格;(二)水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五)水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六)水行政处罚文书是否

10、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前,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的;(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决定的;(三)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 其他案件。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是指对公 民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五万元的款项。第四十一条(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水行政处罚机关 给予水行政处罚,应当制

11、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 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可以 分别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水行政处罚决 定书。第四十二条(办案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 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 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件

12、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 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四十三条(送达方式)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执法文 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 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 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第四十四条(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 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 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五条(听证适用范围)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 下列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

13、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 大价值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三)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是指对公 民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八万元的款项。第四十六条(听证组织程序)听证应当由水行政处罚 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告知 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二)在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当事人及有 关人员送达水行政

14、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 事项;(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 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 止听证;(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 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 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员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 案调查人员担任;(五)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 有

15、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 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七)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 实、证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 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按指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 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四十七条(听证笔录效力)听证结束后,水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作出决定。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白勤行与嫁第四十八条(处罚决定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16、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 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四十九条(收缴罚款一般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 外,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五十条(当场收缴罚款规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 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7、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 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一条(罚款收缴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 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 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二条(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 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

18、 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逾期不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 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二S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不幽法I队伍第五条(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 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三)法律、法规授

19、权的其他组织。第六条(委托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名 义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 政处罚。第七条(受委托组织条件)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水

20、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 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财产保全)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前,有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十五条(结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水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结案:(一)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的;(三)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四)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五)终止调查的;(六)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七)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A)水

21、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立卷归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普通程 序结案后三十日内,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件 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 抽取案卷材料。章 亍政处罚的监督第五十七条(监督和挂牌督办)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 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

22、涉案 人员较多的事件,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省际边界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由流域管理机构挂牌督办。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涉水 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水事案件查处。第五十九条(考核和评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利综合考核内容。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通过案卷评查、违法案件统计或者 其他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相关 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十条(违法追责)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

23、办法实施水行政处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第七章寸则第六十一条(其他适用范围)依法由其他执法机关行 使水行政处罚职权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XXX年XXX月XXX 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附件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适应水行政执法 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新阶段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 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水利部启动水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多

24、次征求意 见和研究讨论,目前已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 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办法自1997年 12月26日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以来,对增强水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水管水理念,依法惩处各类水 事违法行为,促进治水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正常的水事秩 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依法行政深入推 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和治水实践的发展,水行政 执法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和 政府关于治水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举措,尤其是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修订完善,对水行政执法 工作提出新要求,现行办法已不适应水行政执法的迫切 需要。同时,长期水行政执法实践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 的工作机制方法,也需要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强化水利 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巩固水行政执法实践成果,破解水行政 执法突出问题,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修订办法十分必要。二、修订的过程办法修订自2021年2月启动,编制完成修订工作 大纲,至今经历两个阶段。(一)广泛调研阶段。通过开展书面调研、征求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并听取部分省份和流 域管理机构专家意见,明确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和拟解 决的关键问题,并形成办法修订初稿。(二)征求意见

26、修改完善阶段。政法司组织成立办法 修订专班,集中讨论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 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集中研讨、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征 求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修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 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 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适应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满足水行政执法实践需求为目的,依托 各地实践经验,

27、依法细化水行政执法操作措施,突出实践性、 针对性、操作性,为水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推 动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在水利系统贯彻和落实。修订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修订工作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落实行 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 改革成果。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在 修订中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定,完善管辖和程序规定, 补充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追责期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强 化执法监督。三是立足解决水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根 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细化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明晰水行政 处罚立案标准和结案条件,强化

28、行刑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 协作等机制,严格非现场执法监管要求,建立自由裁量基准 制度,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等问题。四、程序性与实体性内容兼顾办法修订既着眼于“谁来处罚”,对水行政处罚实 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等实体性内容进行规定;又着眼于“怎么 处罚”,对水行政处罚的立案和管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执行和结案、处罚监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规定。修订后办 法分为总则、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水行政 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水行政处罚的决定、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与结案、水行政处罚的监督、附则,共七章62条。主要内 容修改如下:(一)关于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界定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水行政执法队伍。一是区分 水行政

29、处罚实施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严格规范受委托组织准 入条件,压实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监督责任。二是细化委托 处罚的具体要求,明确委托书应载明事项,规范委托程序。 三是聚焦执法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改 革的决策部署,明确水行政处罚权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后,水 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责任。(二)关于水行政处罚管辖进一步明确管辖权划分。一是明确管辖权限。以行为发 生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为原则。二是细化管辖机制。 新增管辖协商相关内容,明确管辖争议处理原则和机制,特 别规定省级边界管辖争议处理机制。(三)关于水行政处罚适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处罚适用。一是规 范法规竞合和共同违法时

30、的水行政处罚。二是明确从轻、减 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三是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行使,明确水行政处罚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 本要求。四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危及公民生命健康 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追责期限至五年。(四)关于水行政处罚程序巩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水行政处罚程序。一是明确处罚前 公示制度,明确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公示执法主体、人员、 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二是细化告知 要求,要求水行政机处罚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关事实、 理由和依据,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三是明确执法全过 程记录,强调特殊情形

31、下全过程记录要求。四是规范重大案 件集体讨论适用情形,调整启动数额标准。五是强化法制审 核,明确适用情形、程序和要求,实现办理、审核、决定三 分离。六是完善简易程序,调整罚款数额标准。七是完善听 证程序,调整听证数额起算点,强化听证笔录效力。八是落 实办案期限,明确延长期限批准程序。(五)关于水行政处罚执行与结案补充完善执行制度和结案制度。一是适应水行政执法实 际需要,调整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标准。二是列出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情形,明确逾期不履行措施和加处罚款数额计算要 求。三是新增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四是明确结案 条件和立卷归档要求,严格水行政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六)关于水行政处罚执法

32、监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常 态化监督和挂牌督办机制,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建 立健全与检查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重大水事案件查处。 三是健全水行政处罚考核、评议机制,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利综合考 核。(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水利公共事务职能;(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 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八条(委托书)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委托水

33、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和委托期 限;(三)违反委托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 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 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 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第九条(监督委托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 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

34、政处罚权。第十条(执法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使 水行政处罚职能;对水行政处罚权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的地 区,明晰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的职责边界,指导和监督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水行政处罚。政处罚的IWQiS用第十一条(管辖权限)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管辖协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 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水行政 处罚机关管辖。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

35、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 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管辖。省际边界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争议发生地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管 辖,也可以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查处。指定管辖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 出管辖决定,并对指定管辖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提级管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行政处罚,认为需 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 主管部

36、门决定。第十四条(共同违法的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 的规定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情 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第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水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37、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水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处罚裁量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管辖范围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同上级 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规范行 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追责时效)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涉及影响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 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38、计算;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处罚事前公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公示 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 息。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要求和回避)水行政处罚应当由 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 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二十条(处罚告知)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39、,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行政处罚机 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 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全过程记录)水行政处罚的启动、调

40、查 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 档保存。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 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 记录。第二十三条(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水行政处罚机关应 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 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影响防洪安全、供水 安全、水生态安全等情节恶劣案件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 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处 罚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41、(证据收集要求)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必须经过合法 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第二十五条(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水行政 处罚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 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 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 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 准确。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二十六条(当场处罚情形)

4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当场处罚程序)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 定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收集违法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 除外;(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由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 绝签收的,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七)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 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