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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 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需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 有异议者,可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 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 生。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
2、告;(-)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九)擅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 弊,视其情节分以下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 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 许携带的除外);2、在考试中发现考试用具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 字材料的;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4、协同作弊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材料的;
3、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4、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者未经监考教师 允许传递其它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和物品的;5、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6、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10 -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的;3、使用通讯设备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5、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影响极坏的。(四)其它行为1、以各种非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盗窃试卷
4、的,或者 对坚持原则的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 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2、学生在补考中违纪或者作弊的,按考试作弊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 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 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擅入异性宿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11 -严重警告处分;(二)违章使用电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
5、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经常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 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 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 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 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二)私自
6、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四章处分的决定与申诉-12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 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 当。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和 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二)提出处理意见。违纪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 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 等)。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异 议,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
7、告知日后10个工作日以 内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学校审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 审核,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 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通 知违纪学生并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 在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 由两位证明人签字,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学生已 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13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学生本人签
8、字日期 或者送达人员记录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 为准。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 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 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 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 围。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 有关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14 -(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除开
9、出学籍处分外,对学生其他纪律处分设置 6-12个月期限(违纪处分考察期),期限届满后,符合本办 法规定可以解除处分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 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第八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 害的,应当由违纪者理赔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学生违 纪行为造成自身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 校才发现
10、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 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一)违犯本条例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 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
11、的;(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A)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九)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第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者, 经本人申诉,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坚 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 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
12、根本制度和反对四 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 者公安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二)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性质和情节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两项以 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第十七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 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一)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
13、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 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 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者开除学籍处分;(六)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 或转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 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
14、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 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谣言, 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 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 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五)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 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
15、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 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 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 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网 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 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 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16、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纵火者,除追 回赃款、赃物,理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盗窃、诈骗者:(1)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 警告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 处分;(3)价值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处分;(4)经保卫或者公安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未遂者,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 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 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
17、分;(三)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 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勒索、抢夺、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打群架为 首者给予记过、留校
18、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 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二)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察看处分;(五)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 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面授期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 消旷课期间所讲授
19、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且不允许补考;一学年累计旷课达面授期间总学时三分之一 以上者,令其退学。第二十五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 纪,视其情节分以下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 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 对座位调整的;(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 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它影响 考场秩序行为的;(五)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考场并在考场内逗留且 不听劝阻的;(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A)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 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它方式 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