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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博览会申办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园林博览会申办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3日河北省园林博览会申办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省园博会”)的组织 管理工作,规范省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及河北省园林博览会展园(以下 简称“省园博园”)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省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2、享的发展理念,展示园林绿化规划、设 计、建设、管理、科技的最新成果,搭建文化交流平台,传播园林文化, 引导技术创新,扩大交流合作,丰富城市游憩空间,促进园林绿化和城市 建设管理水平提升。第三条 办会原则:生态环保、传承文化、创新弓I领、永续利用。第四条 省园博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办城市政府承办。第五条遵守省园博会办会宗旨和原则的省内外城市、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个人可自愿参加省园博会各项活动,对省内城市、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参展的不作统一要求。第六条 省园博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在省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下同)轮流举办,会期一般为36个月。具体会期由申办城市根据当地气 候条件和筹备、招
3、展落实情况提出,报省政府确定。每届省园博会应结合地方自然和历史文化特点及行业发展形势确定一 个主题,通过举办国际园林(省园博园)设计大赛,引入高水平团队参与 省园博园的规划设计建设,提升建园档次,打造精品园林,提高省园博会 和承办城市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七条省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内专题展。室外展主要展示造 园艺术及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专题展主要展示各类 园林艺术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 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园事花事、专业技能竞赛、技术与商 贸交流、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第八条 倡导办会方式创新。鼓励省内外社会团体、企
4、事业单位、个 人以适当形式参与省园博会建设和运营,承办专业展览或竞赛。省园博会设立造园艺术、创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展园施工、专题 展览、插花等专业奖项,对在省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个人和优秀作品进行通报、奖励。第九条 省园博会会徽沿用河北省第一届园博会会徽。每届省园博会 确定体现当地特色的吉祥物。第二章申 办第十条 省园博会采用申办制,各市自愿申办。申办城市以市政府名 义向省政府提出申办申请,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一条 申办城市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办报告和市政府承诺书;(-)省园博会的选址及总体规划意向;(三)国际园林(省园博园)设计大赛办赛方案;(四)举办
5、省园博会的保障措施;(五)省园博园后续运营思路。第十二条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省园博会展园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废 弃地建设省园博园,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城市发展、生态 修复、功能完善等因素,合理确定省园博园选址、建设规模和投资成本, 不贪大求洋,让老百姓受益。第十三条省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 地的,需在省园博会开幕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园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 地系统,划定绿线范围,作为城市公园绿地永久保留的部分不少于40公顷, 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省园博会应建设或提供满足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等配套 设施,其地点和规模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第十五条
6、承办城市应提供能满足省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 施、安保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充分考虑消防通道、安检广场、疏散通道、缓冲区、停车场的空间预留, 配备必要的电子监控、报警等信息化设施。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届省园博会开幕前组织下届省园博 会申办工作,并提出承办城市拟定意见。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申办城市政府自愿提出申办省园博 会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每届省园博会只确定一个举办城市,当出现申办空缺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承办时,由其他城市重新申办或由省政府指定承办城市。第十八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
7、申 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 票等程序初步确定候选城市。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研究拟定承办城 市,报省政府审定。第二十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 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省政府批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如期举办的,省政府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推迟、 取消或终止决定。第三章筹 办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成立省园博会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 和省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统筹领导省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 委会职责是:审定省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省园博园总体规划;制定评奖 办法和标准,组织评奖、
8、通报、奖励;审定省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吉 祥物方案。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负 责参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 作;组织各类奖项的评选、奖励;定期调度省园博会筹办工作,及时协调 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 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省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审定宣传方案, 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组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别是:(-)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制定宣传策划方案及协调相关媒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将省园博园项目纳入省重点项 目库;(
9、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制定安保相关方案;(四)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申请省级财政资金;(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做好会期竞赛活动和 省园博会表扬奖励工作;(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调整相关规划;(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做好省园博园 周边交通设施建设;(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城市做好相应报批工作;(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省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城市做好园旅融 合工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物、电力部门按职责对承办城市提 供支持;)其他需要成员单位支持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承办城市成立省园博会筹委会,筹委会由承办城市政府 和部门相关负责
10、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省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省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 后省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报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 施;征集吉祥物方案,并为参展城市企业做好服务,策划并承办省园博会 开幕式、闭幕式、专题展览、学术论坛、园事花事(职业技能竞赛、花境 竞赛等)、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活动;制定宣传方案,组织相关活动。(二)具体负责省园博会筹办工作。组织实施省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招展、筹展与组展工作,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 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三)负责保障省园博会筹办和宣传推广经费;配合专家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能满足省园博会需要的
11、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 施。(四)负责省园博会筹办和办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具体安保组织工 作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五)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省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 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六)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 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按照省园博会组委会要求,对省园博会筹办 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是:参与省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 案和相关奖项的评审;对省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 导、服务和评估。第二十六条承办城市应
12、提前进行省园博会招展工作;省园博园主要 工程项目建设,须在开幕前一个月内完成并试运行;室内布展应在组委会 办公室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四章运 营第二十七条 对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由 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进行协议约定。省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省园 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严格遵照省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 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园博园的后续利用和保护管 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省园博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符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设立私人会所,改变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包括 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三)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四)将管理用房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省园博园运营管理,提倡配套服务项 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创新政企合作机制,推动 省园博园与周边地块联动开发运营。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园林博览会申办办法(冀 政办字2016 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