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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分,-制(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 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城乡建及与立会文化刃耐发展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的魏初, 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及其相关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风貌建筑、 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
2、规定 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 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 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保护原则】(三七)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 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 广州市界碑;(乌八)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 近现代革命史迹;(九)以护城河、西关涌、东濠涌等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南越国木构水闸等水务遗产,以及荔湾湖、东山湖、流花湖、 麓湖等湖泊;(五十)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3、名村、历史风貌区、 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北十一)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 统村落及民居、祠堂;(生十二)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 教文化场所;(十三)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 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十四)协同和机器厂旧址、柯拜船坞旧址等体现本市 工业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以及广九铁路、 广三铁路、粤汉铁路等历史铁路线遗迹;(十五)余荫山房等历史名园以及古树名木;(十六)岭南荔枝种植系统、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 统等体现岭南农耕文化的农业文化遗产;(十三七)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 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
4、质文化遗产;(十二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十四条【整体保护】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 护对象及其周边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 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 管控。第十二五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 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二)历史风貌区;(三)传统村落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保护对象需要实行名录 保护制度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
5、位、建成时间 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和措 施。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 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 筑:(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 征和地域特色;(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 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 值;(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 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 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6、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 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 建筑。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 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 有一定规模;(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 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 村落:(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集中连片分 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 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 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较丰富
7、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 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4六条【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 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 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 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 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 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
8、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对象定期开 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 途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对象的申请或者推荐 建议。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单位、个人申请或 者推荐建议等情况以及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方案, 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传统风貌建筑报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建筑、历史风 貌区、传统村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 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通过论 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征求
9、专家、有关部 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对象的主管部 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 意见。对符合有关认定标准而没有被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 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认定工作;仍不纳入的,可以 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失去 保护价值、保护等级变化等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 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北七条【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
10、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 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飒普查中发现、单位或者 个人推荐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 物、建筑群、村、镇等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等 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相关 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 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 到遛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对象推荐建议后的生旦一个月 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 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红土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
11、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 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遨旦一周内向 其所有权人、使用电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通 知有关部门,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 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 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 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 用人或者代管人可以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维护修缮和合理 利用,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被确定为预先保 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保 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按照有
12、夫法津、法魏的魏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预 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 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名八条【保护档案】市城乡规划行政惊将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 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 保护档案应当分收纳所形成的下列资料:(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 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图纸
13、、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 关信息。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要 求】城乡魏利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一合与本条例有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相衔接,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 存城市文化记忆;涉及城市更新的一初,应当包括历史文化 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 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涉及新城新区建设的期制,应 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 调;涉及乡村庄的魏初,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 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 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
14、的改善。第二十三条【保护规划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等。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 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铢寿糊必。保护规 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 设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 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
15、城、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历史 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 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 北遗产球声的关系,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 及周边地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展现岭南建筑文 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 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 保护规划应当能续其唐在功能,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 地产开发比例,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 域优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
16、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 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疗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 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规 定报批。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二条【保护规
17、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 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 求,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挖的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 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疫的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 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 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
18、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 地块的挖制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 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国土空 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合并编制。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 下列重点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绿 色低碳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更、完整性 和可持续性,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 民群众对广州历史文化的记忆和乡愁求护乡真相互旅存的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
19、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 风貌。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方参与、社会监 督的工作机制。第0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 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级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 保障,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区二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 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区级保护资金,落实保护利 用、改善民生等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辖区 内历
20、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 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 州市界碑;(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 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 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 现代革命史迹;(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 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 落及民居
21、、祠堂;(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 化场所;(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 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 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 历史水系;(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 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 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二十五三条【保护范围划定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灰史 建筑和坛史风统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
22、规定划定:(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次、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 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 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需要, 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环境协调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 的建设控制地带;(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 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四条【保护规划传导衔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 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详
23、细规划单元、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 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 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 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 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二十zt五条【国土详细规划的保护内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一)壁度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二)划走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 区;(三
24、)邂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 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 划措施;(六)-科学利用治统力和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 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售前就睿定外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保护规划的公示公布】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初刻部门应当依法公 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 行政管理部C、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 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二十名七
25、条【保护规划的实施方案】佟乂民政应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 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 实施。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风貌管控、功能业态、消 防保障、市政以及交通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实施时序 等内容,经区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 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 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三第一二十八条【保护规划的修改】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由原组织编制或定部门提出修改
26、论证报告,经原审批利为 部门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 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十六条的规定执 行。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三第二二十九条【片区保护责任人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 保护责任人,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 人;(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为保护责任人;(四)市、区人
27、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 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 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 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第三十士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一(人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 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 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 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
28、不明、 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 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住 房城乡建设厅建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 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 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建筑的权属、代管及使用情况; 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三十区一条【片区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29、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 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 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 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 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 求。第三十五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三一)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
30、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呈二)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 施,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星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合 法合理地维护、修缮、使用、利用;(五四)防渗防潮防蛀;(共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七六)保持整洁美观;(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 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 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五土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土地
31、收储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收储前, 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核实升展幽史的历史文化 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五年或者尚未 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 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 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土地收储工作。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文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 方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 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 在相关文件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最大限 度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新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 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预先保护。第五第三
32、三十四条【保护标志设置】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 志。保护标志应当在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M 成时间年代、认定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公开相关责任单 位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保护标志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政府组织设 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 者损毁保护标志。第五十六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现刻和自然资 源部门应当在废屋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城乡规划行 欧主管部/7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
33、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 图、附件中载明保护要求:(一)建筑物、构筑物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二)建筑物、构筑物是四皮重宠纳入保护名录的保 护对象。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 对象需要变更权利人的,可以按照我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 办理首次登记。第五第区三十六条【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 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的信息化水平。缄一乡魏利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旅游、房屋 住房城乡建设、
34、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 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水遨市场监督管理等 行就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第三第六三十七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管理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 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壶傀公共 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二)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和需要 建设附属设施外,原则上不得
35、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保 护利用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 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在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造 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 史风貌;(四)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 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五)修建道路、她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雕塑、卫生设施等外部设 施的,应当符合保
36、护规划并与历史风貌协调;(七)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 无法下地埋设或者需要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 美化处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 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第七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廖女 以下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指导监督,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 的重大政策
37、措施,并督促落实;(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 作;(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 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 其他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 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召开会议 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 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 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
38、、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 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 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 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 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 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 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三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 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的活动;(-)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
39、系、传统街巷、道路 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九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审批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 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 设计方案中提出&W 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芨蓑措施。 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的,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地底,不改 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应
40、 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并办理 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婷乡魏切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郎门在作出规划 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住房城乡建设 行威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 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核 北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城乡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 可前应当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郎门组织专家论 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土五四十条【历史文化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协 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
41、织有 关部门建设和完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绿川保拧名录 的保护对象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 等基础设施。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 文物文化广电旅游、龙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 业园林、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生态环境、 水务、交通运输、消防、民防、地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 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第四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的修缮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港行政管理郎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知 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历
42、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 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 其修缮的具体要求。实施修缮工程的,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 工艺和传统材料;修缮工程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 手法的,应当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岭南建筑 文化特色。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 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 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四十二二条【保护范围内的安全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
43、、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管, 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予以标识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规 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郎门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建 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麦屋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管理部n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进 行危房治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立即实 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未 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所在
44、地房屋住房城乡建设方成管 朝门进行紧急排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第四十三三条【保护范围内的拆除监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 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 应当向城乡向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嬷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打酸代理部门作出决 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目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一并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 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四条【保
45、护范围内的施工监管】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 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 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回住房城乡建 设等行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 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本案规划和自 然资源行殴主管部门和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和就管理部门的 意见。第四十0五条【历史建筑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四)占地违章搭建建
46、筑物、构筑物;(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 造型和风格;(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 物安全的行为;(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第四十苕六条【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 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O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建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 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 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房城多 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 建
47、筑经鉴定为危房并具有损坏危险,且保护责任人经所在地 的区民政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修缮责 任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其进行 修缮,费用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第四十上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 缮图则的要求。历史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 地的区4屋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 避加申请免费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一。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管理瓠门应当免赛为保护责任人提供部泡猊务,修缮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 术指导。
48、并根据修缮的具体情况指导保护责任人执行本条 第二款的下列魏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服 务。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 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 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报区房屋住 房城乡建设左政管现部门审核。设计、施工方案经审核通 过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修缮。其中,够缰浇双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假程、 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 许可批准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的意见。修缮工程开工前,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 单位实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