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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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可持续的保 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 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保障性住房 工作实际情况,对2022年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 房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整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第二条 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

2、济适用住房 “三房合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县原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统称“公共 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 定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 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 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 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 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 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且2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时间自本次摇号之日起算。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合

3、同期内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的保障资格每年复核1次,符 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合同;如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 按相关规定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1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 .租赁期限;4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5 .房屋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 .其他约定。(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每户3个月的标准 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如不再续约, 无违约责任的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发生违约的,从保证金 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若保证金不足抵扣,承租 人必须补足。(四

4、)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符 合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 书面申请,并向县住建局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 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经审 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九条承租变更管理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变更包括:承租人变更、楼层变更、 互换变更和迁移变更等。(一)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原承租人 已死亡或离异的,承租家庭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可申请 变更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1 .申请人符合同时期县中心

5、城区城镇住房保障条件;2 .申请人为该套保障性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且承租家庭 所有成员已共同协商一致;3 .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 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承租家庭有70岁(含)以上高龄、重病、残疾 等特殊情况人员,为生活和工作方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 可申请楼层变更、迁移变更。(三)同类别的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出具共 同承租人一致签名的书面申请后,可申请互换变更。(四)申请承租人变更、楼层变更、互换变更、迁移变 更的承租户,应按如下流程操作:1 .承租家庭向现居住小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点提交 书面变更申请,领取并填写好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审批表;

6、2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和相关资料收集工作;3 .符合上述变更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办理变更审核审批 手续。4 ,变更审批通过后,按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条租金管理(一)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原则上应按月交纳 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逾期未交纳的,自逾期之 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 5%。计算违约金。(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 管理等支出。(三)对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 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承

7、租人有单位,则通 过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资金缴纳房屋租金。第三十一条房屋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 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 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等相关费用。(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 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 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 赔偿责任。(四)公共租赁住房小

8、区严禁违法违章乱搭乱建,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违章乱搭乱建行为。 第三十二条退出机制(一)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收回所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1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 .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2年以上超出房屋配租收入标准 的;3 .因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策 规定住房标准的;4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私自调换的;6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内居住的;7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服 务费用的;8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9 .合同到期未办

9、理续租手续的。(二)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县 住建局应向配租家庭出具书面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书。 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出所承 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 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对拒不退出公共租 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应停止使用并结清 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及其它相关费用。 承租人自行添加不可拆移的设施在退租时不可拆卸、不予补 偿。(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

10、售等经纪业务,违规从事业务的依 法给予处罚。(五)县住建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审核, 承租人应给予配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依规取消其租住资格。(六)申请人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 登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登记资格,并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 候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出的,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为切实解决我县中心城区中等偏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公共

11、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简称租赁补贴) 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推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条件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租赁补贴实行分类保 障、差别化补贴方式实施,申请程序按照“应简尽简、能减 尽减”原则进行。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 贴,是指县政府向我县中心城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但尚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 赁住房补贴,并由其自行承租

12、住房,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 租住房的能力。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是指基于婚姻关 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相互间具有赡养、抚养、 扶养关系的由直系或旁系亲属组成的社会单元。一人提出申 请,其余同住家庭成员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第三十五条 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具体包括*镇及 脱贫解困政策所涉及的乡镇)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 赁补贴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以及保障对象动 态信息监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复审、公示,县住建 局、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

13、局、市场监管局、 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认定工作。第三十七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房户但没有得到公 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视情况逐步拓展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三十八条 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优先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没有得到公共租赁住 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家庭, 以及县中心城区棚改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征迁户,无其他 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家庭条件特别困难

14、的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以后将视情况 逐年扩大保障范围。(一)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 .在县中心城区无房;2 .申请人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我县最新公布的最低月 工资标准;4 .申请人家庭有1人以上拥有县中心城区居民户口;无 县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从申请之日前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的。转户农民及持县中心城 区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享 受与县中心城区城镇居民申请公共

15、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同 等资格。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 系。(二)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 .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2套或2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2 .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 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4 .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5 .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的;转户 农民在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 收并已安置的;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 受申购公寓房安置的。第三

16、十九条 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向户籍所在社区递交申请, 并提供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无县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携 带有关资料到工作所在地社区申请。(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租赁合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须出具正式的租房合同。(三)工作收入相关证明1 .新就业大学生、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劳动(聘用) 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 .县中心城区退休人员提供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 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 具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转户农民须由原居住地

17、村委会、乡镇出具无房、无宅基 地、无祖屋证明。(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出具 引进人才证明。2 .属优抚对象的应出具相关证明。3 .在县中心城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出具居 住证。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 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的追究其责任。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 箱,接受社会监督,接到群众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参照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执行。(详见第三章)第四十一条上年度在保障范围的租赁补贴对象,经资 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享

18、受租赁补贴保障。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资格要求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租赁补贴标准(一)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分二类发放。第一类为享受员工和在工业园区稳定就业、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 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建设、分配、使 用、出租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 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会力量投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 住房,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第六条县住建局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建设、分配、

19、出租等工作。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 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 原则,实行并轨建设。中央、省下达的建设指标及补助配套 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第八条县住建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 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保障性 住房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 源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 “便民、利民”原则,合理选址,做好供地储备。县自然资 源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即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按每

20、月7元/平方米发放;第二类为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按每月5 元/平方米发放。(二)计算方式:租赁补贴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 积15平方米计算,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人口 X15平方米) X租赁补贴标准。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租赁 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单位 按照责职,每年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监管,发现 问题及时向县住建局反馈,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随时清理 退出。第四十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立 即停止发放补贴。(一)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21、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三)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四)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等其他 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五)发生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七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将计入保障性住 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 申请资格。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五十条

2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 审核和后继管理等工作,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 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委组织 部和县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人社局、公 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琴城镇人 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 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工 如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 房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和文 件的解释答疑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的拟定;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审批,组织招标及工 程质量的监管;负

23、责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 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档案资料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 竣工验收和项目建设销售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管等日常工 作。负责申请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居委会开展初审工 作;负责草拟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发布公 告、印制申请表格等资料;负责组织受理、公示、资格审核 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各项后续管理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党政群系统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 审核认定工作。县发改委:负责配合住建局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 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做好土地储备和供应,支持项目 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住建局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 测,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24、,做好土地储备和供应,支持 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申请家庭房产拥有情况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审核,负责会同住建 部门对中央补助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负责会同 住建局拟定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负责租赁补贴资金拨付 发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享受低保、婚姻状况审核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有关单位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审核 认定工作,负责申请对象劳动合同备案审核工作,负责申请 家庭养老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户籍审核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拥有情况审核工作。县退伍军人事务局:负责退伍军人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工 作。琴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居委会开展

25、申请资格初审、 社区评议、调查审核等工作。第五十一条监督管理(一)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单位 按照责任分工,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监管,发现 问题及时向县住建局反馈,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随时清 理退出。(二)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 督,接到群众举报,及时核实处理。(三)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四)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 贿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 住建局负责解释。先供应。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

26、政府组织会审、并联审批、 简化程序,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 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 场运作”原则,由县住建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履行 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 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制,项目法人对房屋建设质量负永 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 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60平方 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

27、 规模的15%o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含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其中商业配 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配 套设施只租不售。第十二条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户型面积 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另行 出台补充细则。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原则上应为无房或家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包括在县城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 创业人员,其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一)县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收入为低保 线以下),凡符合下列条件

28、之一者,可以申请:1 .残疾人家庭(持残疾证),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2 .孤寡老人(60岁以上),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 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进入敬老院人员);3 .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4 .夫妻双方无业的居民,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 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二)县中心城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申请:1.具有琴城镇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2,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

29、均可支配收 入1. 5倍。(三)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1 .正式录用(聘用)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条管单 位除外)的工作人员;2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家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1.5倍。(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本县及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1 .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了 1年以上劳务合同;2 .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未租住公房;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1. 5倍。(五)新就业无房青年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

30、业的外来务 工青年等群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之 (三)、(四),申请阶段性住房保障。第十五条 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 规定,结合我县民政部门、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相关优抚措 施,符合优抚条件的优抚对象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2套或2套以上自有 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二)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 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三)申

31、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 非住宅的;(四)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第十七条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 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具体 申请条件以县住建局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第十八条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 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 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 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九条 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完善公共租 赁住房申请、审批、公示、摇号、轮候、复核等配租管理办 法,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 中住建、民政、公安、交

32、警、市管、社保、琴城镇、社区居 委会要协作配合,规范受理审核流程。第二十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家庭一般要求户主申请,若家庭户主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则可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具有县中心城区非农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 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本县及外来务工 人员由企业统一到园区管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县城有关单位 且不具备县中心城区非农户籍的无房员工由所在单位凭有 关证明到县住建局领取申请表格;(三)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劳 动就业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证复印件)以及住房、收 入等证明到所在社区、企业或单位申请;(四)符合申请条件家

33、庭可按程序进行常态化申请。第二十一条审核(一)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企业初审。按照公共租 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 群众评议初审;(二)工业园区、工信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琴城镇 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资格进行复核。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 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并作出复审意见,将复审结果报县住建局;(三)审核。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按照公共租赁住 房准入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 审核。第二十二条公示(一)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企业 进行第一

34、次张榜公示,时间为7天;(二)工业园区、工信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琴城镇 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三条摇号按申请人类别进行统一公开摇号。摇号采取现场摇号、 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的方式进行,摇号过程由县公证处公证 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并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的全程监督,将摇号结果当场公布。第二十四条轮候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 度。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 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所在 居委会。经审核后,居委会应当

35、上报县住建局,并对变更情 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建局 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复核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组织调 查核实。第二十六条配租管理(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建设的房源,实行分类定向 配租,确定分类定向配租方案后,由县住建局将分类配租房 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二)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 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 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 测。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时, 有关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协助调查。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 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 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三)每个家庭只能申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 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房)应腾退。第二十七条租赁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含物业管理服务费)由 县物价部门进行定价,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 70%,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 公布。(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县政府统一租金,并按照相关 文件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三)申请人收到县住建局发出的配租确认通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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