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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 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 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新就业职工、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外 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关于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住建部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第11号令)、关于加强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中的保障性住房(只包含廉租住房 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 应对象、租金水平、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
2、集,面向城 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 住房。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出租、销 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出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局、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保障性住房对象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社区负责本辖 料。申请人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 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保 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为 非户主的,应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 签名及书面
3、委托书。2、社区或工作单位通过入户调查,对申请材料核实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复 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房产管理局。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 人员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房产 管理局。3、县房产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受理之 日起30天内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向社会公 示15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型住房 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 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 由县房产管理局发放书面通知。第二十条 对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住房租赁 补贴的,要建立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房产、 民政、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单位)-10 - 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 (一)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 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 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单位)负责通过 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 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三)县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 况、房产上市交
5、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 情况进行审核。(四)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 员的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五)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 员的私用小车、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审核完成后报县房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 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 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 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工作单位)。经审核后,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单位)应当上报县房产管理局, 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由-11 -
6、县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 (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 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局收回。第五章分配和出租第二十三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计划 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县 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保障性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 整信息。第二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采用 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一)保障性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
7、运 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县房产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 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二)已通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根据公布的 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县房产 管理局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 单。(三)以下已通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优先配租:-12 - 申请家庭为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 有患重大疾病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员,且给予安排在适当楼 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特困优抚对象、特困省级以上劳动模 范等家庭成员。(四)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
8、、 公正的原那么,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 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分先后秩序, 对本条第(三)规定的申请家庭和连续三次摇号未中签的轮 候家庭优先公开摇号,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他家庭公开 摇号。中签家庭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下一次公开摇号房 源。(五)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县房产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 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 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保障性住房主管单位签订保障性 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 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第二十五条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保障性住房,优先 解决本单位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
9、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 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县房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在 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 织配租。-13 -(二)社会单位应将本单位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 职工家庭名单,在本单位和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布。(三)社会单位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后,中签家庭与保 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配 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 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县房产管理局,由县房产管理局 按本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第二十六条未在规定
10、时间内选房或签订保障性住房租 赁合同和物业协议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可邀请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监督员参加接受社会监督。配租结 果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第二十八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 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一)县房产管理局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 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 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二)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 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 整、准确,并
11、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14 - 现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主管单位应在完成申请家庭选 房签约工作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 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作为房屋产权单位 享受保障性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 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那么、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 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 超过5年。保障性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 不得超过1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县房产管理局统 一制定
12、。第六章租金标准第三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差额租金。符合廉租型住 房申请条件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每 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租;公租型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 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 动态管理,每两年由物价部门调整一次。社会单位配租给本 单位职工家庭的,租金标准可低于县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 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 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四项因素构成,由县物价 主管部门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15 - 保障户按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核缴。第七章年度资格复查第三十二条县房产管理局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
13、格 实行严格准入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会同乡(镇)人民 政府、县民政局、开展资格复查,做到一年一审,严格核查。(一)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在每 年11月份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 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房产等变动情况,并填写保障性 住房保障复核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在15天内完成对申报情况及 变动情况的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 房产管理局和县民政局。(三)县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完成对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安置救助证和其他已认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年审, 并将年审结果抄送县房产管理局。(四)县房产管理局在15天内,根据城市中、低收入 住房
14、困难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完成保障性住 房保障家庭的年审。根据年审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核 发保障性住房腾退通知书,办理腾退并结清相关费用手 续。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三条 配租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之前,应当接受 房产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四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 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 不少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 其附
15、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当修复的相 关费用;(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 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当相关费 用;(五)保障性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不得将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 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第三十五条 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保障性 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报, 由县房产管理局审批、备案。第三十六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保-17 - 障性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16、料,经县 房产管理局核准,在一定时间对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 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 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维修由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以 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年 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 门审查。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集中新建的保 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那么
17、上不得高于同地段、 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小 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县房产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进行 年度核定,缺乏局部从县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 贴。第九章转换机制第四十条当廉租型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 障条件,但符合公租型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保障-18 - 标准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按照公租型住房标准予以保 障,并按公租型住房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当公租型住房保障对象符合廉租型住房申 请条件时,其保障标准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按照廉租型 住房标准予以保障,并按廉租型住房进行管理。第十章退出机制第四
18、十二条 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房产管 理局收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年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保障性住 房配租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成员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 积超出我县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 住房居住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 金和物业管理费的;(A)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 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产管
19、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19 - 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 资金打捆使用,工程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 理”的原那么并轨建设。第七条 县房产、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县经 济社会开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 分析和预测,编制保障性住房开展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那么合理选址,做 好工程储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逐年建设创造条件。第八条 县房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 保障性住房开展规划和工程储藏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 实施计划
20、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工程;做好保障性住房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工作,将保障性住房工程纳入绿 色通道并联审批,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将保障 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列入计 划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在当年开工建设。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般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 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那么,实际工程 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设计合理、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配租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条件 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书面收回
21、住房的通知 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 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第四十四条 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时,配租家庭应当 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 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十五条 配租家庭自行添加不可拆移的设施在退出 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时不予补偿。自行装修的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 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不按合同约定缴纳 租金、物业管理费的,由县房产管理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 60日内缴纳
22、;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或通知承租 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履约保证金划扣 完毕或无法划扣的,房管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擅自将保障性住房 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由县房 产管理局书面通知该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县-20 - 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 法受理,并取消该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资格。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破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配租家庭不再符合保 障性住房承租条件,过渡期满
23、仍不退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逾期六个月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县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过渡期满后 的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以虚报、瞒报或者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县房产管 理局取消其配租资格并予以公示,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 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同时将虚报、瞒报或者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四条的,依照房 地
24、产经纪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21 -3万兀罚款。第五十四条 针对任何抢占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公安机 关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2 - 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保 障性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 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保障性住 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要求,提供
25、较为完 善的装修,具备入住条件。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 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法人责任制、合同 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工程法人对 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和工程负责人责任终身制。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百 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亦可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的,应按照“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 策,将所建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水平
26、、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 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 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四)出租保障性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五)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 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六)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和 中期票据融资资金。(七)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八)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九)其他资金。第十四条鼓励各
27、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 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积极 向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提供信贷支持;支持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 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 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第十五条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 惠政策,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 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1、全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用 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利用测绘成果、成 图资料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 路挖掘修复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8、白蚁预防费、城市绿化 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 地统建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文物考 古调查勘探、开掘费;排污费;绿化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开展基金、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防洪保 安资金、城市公用设施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教育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2、按标准低限减半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工程主要包 括: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施工安 全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建筑垃 圾污染街道保洁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咨询费;新建(构)筑 物防雷设计审核和
29、检测费。3、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局依标准收取,并由其完成 对应工程耕地占补平衡。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 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4、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 及供 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本钱价收取。新建保障性住 房的供配电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利用已有城市 供配电系统资源;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施工供电、供水管网 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本钱价铺设开 通。其他收费工程一律取消。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如 下:1、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占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工程中配套建设保障性 住房,依据政
30、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保障性住房涉及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保障性住房涉及的 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工程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 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保障性住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保障性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予以免征。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 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 保障性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
31、在年度利 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对经营保障性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 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 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廉租型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 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2、申请家庭属无住房户、危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13平方米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县城镇上一年度最低工 资标准;
32、申请家庭资产在其年收入(家庭人口数X上一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数)的4倍(含4倍以下)。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 本钱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购买安 居房、经济适用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 安置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二)、公租型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在当地工作和居住,家庭经济收入中等偏 下,且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2、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本人及家庭在当地无私有 产权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年满18周岁,本人及 家庭在当地无私有产权住房
33、,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 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 家庭,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 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方法制定。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坚持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那么,具体程序是:(-)、廉租型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申请。申请廉租型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 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含承租 住房合同或公有住房租金证明);(3)、家庭成员户口簿
34、和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 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5)、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 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军队转业复员军人等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县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 材料。申请家庭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县房产管理 局的住房保障机构领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通过社 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2 .初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 等情况,进行组织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民 政部门审核。3 .审核。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35、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应给户 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 审核。4 .确认。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产管理 局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二)、公租型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公租型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 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 明(含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3)、用人单位 提供的劳务合同和收入证明;(4)、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无房 或住房困难证明;(5)、县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