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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 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 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 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 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 培育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 产权
2、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 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化市场。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 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 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第1页共12页 年复查测评总分均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或称号有效期到期未 申请复查的,撤销称号。复查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撤 销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 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 员,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
3、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R常管理 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家知识产 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区域的 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相关市 场发生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违法案件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第三十条 评审认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 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参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以不当手段影响考核认定结果公平性,或在申报材料 中弄虚作假的;(-)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 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第10页共12页(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已获
4、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 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涉嫌犯罪的,将有关 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 面影响的;(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 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出现其它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被责令限期 整改的市场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达到要求的,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撤销其称号,并进行公告。第三十三条加强宣传示范。国家知识
5、产权局组织对获得“知 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各省(区、市)第11页共12页 知识产权局要总结提炼示范市场的经验做法,鼓励通过授牌仪 式、座谈培训、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创建示范 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示范引领效果。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3日日起施行。知识 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函协字(2016) 250 号)同时废止。第12页共12页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营商环境。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 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
6、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 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 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 动态管理等程序。第七条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 与培育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 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已认定及2022年之前通过续延审查的国 家级知识产权保
7、护规范化市场均需参与复查工作。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 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措施。第2页共12页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一节申报培育程序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 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 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及影响力(包 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较强;(四)中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 等方
8、面资源和支持。第十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 布的通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指 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填写培育申报材料。第3页共12页第十一条培育申报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成果证明材料;(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由线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区域、线上商 品交易市场注册地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 在符合申报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护基础好、保护 需求强、保护能力好、保护意识强,在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宣 传保障等方面工作
9、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并按规定将申报材 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 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 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 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平衡,遴选确定 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展培育工作。第4页共12页第十四条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 局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后,省级知识产权局 指导各市场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
10、计划 在培育期间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第二节认定程序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条件:(一)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二)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 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三)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四)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 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五)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第5页共12页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1、:(-)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三)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成果证明材料;(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第十七条培育期满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 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 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 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认定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 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 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培育市场进行 评审。第十九条认定评审得分标准包
12、括:第6页共12页(-)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 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 审,得到测评分数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三)测评总分二测评分数IX70%+测评分数2X30%;(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第二十条经评审达标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拟认定名单目 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 场”称号并颁发牌匾。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 起3年。第二H一条测评总分在60 (含60分)一80分(不
13、含80分) 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 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节复查程序第7页共12页第二十二条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满 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 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第二十三条复查申请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复查申请表;(-)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三)认定后三年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市场经营管 理主体填写复查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 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
14、识产 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复查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 告、复查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复查工 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8页共12页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参与复查 工作的市场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复查评审得分标准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 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 审,得到测评分数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开展 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三)测评总分二测评分数IX70%+测评分数2X30%;(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第二十七条经评审达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形成 拟通过复查名单目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保留“知识产权 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续延3年。第二十八条 复查测评总分在60 (含60分)一80分(不含 80分)的市场,经过整改,验收合格的市场保留称号。连续两第9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