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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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100 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 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三)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 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古树 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 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

2、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 检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 和管理工作,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 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挂牌、抢救以及宣传培训,相关经 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同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养护 人)履行好养护责任。古树名木的所有权人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人,责任人或者受责任人委托管理的单位是古树名木保护 和管理的养护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四)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

3、置古树名 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行为。(五)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十年一次对 全市的古树名木资源和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并对普查结果组 织鉴定,按照古树名木认定的要求,进行古树名木认定, 编制古树名木目录,同时向社会公布。(六)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按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经鉴定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2.经鉴定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3.经鉴定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4 .认定为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管理;(七)经鉴定树龄80年至99年的古树纳入古树后备 资源,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古树 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措施。

4、古树后备资源达到三级古树认 定标准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 会公布。(A)纳入古树名木名录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 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 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 的,应按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二、管理及养护(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 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 间、树木编号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 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1 .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 外5米;2 .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 米;3 .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 米。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二)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责任人和养护人:L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 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 人;4 .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等用地范

6、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 人;5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 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 责任人和养护人;6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责 任人和养护人;7 .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为责任人和养护人; 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为责任人,受委托管理的 单位为养护人。责任人和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市园林绿化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加强对古树名 木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

7、督,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 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 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 护,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四)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 护激励机制,市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 订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 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 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五)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以年度为单位组织古 树名木生长情况调查,确定需开展专业养护的古树名单, 组织专业技术

8、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古树名木的养护人应当建立所养护的古树动态监测制 度,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或者其他 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 危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 志,并报告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遭受人为 损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养护人报告后应当 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根据古树名木的实际情况, 制定古树名木的救治、处置方案,督促养护人按照方案进 行救治和处置。(六)因实施古树名木救治、处置方案,对单位

9、和个 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古树名木综合保险 的形式,对古树名木投保,对于古树名木倒塌、树枝折断 等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古树名木的施 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条款规定给予赔偿。(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捐 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 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古树名木认养方和被认养的古树名木养护人签订认养 协议,认养方捐助的资金,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市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 古树名木的认养标准,并及时公布认

10、养目录。(八)养护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 确责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 理。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对人和财产没有安全隐患且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领由O三、保护与监管(一)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1 ,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2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3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 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 毒有害物品等行为;4 .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 为支撑物;5 .法律、法规规定

11、的其他禁止行为。(二)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 护的有关规定。城市和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 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 建设规划许可证件。(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 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后,方 可实施施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 行指导和督促。(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 实行异地保护:L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 名木死亡的;2 .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12、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3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4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四、法律责任(一)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 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附则(一)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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