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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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 (送审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 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各方主体合 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 服务、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 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县(市

2、、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递业促进 工作和实施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地方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 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县(市、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 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 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

3、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依法规范使用劳 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 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形 式为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末端备案网点快 递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 组织。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工作,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 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

4、当结合快件收派 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 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快件收派人员的休息、10休假权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 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鼓励工会组织、快递协会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 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 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5、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未经用户 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 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规定配合邮 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1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妥 善处理尚未投递快件,造成快件积压等问题的,由邮

6、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投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12 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 际需要成立邮政业安全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监督管理责 任。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海关、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

7、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 业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第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收寄 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 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八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快递业诚 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 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 业发展规划,立足淮海经济区,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加快完 善寄递服务体系,建设“徐州邮港”

8、,打造徐州淮海经济区 寄递物流枢纽中心地位。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 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 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 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 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 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 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

9、社区、住宅小区、 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 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 务的站点。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 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 为快递末端设施的建设和快递末端投递提供便利。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 应配套建设智能信报箱,并与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 步施工、同步交付。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进行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验收。第十三条 快递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市、县(市、区)人民

10、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 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交通通行情况和快递作业需要, 划定临时停靠点。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发展和改革、交通 运输、海关、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推动快递业 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国际商贸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 同发展,完善邮件快件跨境协作机制,充分发挥

11、国际邮件互 换局便利,打造淮海经济区跨境通道。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联 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将其纳入地方人才评价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营 快递业务的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 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 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作 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 支持企业按照规定

12、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 业场景的应用,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第十八条 包装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贝L 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 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 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推进包装产品的标准化、 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产品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提高 快件的绿色包装率,减少电商快件的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 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 或者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

13、 低资源消耗。第三章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 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 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 域范围。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或者合作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 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合作开办 的快递末端网点签订服务和安全协议,对网点从业人员进行 业务技能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末端网点管理制度,加强 管理,统一网点形象,保持末端网点稳定性。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统计能力 建设,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

14、查制度或者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 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项统计资料,确保有关数据的真 实、完整,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 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 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或者未经用 户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 擅自将快件

15、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 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 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 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 等方面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第二十五条.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 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经营快递 业务的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或 对调解结果不满意

16、的,双方可依法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第四章快递安全第二十六条 交寄、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实名收寄工作时,寄件人拒绝提供 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 收寄。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 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规定作出验视标识。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 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停 止寄递,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对物品 进行登记。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 企业对快件进

17、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 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承担快件安全检查 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自主配置、联合配置或者委托第三方 机构提供安检服务等方式配置安检设备。应当制定并严格执 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必 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并强化对安检设备的 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 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18、 作业。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手段 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 及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 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 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 自然人身份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经营 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 和其

19、他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障生产生活寄 递服务等提供通行及作业便利。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保障快件的安全,对出现因经营中债务、劳务等纠纷导致快 件积压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及时妥 善处理快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 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人员执 行快件寄递任务。第五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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