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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关于徐州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徐州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 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 议。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4月1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 邮件等形式发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 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二区,邮编221018,传 真:0516-83723371,电子信箱:xzrdfgwlfc)。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3月1日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 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 理并告知投
2、诉人。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经营快递 业务的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第四章快递安全第二十六条(实名收寄)交寄、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实 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 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二十七条(收寄验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 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规定作出验视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 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 物品的,应当停止分拣、运输、投递,立即报告邮政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对物品进行登记。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3、承担快件安全主体责任,收寄快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应当配置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检设备对快件进行安 检,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处理场所内配备栅栏或 隔离桩、人行跨梯等设施,对快件传送装置加装防护隔 离等保护设备,做好人车物理分流,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第三十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 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
4、实记录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 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管理 制度,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 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快 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经营 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 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
5、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快件安 全,在规定时间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秩序保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 递正常生产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留快件, 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快件寄 递任务。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 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经 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五条
6、(劳动合同与保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 当依法与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 保险,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 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快递末端网点从业人员可以优先 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快递服务车 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快递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第三十六条(工会组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工作,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 权和服
7、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报酬与休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结 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 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快 件收派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 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鼓励工会组织、快递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 制,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 幅度。第三十八条(关爱配套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 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 人员的良好氛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优先适
8、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法律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 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点或者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由邮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H一条(法律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或者 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
9、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 递安全,保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 和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 接受快递服务、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 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 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
10、、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 递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地方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 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邮政业安全中心,协助做好 本辖区快递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 职能作用
11、,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 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 发展。第六条(经营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诚信体系)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 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 递业信用水平。第二章发展保障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 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
12、内容,发 挥交通区位优势,完善寄递服务体系,建设淮海经济区 寄递物流枢纽中心。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 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 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 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第十条(农村快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按 照国家、省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参与快递 末端服务点建设,提升城乡快递服务均等化水平。第十
13、一条(交邮融合)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在车站、码头、 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鼓 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推动交通运输与快递业融 合发展,共享交通运输场站资源和设施,布局镇综合运 输服务站、农村物流中心,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 展。第十二条(快递末端服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 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点的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点,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信报箱,以及 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 递末端服务的站点。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
14、 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 快递末端设施的建设和投递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智能信报箱)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 住宅建筑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智能信报箱,并与建筑工程 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快递车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运输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 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 时停靠的权利。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统一编 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15、跨境快递)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推动快递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国际商贸业、信 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快递服务贸易,加强 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国际邮件互换局便利,完善 快件跨境协作机制。第十六条(行业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联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支 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第十七条(科技快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 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技 术,促进自动化分
16、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 服务设施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支持 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共享,提升配送效率。第十八条(绿色快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落 实绿色发展理念,应用新型包装技术,使用环保材料, 完善包装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 循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封装操作要求,文明 规范作业,减少随意包装,避免过度包装。第十九条(行业节能)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新 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 设备,降低资源消耗。第三章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二十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 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许可的业务
17、范围和地域范 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快递末端网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或者合作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应当自开 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快递末端网点管理制度, 加强管理,提升网点形象,保持网点稳定性。第二十二条(行业统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 统计能力建设,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或者统计调 查方案的要求,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第二十三条(快递安全、服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 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第二十四条(快件投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 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 收入,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未经收件人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将快件 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点,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 方式等方面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第二十五条(快递投诉申诉)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