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 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 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等规 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信息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 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 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
2、定、评价、 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汇总和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相关部 门单位的工作协同、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高 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附则第
3、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管理的市、县(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原有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良好行 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自相关文 书发布之日起计算,仍在相应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并 予以采集和认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行为类别代码信息描述评分标准有效期限1.基本信息(最高50分)基础1. 1. 1按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及时、准 确、全面填报
4、工商注册登记、服 务项目等信息。(25分)全部按要求如实填报的,得25分;缺 1项减2分;错1项减1分。信息30分1. 1.2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 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人以 o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5人以上。(5分)符合要求的计5分;不足10人的,少 1人扣0.5分,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 足5人的,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合计面积10万肝以下的计1分,10万(含)至30万1.2. 1在管物业服务项目面积。(4分)行的计2分,30万(含)至50万后的计3分,50万nf (含)以上的计4分。(以合同备案面积计算)经营备案物业服务项目个数。(1.5分)1个项目计0.5分
5、,2-5个项目计1 分,6个及以上项目计1.5分。(按备 案项目数量计算)/信息10分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年限。(1. 5 分)首个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满1年的计 0.5分,满2年的计1分,满3年以 及.卜的计1.5分。在管物业管理项目覆盖物业类型。(1.5分)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项目类型 只有1种的计1分,有住宅、商业、 办公等多种项目类型的计1.5分。参与保障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项目物业服务。(1.5分)承接有保障性住房小区或2005年以 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计 1.5分,未承接的计0分。纳税信息5分1.3. 1依法诚信纳税。(5分)A级企业计5分,B级企业计4分,M 级企
6、业计3分,C级企业计2分,I)级 企业计0分。党建信息5分1.4. 1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5分)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立了党组织的计5分;暂不具备组 建条件但向党组织书面申请选派党建 指导员的计4分。2.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最高50分)业主评价30分2. 1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 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 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 护管理等评价。(30分)业主评分,取均值。1年政府 部门 评价15分2.2. 1无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负面舆情。(2分)无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的计
7、1分;无重大负面舆情计1分;存在 有关情形的,相应扣分。1年2. 2.2消防器材配置完整,消防设施设 备功能正常,疏散走道、安全出 口畅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 电,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楼梯间存放、充电,按要求组织 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2分)管理规范的计2分;每发现一项在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到位,扣().5分。2. 2.3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全部签订有 协议,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劝 阻、报告(1分)管理规范计1分,未履行告知义务扣0. 5分,未及时劝阻、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扣0.5分。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到位。(1分)维护管理到位计1分,基本到位计0. 5分。2.
8、2.5监控设施设备管理规范,摄像头完好。(1分)出入口完好计0. 5分,其他部位完好 率90%以上(含)计0.5分;8096以上 (含)计0.3分,低于80%相应扣分。2. 2.6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规范,按 交付标准100%能够正常运行。(1 分)100%正常运行计1分,每降低10%扣0.2 分。2. 2.7供水设备维护管理到位,按规范要求保障用水安全。(1分)管理到位计1分,基本到位计0. 5分, 不到位计0分。2. 2.8电梯等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年 检,委托有资质单位维保,电梯紧急呼叫有人应答。(1分)符合要求计1分,未按期年检扣0.5 分,维保单位无资质扣0.3分,紧急 呼叫无人应答扣
9、0.2分。2. 2.9极端天气、消防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建立情况。(1分)按规定建立计1分,建立不完善计0. 5 分,未建立的计0分。2.2. 10项目建设、设施设备管理运行、业主信息等档案资料管理。(1分)管理规范计1分,基本规范计0. 5分,不规范的计0分。2. 2. 11物业收费标准、公共收益.、信用 标识等信息按要求公示,公示规 范。(1分)符合公示要求计1分,未按期公示计扣0.5分,公示不规范扣0.5分。2. 2. 12无明显侵占绿地、公共场地、占 用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行为。(1分)无明显侵占计1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 5分。2. 2. 13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
10、任人义务情况。(1分)合格计1分,不合格计0分。街道 社区 评价5分2. 3. 1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落实 党建引领物业工作情况。(2分)符合要求计2分,基本符合要求计1 分,不符合计0分。1年2. 3.2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情况。(1分)积极配合计1分,基本配合计0. 5分, 不配合0计分。2. 3.3配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1分)积极配合计1分,基本配合计0. 5分, 不配合计0分。2. 3.4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1分)积极配合计1分,基本配合计0. 5分, 不配合计0分。3.良好行为信息(最高20分)企业良好行为10分3. 1
11、. 1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省级及以上计5分。3年设区市级计4分。2年县级计3分。2年街道(乡、镇)级计2分。1年3. 1.2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国家级计5分。2年省级计4分。2年设区市级计3分。1年县级计2分1年3. 1.3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 位编写物业服务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文件以及团体标准。国家级计5分。2年省级计4分。2年设区市和团体计3分。1年3. 1.4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 业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国家级计3分。2年省级计2分。2年设区市级计1分。1年县级计0. 5分。1年项目良好行为10分3. 2. 1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省级及以上计4分。3年
12、设区市级计3分。2年县级计2分。2年街道(乡、镇)级计1分。1年3. 2.2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国家级计4分。2年省级计3分。2年设区市级计2分。1年县级计1分。1年3. 2.3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 业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国家级计3分。2年省级计2分。2年设区市级计1分。1年县级计0. 5分1年3. 2.4项目管理服务具有典型示范性。国家级计4分。2年省级计3分2年设区市级计2分。1年县级计1分。1年项目负责人因物业管理服务工 作获得表彰表扬。国家级计4分。2年省级计3分。2年设区市级计2分。2年县级计1分。2年4.不良行为信息违法 违规 行为 惩戒4.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3、,经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认定由物业服务企 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特别重大事故扣10分,重大事故扣5 分,较大事故扣4分。3年一般事故扣2分。2年4.2经司法机关认定涉黑涉恶且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10分。3年4.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信用加分。扣5分。2年4.4依法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但 拒不退出。扣5分。2年4.5违法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扣5分。2年注:1.本标准实施前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自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4.6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拒不移交或 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财物资 料等。扣5分。2年4.7侵占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扣5
14、分。2年4.8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终止服务合同期内擅自撤离的扣5分。2年合同期满未提前通知的扣2分。1年4.9利用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协助他人围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扣5分。2年协助他人围标的扣3分。1年4. 10未按规定办理承担查验手续承 接物业管理项目。扣3分。1年4. 11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扣3分。1年4. 12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规 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扣3分。1年4. 1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 道路、场地等。扣3分。1年4. 14擅自利用物业共川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扣3分。1年4. 15经营活动中被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街道(乡
15、、镇)发现问题 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 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 (乡、镇)行政处罚、约谈的。设区市以上扣3分,县级扣2分,街 道(乡、镇)级扣1分。1年4. 16经营活动中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约谈的。省级以上扣3分,设区市级扣2分, 县级扣1分。1年计算;本标准实施后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自计分之日起计算。2 .良好行为得分最高20分,同一奖励项中重复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得分,不累计加分。3 .不良行为属于同一项目的同一行为被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部门重复惩戒的,以最高处 罚计分,不累计扣分;不良行为属于不同的项目的同一类别不良行为,或者同一项目不同时 间发生的同一
16、不良行为,累计扣分;不良行为扣分上不封顶,扣至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为 0分止。4 .业主评价分值=2单个业主评分值/参与业主人数。5 .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保留小数点1位数,按四舍五入取值。解读: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 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我厅制定了关于 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 准的通知(赣建字2022号)。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背景住房和城乡建
17、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 10号)中提出,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据企业信用状况 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 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省人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提出,构建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探索将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纳入 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齐抓共管、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运用市场 手段推动管理水平低、服务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出清。二、起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三)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18、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 规(2020) 10 号)三、文件主要内容(一)工作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发布全省物业 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 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 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每年1次)。县级物业管理
19、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信息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街道(乡镇)、相关部门、业主开 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二)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等4类,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或物业主管部门通过自 行掌握、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采集,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三)信用信息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分类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二基础信息分值(最高 5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最高20
20、分)-不良 行为信息分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量化得分,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 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四)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上一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据确定。省住建厅每年向社会公开物 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将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 告。信用等级结果主要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各类 评优评先、实施行政监管等提供参考依据,具体由设区市物业管理部门在相关办法中规定。(五)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
21、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和物 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采集和认定辖区内 物业服务企业在市本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 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 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 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22、内物 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 等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等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参 与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 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八条
2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 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 社会和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四类。(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的客观性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经营业绩信息、 纳税信息、党建工作信息等。(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相关 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业 主对物业服
24、务质量满意度评价信息,以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 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 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受到表彰表扬 等信息。(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 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机关处理(包 括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约谈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认定负有责任及其他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
25、省 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省外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 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 设有分支机构的,所设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报送 信息变化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信息变化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属实后予 以认定。第十二条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
26、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制定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于每年第四季度 (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 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 业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行掌 握等方式主动采集,也
27、可以根据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 发现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 息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一)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二)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 文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 面决定(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文件等)。(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六)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情况。(七)其他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信息。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 为信息后,应当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推 送至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28、。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推 送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 异议证明材料。记录该不良行为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受理并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因所依据的司法 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等发生变更 或被撤销的,企业可向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更正请求。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 面更正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 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 分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
29、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 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二基础信息分值(最高50分)+日常服务 管理评价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最高 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依法调整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单个物业服务项 目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 计值为分子、在管服务项目总数为分母按比例计分。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评价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级(优 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
30、合格)、二星级(基本合 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 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85分(含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 信用等级为四星级;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信 用等级为三星级;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 等级为二星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无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签约服务 不足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和排名,不评价信用等级。因上述情形中断信用信息量化评 分和排名的,在恢复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和排名后,仍在有效 期内的原信用信息继续有效。应当参加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
31、息管理的物业 服务企业,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报送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等信息,参照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信用等级发布与应用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上一年 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作为依据确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公开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星级。物业服务企业于信用星级公开发布之日起 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当年度企业信用 星级标识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小区人行出入口或者 信息公示栏)公告,公告期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 布之日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与江西
32、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 以下方面:(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 考依据。(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 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制 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时,应当结 合本地实际,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差
33、异化 管理的原则,满足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更好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 等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 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