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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 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江西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信息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接受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 法依约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办
2、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 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 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 公开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 等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 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 通报
3、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相关部 门单位的工作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共享和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高 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管理的市、县(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原有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良好行 为信息和不良
4、行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自相关文 书发布之日起计算,仍在相应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并 予以采集和认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行为 类别代码信息描述评分标准有效 期限1.基本信息基础 信息 30分1.1.1按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及时、准 确、全面填报工商注册登记、服务 项目等信息。(25分)全部按要求如实填报的,得25 分;缺1项减2分;错1项减1分。/1. 1.2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人以上。
5、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5人以 上。(5分)符合要求的,得5分;不足10 人的,少1人减0.5分,其中 中级以上职称不足5人的,少 1人减1分。经营 信息 10分1.2. 1在管物业服务项目面积。(4分)服务项目合计面积50万nf以 下的计1分,50万(含)至100 万疔的计2分,100万(含) 至150万nV的计3分,150万 nf (含)以上的计4分。(以 合同备案面积计算)备案物业服务项目个数。(L5分)1个项目计0.5分,2-5个项 目计1分,6个及以上项目计 1. 5 分。(按备案项目数量计算)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年限。(1.5 分)首个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满1年 的计05分,满2年的计
6、1分, 满3以及上的计1.5分。在管物业管理项目覆盖物业类型。(1. 5 分)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 项目类型只有1种的计1分, 有住宅、办公等多种项目类型 的计1. 5分。参与保障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 造项目物业服务。(L5分)承接有保障性住房小区或 2005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 小区物业服务的计1. 5分,未 承接的计0分。纳税 信息 5分1.3. 1依法诚信纳税。(5分)A级企业计5分,B级企业计4 分,M级企业计3分,C级企业 计2分,D级企业计0分。党建 信息 5分1.4. 1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5 分)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 立了党组织的5分;暂不具备 组建条件,向党
7、组织申请选派 党建指导员的3分。2.良好行为信息企业 良好 行为 10分2. 1. 1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的。省级及以上计5分。3年设区市级计4分,县级计3分。2年街道(乡、镇)级计2分1年2. 1.2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 的。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4分。2年设区市级计3分,县级计2分。1年2. 1. 3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 编写物业服务国家、行业、地方标 准、文件以及团体标准的。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4分。2年设区市和团体计3分。1年2. 1.4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业 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的。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2年设区市级计1分,县级计0.5 分。1年项目 良好
8、 行为 10分2. 2. 1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的。省级及以上计4分,3年设区市级计3分,县级计2分。2年街道(乡、镇)级计1分。1年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 的。国家级计4分,省级计3分。2年设区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1年2. 2. 3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业 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的。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2年设区市级计1分,县级计0.5 分1年2. 2.4项目管理服务具有典型示范性的 奖励。国家级计4分,省级计3分。2年设区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1年2. 2. 5项目负责人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获得表彰表扬的奖励。国家级计4分,省级计3分, 设区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2
9、年3.不良行为信息违法 违规 行为 惩戒3.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认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 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特别重大事故扣20分,重大 事故扣10分,较大事故扣8 分。3年一般事故扣4分。2年3.2经司法部门认定涉黑涉恶且有关 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20分。3年3.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信用加分。扣10分。2年3.4依法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但拒 不退出。扣10分。2年3.5违法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 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扣10分。2年3.6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拒不移交或者 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财物资料等。扣10分。2年3.7侵占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扣10分。
10、2年3.8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终止服 务。合同期内擅自撤离的扣10分。2年合同期满未提前通知的扣5 分。1年3.9利用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的,或者协助他人围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扣 10分。2年协助他人围标的扣5分。1年3. 10未按规定办理承担查验手续承接 物业管理项目。扣5分。1年3. 11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扣5分。1年3. 12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规划 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扣5分。1年3. 1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 路、场地等。扣5分。1年3. 1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经营。扣5分。1年3. 15经营活动中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或
11、者街道(乡、镇)发现问题责令 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被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乡、镇)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约谈的。省级及以上扣5分,设区市级 扣4分,县级扣3分,街道(乡、 镇)级扣2分。1年3. 16经营活动中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国家级扣4分,省级扣3分, 设区市级扣2分,县级扣1分。1年4.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业主 和业 主委 员会 评价 20分4. 1. 1业主满意度。(15分)以县(区)为单位,业主满意 度测评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前 10% (含)的计15分,排名在 10%30% (含)的计12分,排 名在30%70%(含)的计8分, 排名在70%90% (含)
12、的计4 分,排名在90%之后的计0分。1年4. 1.2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满意度。(5分)以县(区)为单位,业主委员 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满意 度测评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前 10% (含)的计5分,排名在 10%30% (含)的计4分,排 名在30%70%(含)的计3分, 排名在70%90% (含)的计2 分,排名在90%之后的计0分。政府 部门 评价 20分4. 2. 1无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未造 成重大负面舆情。(2分)无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 上访的计1分;无重大负面舆 情计1分;存在有关情形的, 相应扣分。1年4. 2.2业主投诉、报修的处理和
13、反馈。(2 分)及时计2分,基本及时计1分, 不及时计0分。4. 2.3项目建设、设施设备管理运行、业 主信息等档案资料管理。(1分)管理规范计1分,基本规范计 0.5分,不规范的计0分。4. 2.4消防器材配置完整,消防设施设备 功能正常,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 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未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 放、充电,按要求组织消防宣传和 消防演练。(2分)管理规范的计2分;每发现一 项在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到位, 扣0.5分。4. 2.5人防设备设备维护管理到位。(2 分)维护管理到位计2分,基本到 位计1分,不到位计0分。监控设施设备管理规范,摄像头完 好。(2分)出入口完好
14、计1分,其他部位 完好率80%以上(含)计0.5 分,90%以上(含)1分;不完 好的,相应扣分。4. 2. 7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全部签订有协 议,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劝阻、报告(2分)管理规范计2分,未履行告知 义务扣0. 5分,未及时劝阻扣 0.5分,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扣1分。4. 2.8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规范,按交 付标准100%能够正常运行。(1分)100%正常运行计1分,每降低10%扣扣02分。4. 2.9供水设备维护管理到位,按规范要 求保障用水安全。(1分)管理到位计1分,基本到位0. 5 分,不到位0分。4. 2. 10极端天气、消防等紧急情况的
15、应急 预案建立情况。(1分)按规定建立计1分,建立不完 善扣0. 5分。4. 2. 11电梯等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年检, 委托有资质单位维保,电梯紧急呼 叫有人应答(1分)符合要求计1分,未按期年检 扣0.5分,维保单位无资质扣 0.3分,紧急呼叫无人应答扣 0.2 分。注:1.本标准实施前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自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本标准实施后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自计分之日起计算。4. 2. 12物业收费信息、公共收益、信用星 级标识等信息按要求公示,公示规 范。(1分)符合公示要求计1分,未按期 公示计扣0.5分,公示不规范 扣0.5分。4. 2
16、. 13无明显侵占绿地、公共场地、占用 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行 为。(1分)无明显侵占计1分,每发现一 处问题,扣0.5分。4. 2. 14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义务情况。(1分)合格计1分,不合格0分。4. 3. 1保洁、保绿和秩序维护管理情况。(2分)合格计2分,基本合格计1分。房屋共用部位整洁、公共区域使用4. 3.2管理有序、管线安装整齐规范情 况。(2分)合格计2分,基本合格计1分。街道4. 3. 3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疫情防控等应积极配合计2分,基本配合计社区急处置有关工作情况。(2分)1分。1年评价10分4. 3.4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落实党 建引领物业工作情况
17、。(2分)合格计2分,基本合格计1分。4. 3.5配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积极配合计1分,基本配合计调处工作。(1分)0. 5 分。4. 3.6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配合计1分,基本配合计工作情况。(1分)0. 5 分。2 .良好行为得分最高20分,同一奖励项中重复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得分,不累计加 分。3 .不良行为属于同一项目的同一行为被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部门重复惩戒的,以最高处 罚计分,不累计扣分;不良行为属于不同的项目的同一类别不良行为,或者同一项目不同时 间发生的同一不良行为,累计扣分;不良行为扣分上不封顶,扣至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为 0分止。4 . (5.2)项未成立业主
18、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该项分值计入业主满意度评分, 即按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排名情况,依比例分别计20分、16分、11分、6分、0分。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汇总和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县级人民 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 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
19、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 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 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 等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等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 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
20、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 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 社会和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和业 主满意度信息五类。(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的客观性信息,主要包括企
21、业注册登记信息、经营业绩信息、 纳税信息、党建工作信息等。(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 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模范遵守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受到表彰表扬 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 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机关处理(包 括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等)、被司法机关 认定负有责任及其他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四)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相关 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业 主和业主委
22、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评价信息,以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 评价信息。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 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省外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 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 设有分支机构的,所设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报送
23、信息变化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变化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核实属实后予以认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 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 业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 方式主动采集,也可以根据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 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第十四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
24、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 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制定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于每年第四季度(12 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 业信用信息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一)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二)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 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约谈通知文件等)。(五)司法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
25、律文书。(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 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情况。(七)其他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信息。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 为信息后,应当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推 送至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信息推 送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提出异议申辩请求并 提供相关异议证明材料。记录该不良行为记录的物业管理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请求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受理并核 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辨请求或者异议不成 立的,不良行为信息自动生效。对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
26、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异议申辩请求。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因所依据的法院 判决、行政决定文书等发生变更或被撤销的,企业可向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请求。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 面更正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 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 分类授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二基础信息分值(最高50分)+日常 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最 高20分)-不良
27、行为信息分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 需要等因素调整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单个物业服务项 目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 计值为分子、服务项目总数为分母按比例计分。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评价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优秀)、 四星(良好)、三星(合格)、二星(基本合格)、一星级 (不合格)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由高至低全省排名:排 名在10%(含)之前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排名在10%30% (含)
28、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排名在30%70% (含)的, 信用等级为三星级;排名在70%90% (含)的,信用等级为 二星级;排名在90%之后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无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签约服务 不足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和排名,不授予信用星级。因上述情形中断信用信息量化评 分和排名的,在恢复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和排名后,仍在有效 期内的原信用信息继续有效。应当参加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物业 服务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 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报送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 息,信用等级记录为一星级。第三章信用等级发布与应用
29、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前一 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 息作为依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授予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与 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 西)等进行数据共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信用星级标识发布15日内通过省 物业信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证书 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小区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 栏)公示。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 以下方面:(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 考依据。(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 的参考依据。(六)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 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时,应当结 合本地实际,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差异化 管理的原则,满足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更好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