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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气体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 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气体安全事故,促进平 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和xxxx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xxxx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气体指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所有气体, 如易燃易爆气体、毒性气体、腐蚀性气体、氧化性气体、惰 性气体等加压气体和液氮、液氨等液化气体,以及干冰等固 化气体。第三条校长对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我校实
2、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 责制:(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气体规 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 调实验气体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 与实验气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情况。(二)保卫处 负责实验气体的防火、防盗、反恐等工作,参与实验气体的 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实验气体突发事件。(三)各学 院(系、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气体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 交接、处置等安全负责。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 院级实验气体制度、应急预案,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 件,组织开展学
3、院、直属单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 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通报,督 促落实整改;向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实验气体管理情况。(四)教学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 组实验气体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 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课题组实验气体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五)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实 验气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六)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 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实验气体采购、使用、储 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提倡使用危险性小、毒性低、可燃性低的实验 气体替代危险性大、高毒(剧毒)、易燃的实验气体开展教
4、学、科研等工作。气体用量较小的实验室,建议选用小瓶气 体,替代大瓶气体。第五条实验气体使用单位应逐级落实实验气体管理 责任,严格按照“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 无违章、保安全)进行管理,并加强对实验气体管理人员和 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涉及实验气体 的实验室和人员。特种气体实验室按照特种气体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及教育部、市教委等相关规章制度设计、建设、 管理。第二章 气体钢瓶、储气罐安全管理第七条 实验气体须在XXXX大学实验试剂与技术安全 管理平台的中标供应商处采购;首次采购高毒、易燃、易爆 气体的实验室,须经学院和实验室设备处
5、、保卫处审批;现 有中标供应商不能提供的特殊气体,实验室须经保卫处、实 验室设备处审批后,方可从其他具备实验气体经营资质的供 应商处采购。第八条 实验气体由中标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需 进行验收。若存在实验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晰或不对应、气体 钢瓶缺少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检验标识等现象, 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 员、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第九条气体钢瓶使用人员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 训,持证上岗;使用气体钢瓶前应充分了解所用气体的危险 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出现安全 事故;气体钢瓶应定期检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总阀。第十条移动气体钢瓶
6、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 帽。搬运气体钢瓶时,应使用钢瓶推车,禁止带减压阀移动 钢瓶,严禁手抓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除运送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与钢瓶混乘混运。第十一条 气体钢瓶须固定稳妥,分类分处存放,并 在钢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和应 急处置措施;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严禁混放; 实验室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存储量,普通实验室内存放的 氧气或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严禁超量存储;更换气体钢 瓶时应做好记录,做好标识。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符合 安全要求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特气柜。涉及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
7、,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 报警装置等;大量氮气、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 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第十三条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应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 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 并专人管理。第十四条 气体钢瓶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 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 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 0. 20.3MPa;液化气体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 5-1. 0%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第十五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 装后、使用中要经常检验漏气、压力表读数等,做好记录,
8、 防止气体外泄或设备过压。第十六条 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 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应及时返回 厂家或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接受随仪器附赠 的气体钢瓶。第十八条液氮等储气罐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 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通风和隔热。 储气罐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罐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 管路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充装气体时,需做 好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章实验气体管路安全第十九条 实验气体供气管路安装或改造须选择有资 质单位。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 须定
9、期检验,做好记录,保证使用安全。第二十条 实验气体供气管路、阀门、仪表、调节装 置、支架等主材及附件,须根据气体介质和实验室具体情况 进行选择;主材、附件及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和实验室安全要求。第二十一条室内氢气管路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应铺设天花板。第二十二条 氢气、乙族等易燃、易爆气体管路宜 明敷,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二十三条 实验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每隔1.5m 的距离都要有明确标示,同时指示气体的流向。存在多条管 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第二十四条 气体管路的支架要求耐腐蚀,每隔 1.5m左右气
10、体管路需有支架并根据气体管路弯曲的直径,设 置合适的支架位置,所有型弯曲根据安装情况,需要 有支撑。第二十五条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路应 敷在预埋套管内。管路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 墙。第二十六条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路宜水平安装,输 送潮湿气体的管路应有不小于0. 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 集器。第二十七条 气体管路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 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 四氟乙烯薄膜或氧化铅、甘油调和填料;氢气管路不得用螺 纹连接。第二十八条 管路上安装过滤杂质、水分和油汽的净化装置,净化装置最好并联备用管路,用单独的阀门隔离, 这样在不影响正常使用情
11、况下,可以对过滤装置进行维修和 更换。第二十九条气体管路需要有安全压力释放阀门、压力调节阀门、压力表来指示气体压力。对于供应多台分析 仪器的气体管路,还需气体压力控制指示装置。第四章气体钢瓶间安全规范第三十条 气体钢瓶间的建设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2014)要求,严禁靠近火源、热源、有腐 蚀性的环境;实验室内的气体钢瓶间应集中布置在实验室一 楼靠外墙的区域。第三十一条 气体钢瓶间应设可燃性气体间、毒性 气体间/腐蚀性气体间、惰性气体间。同时具有可燃性和毒 性气体应放在可燃性气体间。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瓶禁 止混放,要有隔离措施,钢瓶要直立放置并固定。第三十二条气体钢瓶间必
12、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门口设置倒除静电装置,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第三十三条 气体钢瓶间应有通风设备、监测设备、 声光报警装置;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 风措施;存储氢气钢瓶的钢瓶间顶部应该留有泄流孔防止气 体聚集。第三十四条气体钢瓶间应远离出入口,设防爆墙与泄爆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XXXX大学实验 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试行)等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 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事故涉及XXXX大学以外人员 或单位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实验气体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 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