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验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实验气体钢瓶平安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气体钢瓶的平安管理,防止平安 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气瓶平安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实验室的气体钢瓶,主要指正常环境温度卜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 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 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 灭火用气瓶),例如符合以上条件的氧气瓶、氢气瓶、氮气瓶和液化 气瓶等。气体钢瓶造成的危险主要有气体泄露造成人员中毒,爆
2、炸、 火灾等造成实验室房屋、仪器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各实验室原那么上 应租赁具有平安资质供应商提供的合格气瓶。第三条实验气体钢瓶平安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平安管理工作的 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须认真履行相应平安管理工作职责。(一)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气体钢瓶监督管理单 位,负责制定实验气体钢瓶平安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二)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气体钢瓶平安管理主体单位,应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的平安管理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实验气体钢瓶合法使用、定 期检验等。(三) 使用实验气体钢瓶的实验室是实验气体钢瓶日常使用 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3、),应当落实岗位责任、运行维护、 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平安管理规定,编制操作规程,催促和检查作 业人员规范操作、平安使用。第四条 在搬动、存放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平安 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第五条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钢瓶时,最好使用特制的担架或小 推车,也可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严禁手执开关阀移动。第六条 装车运输有气体的气瓶时,应视状况加以固定,防止途 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他易引 起碰撞的方式。第七条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 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他易燃易爆 物品混合存放。第
4、八条气瓶瓶体有缺陷、平安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 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 使用。第九条储存气体钢瓶的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和防潮条 件,电气设备(电灯、电路等)都必须有防爆设施。第十条 气体钢瓶必须严格分类分处保管,各类不同的气体不得 储存在一起(如氧气和氢气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直立放置时要 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防止暴晒和强烈震动,一般实验室内存 放的气瓶量不得超过2瓶。(一) 为防止各种钢瓶在使用时发生混淆,储存各种常用气体 的气瓶应用不同规定的颜色进行标志,如氢气瓶用深绿色,氧气瓶用 天蓝色,氮气瓶用黑色,氨气瓶用黄色等。特殊气体的气
5、瓶可以用文 字来标识以示区别。已确定的气瓶只能装同一品种甚至同一浓度的气 体,混装气体会发生严重后果(如发生大爆炸、损坏仪器设备或使检 测样品数据不准等)。(二) 气体钢瓶上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 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 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 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三) 使用气体钢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气口处垂直 的位置。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气体钢瓶,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现象, 注意压力表读数。(四)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 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
6、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 进行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五)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 米(距离缺乏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六)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可燃 性气体应剩余。其中氢气应保存2Mpa,以防止重新充气 时发生危险,不可将气体用尽用完。(七)各种气瓶必须由质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严禁 使用平安阀超期的气瓶。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查一次,如在 使用中发生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八)实验室储存气体钢瓶的房间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和防 潮条件,且同样不能混合储存不同种类的气瓶,尤其是会产生爆炸的 气瓶。(九)使用气体钢瓶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I,操作时必须严 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第十一条 气体钢瓶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那么执行。对违反本方法,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或存在重大平安隐患 的,学校将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平安事故追责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事故涉及华南农业大学 以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实验气体生产、使用、销售、 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不适用本方法,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