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5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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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5则范文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促进绿色建筑进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 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XX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进 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与进展绿色建筑有关政策,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及有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 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与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与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与谐共生的建 筑。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政府

2、建立推行建筑节能与进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绿色建筑进展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各有 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居住小区绿色改造标准,并有 计划地开展既有居住小区室外环境绿色改造,提升居住小区的室 外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流线、植被绿化、给排水管网、休 闲场所等环境质量与配套能力。第三 条【绿色家电更换】实行更换高能效设备补贴制度。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家用 电器设备,实行财政补贴更换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评估与认证第三十二条【绿色建材认证】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

3、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材料污 染物散发、节能材料(产品)、节水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材料进 行认证标识。具体认证标识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建立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市建设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在组 织技术评估、专家会议评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绿色产品推荐 目录,并定期对产品目录进行更新。第三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是建筑节能 专项验收条件之一。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性能测评】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认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 行绿色建筑性能测评。绿色建筑性能测评报告是

4、绿色建筑认证的 技术根据。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认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绿色建筑进行 认证。绿色建筑认证以建筑小区或者建筑物为对象,分为绿色建筑 设计认证与绿色建筑认证。通过认证的绿色建筑,市建设主管部 门将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全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绿色建筑碳排放评估】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市进展 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碳排放交易制度。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补贴资金来源与总额】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中安排很多于 3000万用于支持绿色建筑有关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补贴标准】对获得绿色建筑、

5、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 色装修与绿色物业管理认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能 够按照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第四十条【免费认证】绿色建筑认证经费从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中安排。关于 获得国家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认证费用从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 中给予全额资助。第四一条【容积率或者资金奖励】获得深圳金级或者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可给 予容积率奖励或者资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 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贷款贴息】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能够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具体办法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6、合同能源管理扶持政策】在本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建筑 物提供节能改造与绿色改造的,能够向市进展改革部门、财政部 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也可凭项目合同向银行 申请无抵押融资贷款。无抵押融资贷款具体办法由市金融主管部 门会同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有关技术与产品目 录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与建设科技创新奖】设立XX市绿色建筑与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我市绿色建筑 进展与建设科技创新。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从市建筑节 能进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

7、 十六条【考核监督】市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进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指标,并纳入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含 XX县区)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不符合 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绿色施工方案要求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基础砌筑 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 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 停车场等未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8、元下列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绿色建 筑设计完成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或者者在绿色 建筑竣工后,未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氨与tvoc等室内污 染物浓度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 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为建筑能耗统 计、能效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根 据建筑特点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标准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 予以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9、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 之十的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政策配套时限】本规定明确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有 关主管部门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市绿色建筑进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 调工作。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城管、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绿色建筑管 理工作。各区(含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市、区权 限划分,负

10、责各辖区内绿色建筑进展有关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进展重点领域】下列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运营管 理:(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 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三)按有关协议或者文件确定为国家、省与市绿色建筑示 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 体育旅游建筑;(五)所有新XX县区更新建筑。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 运营管理。第五条【技术产品研发推广】鼓励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鼓励高等院校设置

11、 绿色建筑有关专业与课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与专业学会开展绿 色建筑技术培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技术与产 品目录。对通过认证的绿色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绿色建材 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条【标准体系】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绿色建筑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与绿色建筑各专项专业 领域的技术规范;应当制订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 标准,公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 境效益测算评价标准。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有关行 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系列评价认证制度】实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

12、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 装修与绿色物业管理认证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 施、绿色施工与绿色物业管理认证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认证。第二章建设监管第八条【项目立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对拟使用 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进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 当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专篇中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论证,不具备 可行性的,不得立项。第九条【土地出让】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功能设 立相对应的单位土地能耗、水耗指标,并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 生能源应用量、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绿色

13、建筑 指标列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构 成部分。第十条【绿色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 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与使用的要紧技术。依法应 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根据。方案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 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明确的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第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根据操纵性 全面规划中的电力操纵性全面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 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用地用电指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方案设计文件时,

14、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 标准建设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施工许可】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单位编制的绿 色施工方案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不符合要求的项 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应当使用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 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 方案,编制绿色监理方案,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同 时提

15、交绿色建筑有关资料。对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 文件与绿色施工方案建设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通过专项验 收。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出具绿色建筑专项 监督报告。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六条【绿色装修】新建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商品房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进行室 内污染物预评价,使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绿色装修材料。新建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商品房及公共建筑装修元成后,应 当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第三章关键技术第十七条【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鼓励使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充分利用自然 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

16、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 与回用、余热回收等绿色技术,选用本土植物、高能效设备及节 水型产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 建筑节能效益与节水效益。第十八条【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在屋面安装太阳能光 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但由于建筑功能需要务必留置空间的除外。 公共区域用电应当优先使用光伏发电与风力发电。鼓励在建筑立面与既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 光伏系统。第十九条【节材与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应当使用绿色建材。基础砌筑层、基础垫层、围墙、 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应当全面使用绿 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

17、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 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第二十条【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应当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各 类水资源,并尽可能地利用非传统水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使用雨水、中水、市政 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但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同时采取用水安 全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节地与室外环境】鼓励在建筑立面、地下与上部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 化与美化,改善局部气候与生态服务功能,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增加城市开放空间,优化楼房结构,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第二十二条【室内环境】绿色建筑的所有居住与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

18、光、通风、隔声 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绿色建筑设计完成后,应当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 绿色建筑竣工后,应当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氮与tvoc等 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智慧建筑与智慧小区】鼓励绿色建筑设计使用bim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 建立建造过程可追溯信息化记录等。鼓励将绿色建筑建成智慧建 筑与智慧小区。第四章运营与改造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工作 机制,引导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提升建筑节能 意识、规范建筑用能行为。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 能效审计工作提

19、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能耗监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与政府机关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实时 监测设备与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能 耗数据中心。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与政府机关建筑的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企 业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安装与保护建筑能 耗实时监测设备与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 建筑能耗数据中心。第二十六条【绿色物业管理】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制度。绿色物业管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用能系统的高效运行管理;(二)节水管理;(三)建筑物室内温度操纵管理;(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五)立体绿化保护;(六)立体绿化保护与建筑用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管理等。 第

20、二十七条【绿色运营】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并规范绿色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建筑特点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标准 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第二十八条【能耗定额】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建筑物能耗定额标准,会同有关主 管部门建立并实施建筑物能耗超定额加价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出居民梯级电 价与惩处性电价制度。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市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建筑节 能改造目标与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对高耗能建筑实 行强制性节能改造。鼓励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 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时同时进行绿色建筑改造。第三十条【社区室外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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