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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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管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管 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 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X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 经营性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粤府(202212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 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工程(以下统称 工程),适用本方法,工程主要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2、和业务用房 及其相关设施工程;(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 业工程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 的工程;(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工程。第三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 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 资工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工程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 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三条市开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工程的建设 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工程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 门,按照市政府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 管理职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详见本方法附件。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

3、市代建中心未按 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省和 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市开展改革部门可暂 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工程资金。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市代建中心不依 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工程 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 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 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市代建中心的工 作人员与工程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

4、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 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 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工程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 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 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方法的通知(梅市府201721号)同 时废止。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 目,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程建设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具

5、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或情况特殊的工程,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是指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 5名或以上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 人员。基于业务需要,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 工程,经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 承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是指按照基 本建设管理程序,承当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 设计划,组织、催促工程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工程建设投 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市公共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即梅州市政府投 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6、以下称“市代建中心”),代表市政府或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在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下按规定 履行代建管理职责。本方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 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工程建设并承当特 定法律责任的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 公开透明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由市代建中 心按附件中市代建中心职责分工要求履行职责,原那么上负责 组织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等工 作,但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工程建设(使用)单位的意 见,仅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工作(上级政策 另有

7、规定除外b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 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 目建设(使用)单位。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 管理能力,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由工程建设(使用) 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 设:(一)经批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工程施工单 项合同估算价未到达应当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二)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 航道建设、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工程;(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 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和(仿)古建筑、文物、陈列布展等专业 性

8、较强工程;(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五)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六)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工程。第七条 本方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 约定代行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 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依法通 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市 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 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

9、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 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市开展改革部门依照本方法和市政府有关规 定,履行工程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有 关部门和工程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分 工,履行相应的工程管理监督职责。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市代建中心、市场化代建单位、 参建单位按照本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工程实 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方法附件。第九条 建立工程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工程建 设。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 决工程推

10、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程参与工程前期工作,组 建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全过程建设管理。工程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工程建设(使 用)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 召集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 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请市政 府协调。第十条 市开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完善工程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 管理部门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 提高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第二章工程投资决策第十一条 工程应当履行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

11、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相关文件应当到达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 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建议书,向工程审批部门申报。估算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 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局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可直接报批 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三 至七条有关规定,提出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工程建 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论证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工程需求, 组

12、织编制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工程,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在组织 编制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对 工程进行审查:(-)工程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二)工程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由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七条市开展改革部门在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中,应当对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 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 门。明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

13、(使用)单位 应及时与市代建中心衔接,明确工程移交节点等事宜。工程 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与市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办理项 目代建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工程初步设 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 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 超出局部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经工程建设(使用)单 位同意,由工程建设(使用)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 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 据实审批核准。超出局部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 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 报批。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投资原

14、那么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 概算。经市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概算的工程,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 费不能解决,属于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市代建中心向工程 建设(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同意后由其 报市开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因国家政策调整、价 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 的。对上述调整概算的申请,市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因 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那么上优先在工程建设(使用)单 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后,工程建设(使用)单位

15、应当按 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 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 由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工程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 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那么,实行建设工程全 过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市代建中心应当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工程招 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市代建中心应当 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工 期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由工程建设(使用)

16、单位负 责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自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市代建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工程 建设(使用)单位办理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 工程移交后,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第二十七条市开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 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工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第四章工程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财务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费的计提、 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执行。第二十九条 工程审批手续完成后,市开展改革部门负 责将工程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工程 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工 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报审。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 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工程资金由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按照工程 推进计划筹措到位。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管理费用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全额计取。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 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 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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