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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 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催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 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催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2、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指导催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 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 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 谈。(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I、 宣传。(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催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反应的问题。第四条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坚持绿色低碳开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 先
3、,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开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 展体系。(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 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 企业可持续开展。(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 管理。(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 要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开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 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二章分
4、类管理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 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 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 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 .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 企业前三分之一。3 .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 .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
5、 企业中等水平。(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第六条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 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 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 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开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 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 有序开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
6、。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 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 考核奖惩体系。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工程盲目开展,严格 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 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
7、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 色管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 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 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 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开展非化石能源,推进 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 审核等工作。第十六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
8、态修 复。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 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 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如实规范披露环境信息。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 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
9、和信息公开工作。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 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 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 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 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 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 负责人对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 管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
10、应加强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建设。组织 开展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提升全员意识,提高工作能力。第五章统计监测与报告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 护统计报送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 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人 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加强二氧化碳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 息化实测水平。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 放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人
11、民政府规范的统计监测口径、 范围、标准和方法,结合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确保能 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 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 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后,应按 以下要求进行报告:(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资委,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12、。(二)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 以上的,应在当年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向国资委报告。(三)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撤消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的,应在接到正式行政处分决定书3日内向国资委 报告。(四)未受到行政处分,但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 门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 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五)中央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 的有关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国资委,并将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向国资委报告。第六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中
13、央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那么开展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报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 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 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
14、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 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 定量或定性考核。第四十条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 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第四十一条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企业 所处行业特点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提出科学合理的任期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第四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 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第四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在考
15、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 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四十四条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 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第四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结合国资委下达 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 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 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国资委依据本方法制定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 核细那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第八章附 那么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确定。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 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