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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 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在校期间克服生活经济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 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关于做好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补、减”为主要 内容的资助体系,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 学、校级学费补助
2、、临时困难补助和各类社会资助等。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 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代表学校履行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职 能,负责学生资助的各项日常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资 助经费的管理、核算、监督及发放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 学生具体资助工作。第三条 学校当学年被学校认定的在校全日制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且学习努力,遵纪守法,生活节俭,积极参加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的,均为资助对象。第二章资助工作原则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学年 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条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经
3、济困难的学 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各类资助原则上均可兼得。第六条 各学院应经常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 况,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调整资助对象 和资助方式,并将相关情况报学生处备案。第七条学校将对享受各类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 查,并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相关资 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 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各类资助:触犯国家法律,受到 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 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 沉迷电子游戏等现象。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
4、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 加勤工助学,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 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 资金。所有申请困难资助的学生,原则上需已申请勤工助学 项目。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十条认定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第十一条认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 以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
5、)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 生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为成员(不少于5人)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向学生宣传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认定。(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不少于7人)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 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0民主评 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二条认定标准(一)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一般困 难两档。(二)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
6、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边缘 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三)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 困难情况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四)如平时生活消费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标准或有其他 高档消费现象的学生或因家庭投资、经商、办企业、建房、 扩大生产规模等而引起的暂时资金短缺的学生家庭不能认 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第十三条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学生 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家长确认签字。(二)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 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对 照认定标准,并结合
7、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 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班级同学意见,认真 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三)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 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 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 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 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四)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确定,建立学校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第十四条认定工作的管理(-)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 资格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 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 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