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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山西省 20232023 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提升训练试卷提升训练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某堤防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 5300m3,单价为 180 元/m3。合同工期为 6 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 20%的工程预付款;(2)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 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 0.9;(3)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 15 万元;(4)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 30%以后的下
2、一个月起,至第 5 个月均匀扣除。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3.第 5 月份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答案】二、【背景】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监理任务,进驻现场后,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及相关要求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合同约定,本工程混凝土及土方试样的平行检测、跟踪检测数量应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要求。监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 1:甲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实施细则应抄
3、送承包人。乙监理工程师表示,监理实施细则为监理自身工作的依据,不需要抄送承包人。事件 2:监理规划明确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2)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完毕;(3)代表单元工程的混凝土试块 28 天龄期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事件 3:监理规划确定了监理平行检测的数量要求:(1)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重要部位最低强度等级混凝土至少取样 1 组;(2)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2%,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1 组。事件 4:监理规划确定了监理跟踪检测的数
4、量要求:(1)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2)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9%。【答案】1.事件 1 中甲、乙监理工程师谁的说法正确说明理由。答:1.甲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实施细则应抄送承包人的说法正确。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文件,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监理实施细则对承包人的作用: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
5、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3)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2.指出事件 2 中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条件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第(3)条不妥。监理规划明确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2)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3.指出并改正事件 3 平行检测数量要求中
6、的不妥之处。答: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4.指出并改正事件 4 跟踪检测数量要求中的不妥之处。答: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0%。三、某水利枢纽工程由电站、溢洪道和土坝组成。土坝为均质土坝,上游设干砌石护坡,下游设草皮护坡和堆石排水体,坝顶设碎石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土坝施工单位将坝体碾压分包给具有良好碾压设备和经验的乙公司承担。合同技术文件中,单元工程的划分标
7、准是:以 40m 坝长、20cm 铺料厚度为单元工程的计算单位,铺料为一个单元工程,碾压为另一个单元工程。事件二:该工程监理单位给施工单位的监理通知单如下:“经你单位申请并提出设计变更,我单位复核同意将坝下游排水体改为浆砌石,边坡由 12.5 改为 12”。事件三:土坝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结论为:本单位工程划分为30 个分部工程,其中质量合格 12 个,质量优良 18 个,优良率为 60,主要分部工程(坝顶碎石路)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为 84。所以,本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
8、。事件四:该工程项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填写,土坝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施工单位主持。【问题】1.简要分析事件一中存在的问题及理由。2.简要分析事件二监理通知单存在的问题及理由。3.土坝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依据水利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简要分析事件三中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4.根据水利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指出事件四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并改正。【答案】四、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建设单位分别与 A 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 B 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 C 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2019年 3 月开工,合同工期 18 个月。【事件】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9、事件 1:输水渠道 K1+100K1+600 段岩石渗透系数为 310-2cm/s,招标文件显示该段岩石渗透系数为 210-3cm/s,A 单位就排水工程量增加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建设单位回复:地质条件的变化是正常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事件 2:由于地方政府希望可以提前供水,因此建设单位提出将合同工期压缩至 12 个月。事件 3:施工中的碎石(碎石垫层、混凝土粗骨料等)由建设单位提供,2019 年 12 月,建设单位运至现场的一批碎石经检验不合格,由于市场碎石供应紧张,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可以将该批碎石用于工程。事件 4:设计单位 C 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泵站工程的水机、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需采
10、购上海某水工机械厂家设备,理由是该厂家设备质量有保证。事件 5:设计文件中标明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 50 年。事件 6:施工单位 A 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将泵站工程的碎石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了 D 基础处理公司,由于 D 基础处理公司设备不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 E 基础处理公司。事件 7:2019 年 10 月,由于泵站下部结构有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尚未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尚未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了下一仓混凝土浇筑。【问题】1.指出事件 1事件 7 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事件 5 中,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 1:不妥之处如下。
11、事件 1:建设单位回复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勘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事件 2: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事件 3: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碎石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事件 4: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事件 5:无不妥之处。事件 6:D 基础处理公司将工程又分包给
12、E 基础处理公司不妥。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事件 7:上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直接进行下一仓混凝土浇筑不妥。理由: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问题 2: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处理方法如下:不再继续使用;用户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问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法分包包括四种情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将主体工程分包;分包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五、2013 年 10 月 2 日,承包人 A 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13、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签署一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331573000 元;工期天数为 730 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开工通知书为准。(2)因承包人 A 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承包人 A 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4)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 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 15%
14、,直至扣完为止。2014 年 4 月 16 日,经承包人 A 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 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 66315000 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
15、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3210247 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事件】事件 1:2015 年 10 月 2 日,发包人向承包人 A 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 A 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人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 20.6 万 m3,实际完成 9.95 万 m3;7 月、8 月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 月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 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
16、,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事件 2:2015 年 11 月 3 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A 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 10 月,承包人 A 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 1 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事件 3:2015 年 11 月 5 日,发包人基于事件 2 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6315000 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 23210247 元款项金额。【问题】1.承包人 A 对于事件 1 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 2015
17、 年 6 月 12 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 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问题 1:不正确。理由:由该案例背景所描述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可看出,两份保函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承诺在发包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同时,保函载明不可撤销、无条件、无需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两份保函为独立保函,发包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具有付款请求权。问题 2:(1)不正确。理由: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扣减预付
18、款保函金额需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预付款的使用与否并非预付款保函扣减的依据。即使预付款全部已经用于该项目,也不能得出预付款保函已经全额扣减的结论,以及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是过程付款而非结算,总包方尚无权将其收到的预付款确认收人,更无权据此主张预付款保函应予减额。工期延误违约金是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进行计算的,但独立保函的索赔金额,无须考虑基础交易下,保函申请人因违约须赔偿的保函受益人损失金额。否则,将有悖“先赔付,后争议”的基本审理原则。(2)预付款的作用是减轻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的资金压力,其性质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
19、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六、某泵站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总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将土方开挖、设备安装与防渗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说明:建设工期 278 天,2013 年 9 月 1日开工,工程造价 4357 万元。合同约定了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安装配件、防渗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 1:总承包商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 2013 年 9 月 1 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
20、树手续而延误至 2013 年 9 月 6 日才开工,总承包商要求工期顺延 5 天。事件 2: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承包商请土方公司向业主要求索赔。事件 3:在基础回填过程中,总承包商已按规定取土样,试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填土质量表示异议,责成总承包商再次取样复验,结果合格。总承包商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试验费。事件 4:总承包商对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加水计量器进行改进研究,在本公司试验室内进行实验,改进成功用于本工程,总承包商要求此项试验费由业主支付。事件 5:结构施工期间,总承包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了原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一度失调,导致封顶时间延误 8 天。
21、总承包商以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工期补偿。事件 6:监理工程师检查防渗工程,发现止水安装不符合要求,记录并要求防渗公司整改。防渗公司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签证认可。事后发现仍有部分有误,需进行返工。事件 7:在做基础处理时,经中间检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防渗公司也自认为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事件 8:在进行结算时,总承包商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安装配件费用按发票价计取,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计取,为此发生争议。【问题】1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2在事件 2 中,总承包商的做
22、法对否?为什么?【答案】1.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答案: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成立。理由:因为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工期,属于业主责任。相应工期予以顺延。2.在事件 2 中,总承包商的做法对否?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2 中,总承包商的做法不对。理由:因为土方公司为总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后与之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业主无合同关系。由于遇有地下文物,导致的工期拖延以及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3.在事件 3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3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理由:监理单位作为业主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对已经检验后的工程质量有疑
23、问的,可以提出复验,合格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此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4.在事件 4 中,监理工程师是否批准总承包商的支付申请?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4 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总承包商的支付申请。理由:因为此项支出应由总包单位承担。5.在事件 5 中,你认为总承包商是否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5 中,总承包商不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七、某引水隧洞工程采用城门洞形断面,断面高 7.6m,宽 5.7m,隧洞长5.32km,经设计阶段勘察为 V 类围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施工从隧洞两端相向施工。【事件】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 1:施工单位设有 3t 的炸药库
24、,炸药库设置在距离村庄 100m 的空地上。事件 2:在爆破器材运输中,运输器材人员将雷管和炸药在车上码放整齐,同一辆车运输到现场,然后同时卸至施工现场。事件 3:承包人将爆破器材运至现场后,组织非爆破作业人员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事件 4:由于爆破器材库距离施工现场太远,承包人将部分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于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地方,并取得了监理人的同意。第二天,承包人发现爆破器材被盗,立即报告监理人,并组织找寻。事件 5:在实施爆破完成后,有多余的爆破器材,由于第二天还要使用,因此就暂存在了施工现场,并派专人保管。事件 6:隧洞施工时,爆破完成后,监理人员首先进人洞内查看爆破效果。事件 7:隧洞相向
25、开挖的两端相距 10m 时,装炮前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至安全地点。事件 8: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在征得了监理人的同意后,对过期的爆破器材进行了销毁。【问题】指出事件 1?事件 8 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不妥之处:事件 1:炸药库距离村庄 100m 不妥。理由:炸药库距离村庄不小于 300m。事件 2: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同车装卸不妥。理由: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允许同时在同一车厢或同一地点装卸。事件 3:爆破器材运至现场后再撤离非爆破人员不妥。理由: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之前不应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事件 4:炸药临时储存和被盗只报给监理人不妥。理由: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
26、择安全可靠的处所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事件 5:多余爆破器材暂时存放在施工现场不妥。理由: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事件 6:监理人员首先进人洞内查看爆破效果不妥。理由: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人现场。事件 7:相距 10m 仍相向开挖不妥。理由: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 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事件 8:销毁器材仅监理人同意不妥。理由: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销毁工作应
27、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作业。八、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泵站 1 座、输水管道 21km、调压设施 1 座等建设内容,发包人与监理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不承担该工程的费用控制工作。事件 1: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内容无区别,于是将监理大纲作为监理规划提交给了发包人。事件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给一位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后报给发包人。事件3: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重大技术变更,发包人要求监理人重新报送监理规划,监理人认为
28、监理规划是开工初期提交的,不能进行更改。事件 4:监理人提交的监理规划中未包含费用控制内容,监理规划提交后,发包人认为必须包含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三大目标,因此,让监理人重新修改监理规划。【问题】1事件 1 中,你认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正确吗?请简述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的区别与联系。2事件 2 中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3事件 3 中,监理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事件 4 中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答案】问题 1:不正确。与监理大纲相比,监理规划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监理规划需要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等方面
29、进行细化。问题 2:有不妥之处。理由: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问题 3:不正确。理由:监理规划应根据其实施情况、工程建设的重大调整或合同重大变更等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改变进行修订。问题4:有不妥之处。理由:监理规划的工作范围是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已约定监理人不承担该工程的费用控制工作,因此监理规划中应不含费用控制内容。九、某泵站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总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将土方开挖、设备安装与防渗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说明:建设工期 278 天,2013 年 9 月 1日
30、开工,工程造价 4357 万元。合同约定了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安装配件、防渗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 1:总承包商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 2013 年 9 月 1 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至 2013 年 9 月 6 日才开工,总承包商要求工期顺延 5 天。事件 2: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承包商请土方公司向业主要求索赔。事件 3:在基础回填过程中,总承包商已按规定取土样,试验合格。监理工
31、程师对填土质量表示异议,责成总承包商再次取样复验,结果合格。总承包商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试验费。事件 4:总承包商对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加水计量器进行改进研究,在本公司试验室内进行实验,改进成功用于本工程,总承包商要求此项试验费由业主支付。事件 5:结构施工期间,总承包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了原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一度失调,导致封顶时间延误 8 天。总承包商以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工期补偿。事件 6:监理工程师检查防渗工程,发现止水安装不符合要求,记录并要求防渗公司整改。防渗公司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签证认可。事后发现仍有部分有误,需进行返工。事件 7:在做基础处理
32、时,经中间检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防渗公司也自认为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事件 8:在进行结算时,总承包商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安装配件费用按发票价计取,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计取,为此发生争议。【问题】1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2在事件 2 中,总承包商的做法对否?为什么?【答案】1.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答案:在事件 1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成立。理由:因为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工期,属于业主责任。相应工期予以顺延。2.在事件 2 中,总承包商的做法对否?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2
33、 中,总承包商的做法不对。理由:因为土方公司为总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后与之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业主无合同关系。由于遇有地下文物,导致的工期拖延以及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3.在事件 3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3 中,总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理由:监理单位作为业主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对已经检验后的工程质量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验,合格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此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4.在事件 4 中,监理工程师是否批准总承包商的支付申请?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4 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总承包商的支付申请。理由:因为此项支出应由总包单位承担
34、。5.在事件 5 中,你认为总承包商是否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为什么?答案:在事件 5 中,总承包商不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一十、某堤防工程包括新建堤防及堤顶道路约 33km,新建水闸 2 座,改建交通涵闸 27 处,改建水闸及泵站 9 处,新建上堤辅助道路 35 条,土方填筑约 860万 m3。工程规划总投资约 22 亿元,其主要工程量为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A 签订了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 B 签订了监理合同。【事件】施工过程发生如下事件:事件 1: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同时,监理单位进行了平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为此,监理单位提出将该
35、部分混凝土拆除。事件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水泥,并且该批水泥已经使用在了浇筑完成的混凝土工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后立即指示施工单位将其拆除。事件 3:由于工期较紧张,施工单位在所有混凝土浇筑开仓前未提交监理审批,待高峰期过后,进行事后确认。事件 4: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经验确定了碾压参数,并未经监理审批,直【答案】问题 1:不妥之处如下。事件 1: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不合格提出混凝土拆除。理由: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单位不能直接提出拆除,应分析后再做处理,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事件 2:监理人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水泥
36、,指示拆除混凝土工程。理由: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事件 3:混凝土开仓未经监理人审批。理由:施工单位混凝土开仓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开仓建筑。事件 4:土方填筑施工碾压参数未进行工艺试验,未经监理人审批。理由:根据技术条款及监理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碾压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将工艺试验成果提交给监理机构确认。事件 5:建设单位要求全过程旁站。理由: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行旁站。问题 2
37、: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由于受随机因素的影响,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存在偏差是必然的。“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应区分正常误差和系统偏差。只有发现系统偏差,才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若原材料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双倍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若不合格原材料已用于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必要时可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鉴定。问题 3: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需要旁站的部位: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土料、砂砾料、堆石料、反滤料和垫层料压实工序;普通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浇筑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