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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在深化教学改革过程中,为进一步推动考试改 革,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规范。关于考 试命题、考试组织、考试管理、考场纪律、监考教师职责、 考试成绩评定、试卷归档等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体育课、艺 术类课以外所有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体育课、艺术类课的考 核由基础部另行规定)。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 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 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考核有 利于推动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考核工作是教 学管理的重
2、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 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第三条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 学期考核;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项目等实践 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第四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 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五条本管理规定主要适用由学院组织进行的各类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原则一、任课教师在考试复习期间不得为学生押题、划定考 试范围或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与接触试卷的教师 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不得 在公用电脑上留有试题样本、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 试卷或询问试卷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
3、处理。二、学生在复习期间不准向教师询问试题内容、更不准 以各种形式向教师套题、摸底,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 者给予纪律处分。三、审批试卷的各系部领导及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皆要 对试卷保密负责。若有失密现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七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登陆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试卷评阅一、试卷评阅具体由系部负责。试题评阅给分、扣分等 具体方法应按照清晰、严谨的原则,由系部制定统一的规范, 并严格执行。二、学生的答卷批阅前严格禁止拆密封线。阅卷时由两 名以上教师讲授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 在固定地点统一阅卷,决不允许教师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打分
4、, 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评分准确、合理、公正。并按确定的 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严禁徇私舞弊,如有发现将严 格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三、各系部应抽样逐题检查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 卷总量的10%0教务处可随时抽查教师的阅卷情况,并以适 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四、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要求计算的)、期末成绩、 总成绩均按百分记,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要求计算的)、 期末成绩有关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成绩若有小数最多保留至 0. 5o五、所有在册学生均应有登记,作弊、旷考、免修、退 学、缓考等情况均须注明,不得留有空格。成绩单登记表最 后一栏的分析中以参加考试学生的总成绩进行分析和记录。六、考
5、试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做出试卷分析,及时总结 学生答卷中的问题。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 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 对此在试卷分析中作出说明和解释。七、考试成绩由系部统一公布,班主任或辅导员通知学 生及家长,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事先向学 生公布。对考试或重修不及格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期末 时通知学生。八、任课教师对试题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开课单位对 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 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成绩登陆一、考试成绩评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两天内完成。学生 成绩一律由任课教师采用网上登录的方式进行。评阅教
6、师或 小组在考核结束后两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网上登录工作,成 绩提交后,在成绩系统中打印出成绩单(原始)一式二份并 签名(手写成绩无效),连同学生原始成绩册一同交开课部门, 由开课部门统一将打印成绩单(每门课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其它的由开课部门暂时保存至下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再由 开课部门移交学生所在系部保管。原始成绩册和打印成绩单 作为教学资料专门存放,不得遗失、更改。教务处将不定期 的对系部成绩的原始记录、试卷分析等进行抽查。二、至成绩录入截止日前无法录入完毕的课程成绩,须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 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未经允许而未能按时提交成绩者,将 根据情况
7、认定教学事故。三、课程成绩一旦提交,任课教师如因登录失误等原因, 需要修改成绩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如学生试 卷等),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教务处 修改。四、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学 院复查试卷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并由教学干事和阅卷 教师共同复查试卷,若确有问题由阅卷教师在试卷上更正, 并将更正原因,依据实际情况填入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 中,经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 任课教师在在试卷上及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由教务处 教学干事负责修改网上成绩。第二十四条成绩的管理一、学生成绩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各系部向学生 公布成绩和为
8、学生查询成绩提供服务。教务处的成绩作为学 生升降级、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各系部负责为毕业生提供 成绩单。二、各系部的成绩单与教务处的成绩单相矛盾时、在查不清原因的情况下以教务处成绩单为准。三、学生成绩单按学期、班级定期装订成册,及时按规 定和要求登记输机,对已毕业的班级应及时整理送档案室存 档。四、学生因考研、出国等原因需要学院提供在校学习成 绩单时,教务处以教务管理系统内的成绩单为准,如实出据 证明,其它部门出据的成绩单无效。第八章试卷归档一、建立考试试题(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 样卷(A、B卷)及电子版均要归档,并按期末考试试题试卷 归档表中要求,填写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
9、、考 试时限、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等项。二、在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试卷由开课系部归档备查; 学生考试成绩表由教务处和系部各存档一份。学生的原 始成绩单要永久保存,考试试卷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学院将按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留存期结束后可由系部自行处理。第九章考试总结 一、各系部在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内,对本系部考试的各个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 进意见,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在各系部总结的基础上, 对全院考试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形成 书面材料呈报主管院长。第十章学生考场纪律 一、考
10、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二、学生应提前半小时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卷发出1小时后,方 可交卷离场。三、学生应试时必须出示学生证,在教室考试者应把学生证摆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查对,学生证丢失者应及时 补办。四、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在指定座位上考试。五、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 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六、学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 曲线等。七、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 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 应立即赴医务室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系部补办缓考手续 并报教务处备案,不需
11、休假者不得缓考)。八、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有疑问可举手,请监 考教师解释(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 试卷。九、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 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十、不允许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手机等工具 进入考场。十一、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 论处,课程成绩为零分。十二、严禁考试作弊。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答卷作废。事后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章巡视检查一、由考务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巡视检查考试当天所有考 场。巡视人员必须配带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 的作弊行为,有责任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
12、职或 违纪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教务处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巡视组,于考试全天巡 视检查所有考场。第十二章监考教师职责一、监考教师主要由系部提供,教务处统一安排。主监 考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辅监考教师可以由其他教师出 任。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或交换监 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某场考试监考的,须经系部 负责人及联系院领导同意后,由系部安排人代替其监考,但 要求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备案。二、监考教师应熟悉“考场纪律”。主监考教师对考场 全面负责,辅监考教师协助主监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三、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主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辅监考教师
13、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监督学生按要求的顺序入座,不得私自调换座位。四、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 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 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五、监考教师应在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 事项,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用品不得带进考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 准许考生交卷。六、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要负责检查学生的身份证、 学生证或胸牌,防止代考。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 收卷,要求学生在试题及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级。七、若遇到监考教师解释不清或处理不了的问题,
14、应及 时向巡考反映情况,由巡考会同考务办公室一同处理。八、开考后若发现有试卷短缺、破损或其它异常情况, 请立即与巡考联系。九、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巡视考场,不得随意离 开考场,手机要求关机或开震动,不准接听电话,不准玩手 机,不准吸烟、聊天、阅读书刊、报纸或做其它事情。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 注意时间。终了时间一到,应向考生宣布立即起立,停止答 卷,将卷面朝下放置,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 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走。收卷后,试卷 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理齐进行装订,交考务办公室指定的地 方。十一、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坚决制止并将违纪情 况详细
15、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对考试作弊者应取消其考 试资格。十二、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 单。收卷、发卷份数应当相符,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 当场查明原因,在考场记录单中说明。十三、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违纪或作弊不报、考场纪律 混乱,主考人员有权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按教学事故处理。若 事后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不得参加教 学系列的评优活动。第十三章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2 .考试开始信号
16、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将考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 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 .偷看他人试卷者;.偷看夹带者;2 .互相传递试卷者(双方均按此规定处理);.互相传递夹带者(双方均按此规定处理);3 .暗示:用手势、表情、动作互通信息者;.实践课考试过程中,抄袭别人作品或借用他人作品
17、。三、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作弊行为,给予 勒令退学处分:1 .由他人代替考试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 .组织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第十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 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专业、班级违纪作弊 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 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二、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 员说明,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并由巡视人员在考 场记录单上签名。三、教师在阅卷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 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开课系部。四、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
18、在系部负责调 课程考核。其他承办的各类各级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参照本管 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照本 规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由主要领导依照本 规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系部主要领导作为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本部门的考核组织与管理工作,从人员组织配备及制 度建设等方面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工作内容包括认真落 实总体考核要求和安排;组织并监督本部门各门课程的复习、 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 成绩单管理及每学期的考核材料自查(复查)等工作。教育 学生端正考核态度,明确考核目的,在考核
19、过程中培养学生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对于考核中出现的 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对于工作中存 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和整改。第八条学院建立和实行学院领导、职能部门和系部三 级考试巡查制度。每场考试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考试巡 查,并随考核安排表公布。巡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巡 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要按要求巡视考场,及时填写巡考登记表, 按时交教务处。巡考人员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审定。五、以上记录或违纪作弊行为送教务处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向全院通报。对违纪作弊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
20、家长。六、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分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七、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受处分之后,必须做出书面检讨,如能认真改正错误,努力学习,学风端正,学习成绩有明显 进步,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学工处、系主任签署意见,教 务处审核批准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必须归入本人档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查学生遵守考场规则情况,协助或指导主考单位和监考教师 处理考核中的问题,负责考核中各种突发事件的协调与处理。第九条全院集中考核实行教务处负责制,承担考核的 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考核试卷印制、保密及学生签到表(补 考)准备、考场记录的汇总、监考人员的协调以及通报和处 理考核中出现的教师和学生的各
21、种违纪行为等工作。系部协 助本部门的试卷分装,考试时负责试卷分发、收集及考场记 录的回收等,考试结束后负责试卷及原始成绩册的回收、保 管等。第十条教职员工在考核组织管理及监考等工作中必 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于违 规部门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 故的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在各类各级考核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有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 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各 类考核的顺利进行。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十三条 凡人才培养
22、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包括理论教 学和实践教学)都必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考核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 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 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 报告评定学生成绩。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 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恰当的考 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方式,必须由任课教师写 出命题方案及申请,系部主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 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 程考试:一、一门课程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 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以上。二、一门
23、课程缺作业、实习作品等(在课程结束前两周 仍未补齐)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 (含)以上。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各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即将结 束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系部,系部于考前两天内统一报教务处。第四章 考核安排第十六条考核时间与地点一、期末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查两种情况。期末 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两周。集中考试课程由 各系部在开学的第10周向教务处申报(每学期每个专业集 中考核课程一般为3-5门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 间、地点,各开课部门协助安排监考老师。分散考查由开课 部门负责安排,原则上应安排在集中考试之前完成。二、考核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四场考
24、核安排。笔 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30分钟)。特殊 情况需更改考试时间,须经开课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时间变更必须由命题人在试卷上明 确标注并提前向学生说明。三、每个考场一般不超过30人,安排2名监考教师。 超过30人的考场,须加派监考教师。实践技能考核,可视 具体要求和需要,在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地点进行考核。第十七条监考人员监考教师主要由系部提供,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个考场 至少有2名监考教师。主监考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辅 监考教师可以由其他教师出任。监考教师的数量,一般应按 下列比例设置:3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多于40人不 足60人的考场设
25、3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设4人监 考。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或交换监 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某场考试监考的,须经系部 负责人及联系院领导同意后,由系部安排人代替其监考,但 要求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备案。第十八条缓考一、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学生因病或其它原 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核前持医院或院医务室所出具 的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说明,到学生所在系部办理缓考手续, 经审核同意后,由系部到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开课部门,由 开课部门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应至少在考试前一星期办理。二、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 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
26、疗证明到 系部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缓考 办理须由班主任、学工处、系部签字,教务处备案。第十九条补考凡各类课程、实践环节等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 者,须参加学院或系部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补考一般安排 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周末进行,补考的管理和考核组 织工作按正常考核同样的原则和要求处理。学工处要求班主 任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12级以前的学生) 按时参加补考。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参加补考,须重 修。第五章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一、考试课程原则上采用闭卷的方式,但也可根据课程 性质、特点、内容,采用开卷、口
27、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 种形式进行。但闭卷以外的考核方式均需在命题前以书面的 形式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到教务处 批准、备案。二、考查课程可根据考勤、课堂提问、讨论发言、课堂练习、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等进行综合考 核,作出总结性评定。考查内容由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或 教研室主任研究确定,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实施。三、考试和考查课程的确定,依据各专业学期教学执行 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各专业考试课程不超过5门。四、考核方式在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中应具体说明,任 课教师在每学期开课之初应告知学生,并要特别说明平时考
28、查的方式。五、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六、学期课程总成绩是平时成绩、实验与期末考核成绩 的加权平均值,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权重一般为40%或60%o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执行。第六章试卷的命题、印制及保密 第十九条试卷的命题一、命题规格各考试课程均应按统一要求命题,即考试时间为90分 钟、卷面满分为100分。试卷格式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制作。二、命题基本要求1 .命题以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 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着重检查 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 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检查学生独立
29、 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命题杜绝照搬课本原题,要大力提 倡试题改革,本着考察学生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 原则,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研究问题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 明、准确,要求采用学院规定的标准试卷格式,试卷上相应 项目必须完整填写,特殊要求应明确标注。2 .开卷考试主观题至少占60%,闭卷考试中主观题至少 占30%。试题类型不可单一,至少要有五种题型。3 .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4 .试题与前两次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o.试题须制订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5 .凡笔试课程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其内容、难 度及题量应该相当,A、B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
30、o 由教务处随机抽取试题。6 .严格考试的命题程序。试题的校对由命题教师负责, 试题内容、类型等须由系部主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A、 B两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纸质稿形式一同装入试题袋, 并在试题袋上签字,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后付印。第二十条试卷的印制一、试题(A、B两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考试前 三个星期以纸质稿形式,一同装入试题袋。试题袋上的印刷 份数等内容要求系部教学干事填写清楚,并由系部负责人签 名。非试卷试题,需要有明确的考核要求和详细的评分标准。 以系部为单位报送到教务处(逾期未交的由系部自行印制试 卷),在期末考试前一天将本系部全部试题以电子版形式报 送教务处。二、试卷由教务
31、处统一印制。印制前将试卷份数填写清 楚,试卷60份以下多印制三份,60份以上100份以下多印 制六份,100份以上每30份多印制二份。三、试卷印制完成后,系部教学干事应及时到教务处核 对试卷数量,之后教务处对印制完成的试卷数量进行复核, 并组织装订,保管在教务处保密室。开考前30分钟,系部 教学干事按安全保密规定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前15 分钟到考务办公室分发试卷。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 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 到安全和准确无误。教务处和系部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 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 事故,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