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642221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1.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目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3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5第四章财务风险控制6(-)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存足存款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7(二)确储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求。7第五章资金筹集管理9第六章资产营运管理11.产生的修理支出到达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141 .通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14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152、机器设备等,为10年;15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具、工具和家具等,为5年;154、交通工具,为4年;155、电子设备,为 3 年。 15第七章本钱费用管理17第八章收益分配管理19第九章

2、税务管理21第十章重组、清算22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23第十二章财务监督24第十三章附则25表大会表决。若需实行外部报批手续,则应报相干部门核准。(二)通过负债渠道筹集资金,除吸取公众存款外,各行社应按内部审批程序审 批。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设立时,股东(社员)的首次出资、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三十二条各行社必须明确资本总额和各投资者认缴金额,在获准工商登记(即 正式成立)后,应根据验资证明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等凭证,以此为根据肯定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其应承当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必须足额认缴资本金,除法律、法规以及行社章程规定的

3、转 让或者减少资本外,在连续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抽逃资本。第三十四条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 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存,是资本的一种储备情势。资本公积的来源和用处为:(一)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以及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必须符合相干程序。(二)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指资产价值变动准备和股权投资准 备等其他资本公积。第三十五条盈余公积是可从供分配利润中提取的,以及其他正常经营收益形成 的积存。(一)法定盈余公积金依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存计额已达 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二)任意盈余公积

4、金依照行社章程或者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三)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实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各行社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补偿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保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0第三十六条一样准备是指行社依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补偿尚未 辨认的可能性缺失的准备。第三十七条 各行社以借款、吸取存款、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 集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推敲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 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公道调剂负债结构,着落筹 资本钱。第三十八条 各行社获得国家

5、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 按规定实行;没有规定的,由全部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好处理;(四)属于补偿亏损、救助缺失或者其他用处的财政资金,作为收好处理;(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第六章资产营运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产营运管理主要包括现金资产管理、放款管理、对外投资管理、 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缺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的管理 等。第四十条 各行社由总行统一筹

6、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统一管理资金账户, 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依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有效合同 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第四十一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 款项等。(一)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在保证支付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 库存现金。(二)产生的现金长短款,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后, 再依照有关程序报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三)按规定缴足存款准备金,公道猜测活动性需要,留足备付金,并控制现金资 产总量。第四十二条 放款包括各项贷款(含信誉卡透支、贴现、信誉垫款、进出口押汇 等)、

7、拆放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一)放款按实际产生额计价。各项放款按有关制度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利 率和计息期限计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到期日价值(无附息票据按面 值)计价,按贴现期限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二)各项贷款应依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 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利率政策和期限规定,正确运算贷款利息,定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Cj、O(三)发放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物以双方协商量定或经双方认可的评估部门确 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行社承当。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情形,肯 定公道的抵、质押率。(四)贷款传让应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人

8、转让债权时应通知借 款人,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获得贷款人的同意。(五)仅限于总行进行资金拆出,资金拆出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授权管理办法进行。(六)对于借款人不能定期偿还的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对不符合尽职免责规定 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相干制度,规范对外投资行动,防范对外投资产生的 财务风险。第四十四条抵债资产是指各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 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质产或财产权益,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益类抵债资产。抵债资产 管理应遵守严格控制、公道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原则。(一)各行社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

9、的内部申报审批 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二)获得的抵债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三)处置抵债资产应依照公布、透亮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样 采取公布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引入竞争机制挑选买受人。(四)抵债资产一样不得转为自用。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自用的,应在实行规定的 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应收款项是指各行社在业务经营进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和预支账款等各项债权。(一)应收账款应建立入账审批制度。(二)按责任部门登记台账,定期核对。已挂账的应收款项,责任部门应及时完善 手续,清算销账。挂账超

10、过规定时间的,应由责任部门详细说明情形。(三)确认为没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后,按规 定程序申报核销。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2000 (不含)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交通工具等。(一)各行社应建立固定资产相干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做好固定 资产预算、文件记录、实物管理,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二)购建重大固定资产、实行重大技术改造,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 策和实行责任。(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以不同方式为本行社提供经

11、济利 益以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四)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依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 值比例对总本钱进行分配,分别肯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本钱。(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o(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1 .产生的修理支出到达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 .通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七)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并应在租赁期

12、内的各个 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或有租金应在实际产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租入固定资产 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八)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获得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 收入,或有租金应在实际产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四十七条各行社固定资产一样应依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 更新换代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肯定,不得随便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或者董(理)事会决议后实行,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各行社应

13、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运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 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旧。(二)各行社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形,公道肯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 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肯定不得随便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以下规定掌 控。1、房屋及建筑物的估计净残值率一样不低于5%;2、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净残值率一样不低于3%;3、电子设备净残值率一样不低于2%,对无实际残值价值的电子设备其净残值率可 为零。(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控: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2、机器设备等,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具、工具和家具等,为5年;4、交通工具,为4年;

14、5、电子设备,为3年。第四十八条 各行社的在建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 程、大修理工程等。已到达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固定资 产进行管理。各行社应依照估计的资产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再 按实际本钱调剂资产价值,但已提折旧不作调剂。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行社具有或者控制的、可为本行社带来经济利益的、 没有实物形状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土地使 用权、著作权等。(一)各行社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获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二)变更无

15、形资产权属时应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自获得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四)使用寿命不肯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内不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 进行减值测试。第五十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在摊销期限内均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应根 据具体内容,分别计入具体的费用项目。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本行受益, 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本钱,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摊销期限按以下 原则肯定:(一)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与租赁 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二)大修理费用以大修理间隔期为摊销期限平均摊销。

16、(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肯定摊销期 限;有合同、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的,按合同、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合同、协议期限, 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公道猜测的,按受益期限摊销;没有合同、协议期限,受益期限也 不能猜测的,按10年的期限摊销。第五十一条资产缺失是指实际产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缺失、坏 账缺失、信贷资产缺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缺失、无形资产缺失、对外投资缺失、担 保缺失、衍生工具业务缺失等。(一)对产生的资产缺失,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在追偿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 承当的缺失后,才能确认资产缺失,并实行报批程序。(二)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

17、式处置资产,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行相干程序。(三)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触及业务调剂或资产重组的,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 营计划,制定业务调剂或资产重组方案,实行规定的程序后实行。第五十二条各行社对外捐赠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畴和 条件,落实实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非法人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捐赠。第七章本钱费用管理第五十三条本钱费用管理要求。(一)各行社的各项支出,包括本钱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应严格依照财会制度 规定,据实列入对应的账户核算,不得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本钱费用支出 应依照权责产生制和配比制等原则公道计入当期损益。(二)支付金融机

18、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办理再贴现业务、 同业往来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以及系统内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支出, 一律采取转账结算,直接汇划至对方的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或者另设账户结算。(三)严格控制各项本钱费用支出标准。费用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虚列费 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其他单位。(四)在同一运算期内,核算本钱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运算范畴和口径应当一 致,不同运算期的核算内容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本钱费用支出是指在业务经营进程中产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 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

19、及附加、 资产减值缺失、所得税费用等。营业外支出是指实际产生支出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短款支 出、违约赔款支出、罚没支出、资产盘亏和清算缺失、抵债资产处置缺失、非常缺失、 公益性捐赠支出、其他捐赠支出、已转收益存款支出、估计负债支出、债务重组缺失和 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第五十四条 各行社应严格区分经营的本钱费用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得 将本钱费用支出列支营业外支出。第五十五条业务及管理费用是各行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进程中产生的业务及管理 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接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 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公杂费、

20、差旅费、水 电费、会议费、绿化费、董(理)事会费、取暖及降温费、修理费、税费、车船使用费、 广告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租赁费、管理费、监管费、开办费、物业 费等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 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 补充医疗保险金、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等工资性支出费 用;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折旧 及摊销费用。(一)各行社应强化费用支出束缚,对业务接待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修理费、出国经费、董(理

21、)事会费等实行重点监控。(二)各行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肯定由总行集中核算管理的费用项目。由总行统 一核算管理的费用,各分支机构无权列支。(三)各行社可根据辖属行业务规模、市场拓展、经营效益等因素将部分费用支出 核定至各分支机构,并做好财务授权,明确审批权限,由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范畴内按权 限审批列支。第五十六条各行社应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一)收益性支出是指受益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产生该项支 出是仅仅为了获得本期收益。包括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 出计入费用支出账户,作为当期损益列入损益表;(二)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

22、支出,即产生该项支出 不仅是为了获得本期收益,而且也是为了获得以后各期收益。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账 户,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十七条各行社应重视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 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五十八条费用支出专户管理。(一)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费用支 出不得擅自挤压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二)各行社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三)费用存款专户应一年一清。第八章收益分配管理第五十九条 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3、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动,防范财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规则和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 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 要求,综合运用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判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 资产、控制本钱、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 风险管理、资金筹

24、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本钱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 告与评判、财务监督等方面。第四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活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束缚,公道配置财务资源,反应经营状态,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 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各行社

25、产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 主要工商登记事项产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交相干变更文件复印件。第六十条业务收入的管理要求(一)凡属本单位经营业务范畴内的各项收入,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 记、核算,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规定另外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二)各项贷款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运算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对转入表外 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少计漏计、少收漏收, 不得将贷款与存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三)各行社应依照规定确认和核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将利息收入转移 到其他单位和境外,用于其他支出。

26、(四)本单位存放在同业的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按市场利率 或者规定的资金往来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及时入账。(五)各行社应依照规定的范畴、标准和费率收取各项手续费,并将手续费收入全 部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存放在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六)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及其他营业收入,应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 准确、完全地入账。对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应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少 计漏计等方式截留、转移收入。(七)各行社在经营各项业务所获得的回扣、佣金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得 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于个人福利。不得侵占国家和企业资产

27、、 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第六十一条补偿亏损是指用现有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补偿以 前年度产生的亏损的财务活动。(一)各行社产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补偿,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补偿的,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补偿,连续5年不足补偿的,用税后利 润补偿。(二)各行社产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补偿的情形下,由董(理)事会提出补偿 亏损方案,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予以补偿。(三)各行社在以前年度亏损未补偿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六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将本行社的净利润在投资者和本行社再投资之间进行 分配的进程。各行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

28、,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 配:(一)补偿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运算有本年累计盈利的,按本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 计亏损后的余额,计提10%比例的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到达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不再提取。(三)提取一样准备金。一样准备金余额不低于年末承当风险和缺失的资产余额的 1%,用于补偿尚未辨认的可能性缺失,但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章程的规定提取,章程没有规定的, 按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各行社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应充分推敲本行社盈余的 稳固性、投资机会、债务需要和举债能力

29、等因素,特别是发放现金股利,需要重点推敲 本单位现金流量状态。第六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行社,利润分配应依 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第九章税务管理第六十四条税务管理的目标是做好税收筹划,正确运算应交税金,依法纳税。第六十五条 各行社的税务支出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第六十六条各行社应按税法规定在归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完善账簿和凭证管理、 办理纳税申报、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第六十七条 各行社应严格实行税法规定,依法实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承当税 法规定应由他人承

30、当的税收负担。第六十八条 各行社对分支机构的纳税事项负有监督、指导和和谐的责任。各行 社在纳税进程中对纳税事项产生歧义,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第六十九条各行社应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建立税务台账。对于因 会计和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逐笔登记。各级机构应对纳税资料进行积存,及时 归档,分类装订,妥善保管,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干规 定实行。第十章重组、清算第七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社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 重组。(一)实行重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实行规定程序,组织展开财产清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

31、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 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行方案。(二)各行社重组进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 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第七十一条清算是指行社依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时, 为终止债权、债务和其他各种经济关系,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干者的合法权 益,由专门的工作机构依法对行社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算债权、债务、分配 剩余财产的行动。(一)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行社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获得的资产。(二)清算期间产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 及清算进程中必须的

32、其他支出,列入清算费用。(三)清算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伏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普通破产债权。(四)行社清算终止,应编制清算报告,托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 清算结果向全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干人通告。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第七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行社对外提供的反应本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态 和某一会计期间经

33、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等。会计报表是财 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第七十三条各行社应依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全、 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全、说 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一)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二)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全、清楚的说明。(三)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十四条财务会计

34、报告的表露应遵守统一性原则。各行社需要正式对外(包 括监管、人行、股东、公众、媒体等)表露财务信息时,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即经过财 务会计部门汇总基本账务信息后,按信息表露制度要求对财务信息按标准格式进行整 理,并起草信息表露业务报告,报董(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再统一对外公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表露任何有悖统一信息的财务信息。有关部门因 工作需要,可经按规定程序报经董(理)事会批准后,对外表露统一格式和口径的财务 信息。第七十五条 各行社应于会计期末对本行社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及 经营增长状态等进行财务评判。财务评判的主要指标包括:(一)盈利能力状态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

35、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本钱收入 比、营业费用占纯收入比例、利息收回率、中间业务收入率等。(二)资产质量状态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固定资本率、资产减值 准备覆盖率、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生息资产比例等。(三)偿付能力状态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活动比率、存贷款 比例、净资本负债率等。(四)经营增长状态指标,包括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七十六条 各行社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体系,明确不同层次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权限和监督责任,肯定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并采取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等多种情势,保证财务活动规范运行。第

36、七十七条 各行社在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的同时,应自觉依法接受外部监督。第七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干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九条 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的实行办法,报省联社备案。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 税时应依法进行调剂。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一)统一管理。财务权利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由总行统一 制定财务管理实行细则

37、和财务计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事迹评判体系,统一配置全 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 外表露财务信息。(二)授权经营。在实行总行统一财务管理的条件下,各行社应公道安排分支机构 及相干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关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别,并区分不同的财务事项 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授权下展开日常财务活动,实行总行统一的财务 制度、负责财务预算的落实。(三)分级考核。依照管理责任与管理权限相结合的要求,各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及 相干部门财务实行情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务资源分配、授权调剂、员工绩效 工资等挂钩。第九条各行社应按法人治理要求建立完

38、善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行社的权利机构,审议、 批准、决定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二)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和经营决 策机构,制定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审议批准重大财务事项。董(理)事会对股东(社 员)代表大会负责,(三)行长(主任)。行长(主任)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行者,根据董(理) 事会的授权在财务管理上行使战术性决策。行长(主任)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可授权副行长(副主任)在授权范畴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副行长(副主任)对行 长(主任)负责。(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

39、门,财务部门对分管行长 (主任)负责。(五)监事会。监事会是行社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活动;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单 位内外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条各行社分支机构及相干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授权 内财务管理各项工作。(一)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可实行总行委派制。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总行财务部 门垂直管理。(二)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对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负责本机 构内部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机构负责人展开工作,参与本机构重要决策;另一方面 对总行负责,贯彻实行总行相干政策,

40、监督本机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控和可行范畴内。 财务主管同时负有向总行报告本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第十一条各行社应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一)在法定经营范畴内,各行社应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 行逐级有限授权。(二)行社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 要负责人事迹等,实行区分授权。(三)行社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事迹、风险状态、授权制 度实行情形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形,及时调剂授权。(四)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畴内展开业务活 动,不得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二条财务预算管理

41、是利用预算对行社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计划、 分配、考核、控制,以有效地组织和和谐行社的经营活动,完成明确的经营目标。各行 社财务预算应在猜测和决策的基础上,环绕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资金获得和投放、 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活动做出具体计划。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一样按年度编制,依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 程序进行。(一)下达目标。各行社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社发展战略、 预算期经济金融形势的初步猜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样于每年年底以条件出下一年 度财务预算目标,并肯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下达各预算实行单位。(二)编制上报。各预算实行单位依照下达的财务

42、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 以及猜测的实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上报总行财务部门。(三)审查安稳。财务部门对各预算实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 提出综合安稳的建议,对发觉的问题提出初步调剂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实行单 位予以修正。(四)审议批准O在修正调剂的基础上,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报行长(主任) 办公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应责成有关预算实行单 位进一步修正、调剂。在讨论、调剂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提交董(理)事会、直至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五)下达实行。财务部门对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分解成指

43、标体系,逐级下达 各预算实行单位实行。第十四条正式下达实行的财务预算,一样不予调剂。预算实行单位在实行中由 于经济金融政策、会计制度等产生重大变化,导致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 导致财务预算实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剂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的调剂应在逐 级报告审议批准后实行。第十五条建立财务预算实行情形的报告制度。(一)各预算实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实行情形。对于财务预算实行中产生的 新情形、新问题及显现较大偏差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责成有关预算实行单位查找 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二)财务部门应监控财务预算的实行情形,及时向预算实行单位以及本单位决策 部门提供财务预算

44、的实行进度、实行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增 进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十六条 各行社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 正财务预算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保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第十七条财务风险是指与行社财务活动相干联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资本风险、 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 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及市场风险等。第十八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包括辨认、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 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 事人应承当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45、第十九条各行社应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 适应,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一)自我控制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定期对本单位承当风险水平和 资本承当能力进行科学的测算,建立健全以资本为核心的资本束缚机制,实现质量、效 益、速度、规模的和谐统一。(二)评估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对承当的 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估,肯定风险可接受的水平,把资产扩大和业务发展建立在资本 束缚基础上,实现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的和谐发展。(三)补充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承当水平、资本短缺程度、市场筹资能 力、筹资时机等因素,适时

46、补充资本,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补充渠道增加资本金,以保 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1 .吸取股本金。在相干股权结构符合管理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增资扩股,吸取股 本金补充资本。2 .年度盈利积存。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综合发展计划,通过增收节支提高盈利 水平和适度控制现金分红比例,到达提高利润留成的目的。3 .提取一样准备,增加资本。4 .其他筹资渠道。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提高资本充足率。第二十条 各行社应依照保证相干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连续经营的原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内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监控体系,控制资产负债比 例,确保资金活动性。(-)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存足存款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

47、(二)确储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求。第二十一条各行社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逐渐实 现动态评判,依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各行社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连续使用的,应 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缺失的,应依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实行账销案 存管理。第二十二条各行社应逐渐建立与本行社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分析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 波动情形,估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市场风 险缺失。第二十三条

48、 各行社应建立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定价审核制度,产生关联交易, 必须实行规定的程序,并按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守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肯定 并及时结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躲避税收。第二十四条各行社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 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托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依 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 施。(一)托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展 开,获得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二)各行社展开托付业务,应明确相干方的权益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责任,不得展开各种情势的“假托付”业务。(三)各机构展开托付业务,不得垫付任何资金。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 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