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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 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 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gov. cn)提出意见,也可以 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 0 0 80 5 , 信封上请注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 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
2、三十四条,修改为:“协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3、:“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
4、益的,应 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 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十五、增长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 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算有关情况。”四十六、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的除外。”四十七、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 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批准
6、提起诉讼的除外。”四十八、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 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十九、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并可以立即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五十、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告知履行法律 文书拟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7、。人民法院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告知书,有 关单位必须办理。”五十一、将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 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 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批准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 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 家严禁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五十二、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五十三、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
8、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 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 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 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 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
9、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半年,即视为送达。”五十四、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2 3年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 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是对的的,条文规
10、定大多是可行 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 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 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 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规定,从 2023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 是秉持中国
11、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行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的确施; 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结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 些问题暂不作规定。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 人大代表、公司、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足论 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 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 案)。现就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
12、、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足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 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 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 .增长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 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建议增长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2 .增长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
13、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 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 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修 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的合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 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4、修正案草案第二 十七条)2 .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 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解决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合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 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用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拟定 合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规定当事人互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3 ,增长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 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长公益诉讼制度。建 议增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
15、、社会团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修正案草案第八条)4 .完善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严 禁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规定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 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 上增长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使判决难以执 行或者导致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 作出一定行为或者 严禁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裁定采用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5 .
16、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 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增长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 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 条)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对的合 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明确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
17、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届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署名或者盖 章。(修正案草案第十条)2 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迟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 情况,建议增长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 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补偿迟 延诉讼导致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修正案草案第十条)3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增长规定:当事人可 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 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拟定具有资格的鉴定
18、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 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告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四、完善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朴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朴的民事 案件合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运用司 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 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合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 诉讼制度。建议
19、增长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修正 案草案第三十五条)2 .扩大简易程序合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建议增长规 定对简朴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合用简易程序。(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三条)3 .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建议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朴的民事案 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五、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的确施法律的重要制度, 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建
20、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增长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 索,建议增长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 监督程序中增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第四十四条)2 .扩大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 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 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况,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21、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长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3 .强化监督手段。建议增长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 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算有关情况。(修正案草案第 四十六条)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针 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完善再审审级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方便公民
22、申请再审,可以考虑发生在 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不一定 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建议增长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同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2 .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 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 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建议增长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是,人民法 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 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
23、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 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修正案草案第四 十五条)七、完善执行程序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 .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规定:执行员接到 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并可以立即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2 .制裁逃避执行行为。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建议增长 规定:被执行人与别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
24、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 案第二十一条)3 .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 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建议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 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涉及:“(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
25、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干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十、增长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 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补偿迟延诉 讼导致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 份数以及收届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26、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 支持证人作证。“不能对的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告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因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27、人民法院依法告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 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人 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署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经人民
28、法院告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十三、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 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合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十四、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 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
29、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 送达。”十五、增长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批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 以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十六、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 为“保全”。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也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者其他因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导致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
30、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严禁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 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 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 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用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
31、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保全。”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 财产后,应当立即告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反复查封、冻结。”二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 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32、解除保全。”二十一、增长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别人 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别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拟定 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关单位接到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告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二十三、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33、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 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二十四、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十五、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 的,先行调解。”二十六、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予以解决:“(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
34、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 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解决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 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半年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十七、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
35、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 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 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 的,应当在七日内备案,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 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十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解决:“(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合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用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性质,拟定合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规定当事人互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二十九、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
36、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和电子数据,三十、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 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涉及:“(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合用的法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十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三十一、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 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合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
3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H)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十二、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 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三十三、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规定 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合用简易程序。”三十四、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审理简朴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 当事人陈述意
38、见的权利。”三十五、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 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三十六、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 状的内容应当涉及:“(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 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三十七、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通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解决:“(一)原判决认定
39、事实清楚,合用法律对的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合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 后改判;“(四)原判决漏掉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作出判决。”三十八、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 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 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
40、物权案件,合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合用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十九、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长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所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
41、十四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 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 财产,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所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四十一、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当
42、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少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九)违反
43、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漏掉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十二、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 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四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将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第二百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 抗诉书。”四十四、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