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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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关 于支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乡村 振兴五年行动方案投资工程管理方法和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安排支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程。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由开展改革部门主

2、管的以工代赈项 目,严格按照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规范管理。第三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要求, 县级负责工程审批,落实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国有林场属省、 市(州)管理的,由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审 批。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由农 场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审批,落实工程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工程管理遵循以下原那么: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工程, 不低于20 %工程资金用作劳务报酬。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施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 的,按照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 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工程,具备条件的可采

3、取村民民主议事方 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量小、技术要 求不高的工程,可由村(居)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 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县级明确具体投资量标准,技术要求 不高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自 查验收,自查验收通过后于15日内向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提 交自查验收报告和工程验收申请。自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 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自查验收结论等。工程验收依据主 要包括相关政策、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行业标准 等;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 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资

4、金管理使用情 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县级工程主管部门应于收到验收 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 工程,县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责令工程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 目完工3个月后未通过县级验收的,县级工程主管部门应向-10 -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 问责。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应在工程实施单位初验 过后15日内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属地农业 主管部门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 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属地农业主

5、管部门要责令工程 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工程完工三个月后未通过属地验收的, 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问题严 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 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后15日内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工程验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 内,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验 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同级林业 主管部门要责令工程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工程完工三个月后 未通过验收的,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林业主管 部门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第三十条 对工程类工程,工程实施单位要组织承

6、建单 位、监理单位按规范开展竣工决算,并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 告。竣工决算报告经工程实施单位认可后须报县级工程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11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指 导和监督实施主体开展竣工决算,指导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 告。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由林场组织承建单位按 规范开展竣工决算,并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同级林业主 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指导。第三十一条 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向县级工程 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等有关情况。县 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工程主管部门督导工程 实施单位,完整、准确、及时将工程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 贫监测信息系统,报省、市备

7、案。省、市两级党委乡村振兴 小组办公室将对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系统数据质量等 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 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 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第五章工程资金拨付与报账第三十二条 工程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 报账制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得 以拨代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超进度拨款,具体报账流程 及报账依据严格按照县级制定的报账实施细那么执行。中央衔12 - 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监管

8、平 台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资金闲置、挪用。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按 照属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实施方案经属地农业主管部 门批复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严 格按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及同级财政 部门有关细那么执行,工程实施方案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资金安排工程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县级国库,由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工程,继续用于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9、工程结余资金,农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继续用于该欠兴旺国有 农场巩固提升。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结余资金,按 规定上交财政或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继续用于该欠 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第三十四条 到户类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工程实施单位 组织实施,查验完后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补助对 象。第六章工程公示公告第三十五条 衔接资金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项 目公示公告有关要求,确保衔接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的透明 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具体内容:(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 分配结果予以公告。(二)工程库建设情况。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

10、小组审定的工程库,实行县公告。(三)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审批衔 接资金工程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 案)进行公告。(四)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年终,县、乡、 村三级分别对本年度衔接资金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实 现等情况。(五)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对项 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内容、投资 规模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 受益对象、解决就业规模、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权属等。项 目完工后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工程实 施结果、验收结

11、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第三十六条公示公告方式(一)省级财政、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 林业、移民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级、县级在本级人民-14 -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二)乡级、村级和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地的乡镇、 村(居)委会信息公开栏和工程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基础设施类工程要有永久性公 告牌。(三)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在农场信息公开栏 进行公告公示。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林场本级在林 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市(州)级、县级可在同级人 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公开。第七章 工程绩效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应

12、建立健全工程推进机制,形成储藏 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见效一批的良性循 环。第三十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催促指导 下级部门或工程实施单位加强工程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 理的设定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纳入 工程库,未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原那么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 金。第三十九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催促指导 下级部门或工程实施单位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工程预 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管理 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应及时纠偏纠错。第四十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催促指导下 级部门或工程实施单位对工程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

13、 表,重点工程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 乡村振兴、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主 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问题整改、改进管理、政策调整和安排年度衔接 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资金绩 效评价工作由农场归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组织有关 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欠兴旺国有林 场巩固提升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 门开展,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绩 效评价。第八章工程后续管理第四十一条 衔接资金工程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

14、于加强扶贫 工程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 51号) 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厅关于加 强扶贫工程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 202167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工程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初步明确工程建 设形成资产的权属。工程完工验收后,形成工程资产要按程16 - 序确权并及时移交,明确后续管护主体责任。第四十三条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采取适时跟踪、季度调 度方式,全面掌握工程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情况,每半年向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第四十四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应每半年组 织研究一次工程后续管

15、护和资产运营工作,及时处理工程后 续管护和资产运营管理当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持 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资产闲置。因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 造成工程资产毁损无法修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 应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四十五条 按照“一工程一档案”的原那么,工程实施 单位负责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档案由文字、图片、音像 等资料组成,工程相关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 档,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工程库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村级、乡级申报 入库资料、部门论证入库资料、县级审定入库资料等。第四十七条 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申报、立项

16、、 实施资料、工程资金文件、工程调项文件、工程利益联结分 配方案及协议、受益户的清单、工程采购资料、工程招投标 资料、工程公示公告资料、工程绩效资料、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监督检查资料、工程资产确权移交管护等相关资料。-17 -第九章工程监督第四十八条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印发实施方案 批复文件30日内,将资金文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审计等 部门。第四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那么,各级乡村 振兴部门会同工程主管部门采取运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 系统和“乡村振兴云“线上监测、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强 化工程全过程监管。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资金支出等数 据信息组织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

17、期(每月)与 财政监控平台进行数据比对,确保资金支出到达序时进度。第五十条 运用“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 询服务平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五十一条 工程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工程未 启动的、未按照工程实施方案进度推进的、工程实施效果不 好的,工程审批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实施单位逾期未整改 或者整改不力的,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须进行通报。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 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分包、转包工程,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那么,工程实施 单位应当配合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 部门对工程进行日常监管

18、、审计、专项核查等,对发现问题-18 - 要及时整改。假设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相关单位应将问题 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 用、骗取、套取、贪污、损失浪费衔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进行处理。第十章附那么第五十四条 过渡期之前制定的扶贫工程管理、工程库 建设等相关文件与本方法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方法规定 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由省乡村振兴局、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开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生 态移民局负责解释。19 -政府引导、群众主体;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市场导向、因地制宜;规范公开、突出绩效。第五条 工程建设

19、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开展、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 升、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第六条工程主管部门指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 利、林业、移民等部门,各级主要职责为:(一)省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工程规划、工程备 案、催促检查、绩效管理等。(二)市级主要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库 建设指导和工程监管,统筹指导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 工程抽查和绩效管理等。(三)县级主要负责工程库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编 制、工程论证、工程审批、工程实施、工程监管、工程检查 验收、绩效管理及工程后续管理等。(四)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库建设、工

20、程年度 实施计划、工程论证、工程审批、工程实施、工程验收、项 目绩效自评、工程后续管护、工程监管等由农场属地农业主 管部门负责。(五)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库建设、工程年度 实施计划、工程论证、工程审批、工程验收、工程绩效评价、 工程监管等由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等,制定绩 效管理政策制度,催促指导推进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参与项 目评审及验收、工程后续管理等。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工程谋 划、工程申报、组织工程实施、工程自查验收、工程后续管 理等。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 用,在工程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管、

21、工程评估验收环节 上实行“四个全程参与”,并引导农户参与工程。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由农场负责工程具体谋 划、工程申报、工程实施、工程完工自查初检、工程档案管 理等。农场属地主管部门在工程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管、 工程评估验收等环节做好监督指导。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由林场负责工程具体谋 划、工程申报、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完工自查初检、工程绩 效自评、工程后续管护、工程档案管理等。林场同级林业主 管部门在工程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管、工程评估验收等 环节做好监督指导。第二章工程库建设第九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县级相关规划和重点 任务,按照“村(居)申报、乡(镇、街道)审核、部门论 证

22、、县审定、省市备案”入库程序,实行“三公示一公告”, 牵头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程库(以 下简称“工程库”)建设管理工作。第十条 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应符合开展规划、土地使用、 生态环保、平安评估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程 名称、工程类型、工程预算总投资、规划年度、工程主管部 门、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工程地点、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 机制等。第十一条 工程入库遵循以下程序:(一)村级申报。村(居)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 队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认真分析本 村(居)资源禀赋、市场前景、政策指引、资金概算,组织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工

23、程清 单,并在村(居)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二)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工程的真实性、 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利益联 结、规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在乡(镇、街道)进行工程 清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三)部门论证。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牵头组 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入库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的 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 性进行论证,及时提出意见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 接乡村振兴工程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 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

24、建立等情况。(四)县级审定。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结合相 关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综合研判行业主管部门论证 意见后,合理确定工程库储藏清单,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 导小组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工程库经县级公示无异议, 进行县级公告。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工程 库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备案,并向县级行业部 门及乡(镇、街道)反应工程库清单,乡(镇、街道)向村 反应工程库清单。(五)少数民族开展任务资金工程入库由县级民族工作 部门组织工程申报,按程序开展入库评审,每年按时提供给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库。(六)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由农场向

25、属地农业 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工程的真实性、 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进 行审核,并对工程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公益性、收 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立项依据, 通过论证的工程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立 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纳入工程 库。(七)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由林场向同级林业 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工程的真实性、 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进 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 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论证。可邀请相

26、关专 家及财政、发改、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业务工作 人员参与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立项依据,通过论证的工程公 示无异议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 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纳入工程库。上述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对跨区域、规模化的工程,可由乡(镇、街道)或县级 行业部门提出,经征求相关乡(镇、街道)村(居)意见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工程,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优化工程入库、公示公告流程。第十二条 纳入工程库的工程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政策导向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充分分析研判基础上,将不适合实施

27、条件的工程清理出库; 3年未执行的工程自动出库。将论证优质工程及时调整入库, 做到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与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工程一律不得纳入项 目库。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每年11月底前 完成三年滚动工程库建设和下年度衔接资金工程实施计划,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年度衔接资金工程计划要 统筹考虑巩固提升现有农业产业工程。第三章工程申报、立项与审批第十四条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组织相关乡(镇、街道)、部门编制工程申报资料,并对拟 实施的工程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工程论证(含实地勘察), 自收到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5日内,

28、出具立项评估意见和 衔接资金拟支持工程清单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立 项评估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到县衔接资金支持工程立项评 估意见及清单汇总,并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自收到县级党 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汇总立项评估意见及工程清单之日 起10日内下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自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下 达之日起10日内,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民宗、农 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部门下达资金安排文件。第十六条 工程申报单位自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下达之 日起30日内,根据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应包 括以下内容:工

29、程申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实施单位、建 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概算、实施期限、实施方式、绩效 目标、利益联结方式、覆盖村(居)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 保障措施,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程效益分析,以 及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第十七条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程实施方 案之日起15日内牵头审核并下达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同步 会同财政部门批复工程绩效目标。批复文件报县级党委乡村 振兴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部门实施的工程由县级党委乡村 振兴领导小组批复。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方案为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项 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工程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实施方 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工

30、程建设地点、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额度等;工程确需调整的,须报原项 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小组办公室备 案。第十九条 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申报、立项、 批复等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农业主 管部门备案。欠兴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工程申报、立项、实 施方案批复等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批复文件及实 施方案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申报时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投资工程管 理方法,要对工程的资金来源进行评估,严禁形成新增债第二十一条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 的工程类工程,要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31、估,不得立项批复,不得开工建设。第四章工程实施与验收第二十二条 工程由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 理。县级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 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欠兴旺国有农场巩 固提升工程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单位原那么上为工程申报单位。项 目原那么上为在行业部门指导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组织实施,跨区域工程、培训类、小额信贷贴息类、 教育补助类、就业补助类及专业技术强的工程可由县级行业 部门实施。欠兴旺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工程由属地农业主管部 门组织欠兴旺国有农场开展实施。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应当落 实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质量和平安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等。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期原那么为一年,工程要在实施方 案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第二十六条 农业产业工程可通过直接投资补助、以奖 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村内小型公益性基 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具备条件的鼓励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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