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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 动的市场主体。第四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 品安全。第五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 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
2、安 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 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关于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方法(试行)的政策解读现将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方法(试行)(以下 简称方法)作如下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特殊食品经营在准入条件、经营要求等方面具有区 别于普通食品的特殊规定,对经营者的要求更加严格。梳理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要求,催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
3、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对于方法特殊食品经营行为,守牢特殊食品 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中大力推行专区 专柜经营提升行动。以“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帐有专 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过错投诉为内容,从经 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方法、 索证索票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等六个方面明确提升行动标 准,累计培育示范店5600余家,有效促进了全省特殊食品经 营者依法经营和方法管理。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经营环节仍然存在特殊 食品与其他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进货查验义务不落实、人 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究其原因,还是经营 者对主
4、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另一方面,为提高重点领 域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将信 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 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构建长效 治本监管机制,这也对特殊食品经营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指 出了新方向。方法提炼汇总了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文件规定中的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要求,总结了我省专区专 柜提升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引入了信用监管的最新要 求。目的主要是催促特殊食品经营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催促特殊食 品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方法经营行为;方法市场监管 部门在特殊食
5、品经营监管中的行为。同时,制定方法也 是我局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 一项具体制度措施。二、主要内容方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那么、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标签说明书及广告、监督管理、附那么等内容。第一章总那么,共六条。主要内容是方法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主体定义、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和诚信经营相关 要求。第二章经营资质,共五条。主要内容是对准入要求、经营范围、亮证经营、网络销售和特殊情形的要求。第三章经营行为,共八条。主要内容是对进货查验、统 一配送、记录制度、产品陈列、设立提示牌、消费提示、网 络消费提示和方法提升的要求。第四章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共三条。主要内容是对
6、标 签说明书、广告管理和禁止条款的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内容是对监督检查、信 用管理、信用承诺、智慧建设、网格管理、激励措施、管理 措施和宣传教育的要求。第六章附那么,共两条,规定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三、方法的创新与亮点一是表达我省监管制度创新。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及其他 省市中尚未制定特殊食品经营管理方法。我省方法的制 定表达了我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创新,同时填补了 国内特殊食品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的空白。二是表达安徽“地方特色”。我省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 营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在专区专柜经营、科普宣传教育等方 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一些经验。在方法中,提出了 对不同类型特殊食品销售
7、场所设置提示牌的要求,比方方法 了对食杂店等小微经营单位、对促销区和收银台等临时销售 特殊食品区域的设置要求;制作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提示牌 的样式,既统一了格式也便于企业直接使用。三是表达特殊监管的最新要求。方法引用了 2022年 实施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 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方法、2021年发布的特殊食品销 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法规制度的最新要求。办 法还表达了信用监管的最新要求,创新实施特殊食品经营 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还配套制定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 营标准对照表,鼓励特殊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我对照、自我评 价、自我承诺的方式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
8、提升特殊食品经营及专区专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营主体 自律作用。承当社会责任,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倡导特殊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七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 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工程(保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且经营 工程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
9、包装食品经 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第十条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 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医 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本方法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 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 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 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0、证明等材料;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 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第十三条 对实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特殊食品 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但销售门店应保存 总部配送清单,并以适当形式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 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第十四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 录制度,记录批发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
11、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第十五条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第十六条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 “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 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第十七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 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一)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 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
12、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 期缺乏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 措施。第十八条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 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在销售页面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 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 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第十九条 鼓励特殊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区域所处显著位 置规范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和标注消费提示:(一)可在货柜、货架等上方显著位置设立特殊食品销 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多个货柜、货架组成销售集中区 域的,可在区域上方显著位置悬挂特殊食品销售专区吊牌。(二)食杂店等小微经营单
13、位经营特殊食品数量较少的, 可在货柜、货架中设置专门区域摆放,在价格标签处用插签 的形式展示提示牌。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界限,易于 消费者分辨。(三)促销区、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的区域应根 据实际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四)提示牌可按照安徽省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 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制作,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 根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五)在三类特殊食品销售区域对应位置分别张贴特殊 食品选购提示。第四章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二十条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 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
14、人群、不适宜人群、 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设 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 疗疾病”警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 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 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 包装上,不得加贴。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 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 内容相一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
15、品广告 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 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对0-12个月龄婴 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 不得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 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 部或者局部替代母乳。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 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双随机、一公 开”工作原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 标准的要求,结合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情况,对其
16、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开放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 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 料,协助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特殊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结合信用风险 分类结果合理确定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第二十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食品专 区专柜诚信经营标准,逐步推进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信 用承诺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鼓励
17、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我对照、自我 评价、自我承诺方式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 提升特殊食品经营及专区专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营主体 自律作用。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特殊食品智 慧监管平台建设,统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追溯信 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积极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 经营公示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自主承诺网上办理、统一公示。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全面推行“智 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设置监管网 格,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 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市级、县级市场监督
18、管理部门对参与特殊 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自我承诺 诚信经营者名单;(二)准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使用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 动相关标志、海报等宣传资料;(三)在满足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管要求基础上,相应减 少检查频次;(四)在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 供便利措施;(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九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自我 承诺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定期开展针对承诺事项的监督 检查。对违反承诺、未能遵守诚信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采 取以下措施:(一)移出门户网站公示名单,不得使用自我承诺诚信 经营活动相关标志、海报等宣传资料;(二)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三)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四)将违反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 工作中积极开展以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等 为主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n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