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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人 事管理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工勤 人员及员额制工勤人员。第二章工勤人员管理第三条聘用制工勤人员管理(一)原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 合同原那么上每两年签订一次;距退休缺乏五年的,签订一次 性合同,直至退休。(二)聘用制工勤人员的考核按照XX省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考核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员额制工勤人员管理(一)员额制工勤人员应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 原那么上不得超编制配备。(
2、二)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为:合同期一年的为1个月, 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 定工资的80%o(三)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3)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以下标准执行:工 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 次,取消年终奖励,全年绩效奖励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2、员额管理人员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待遇。(1)每病休一天扣除一天的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当 月工资的60%;(2)在本单位工作5年(含)以
3、内的,全年累计不得 超过3个月,月工资为原工资的40%;(3)在本单位工作10年(含)以内的,全年累计不得 超过6个月,月工资为原工资的50%;(4)在本单位工作10年(不含)以上的,累计不得超 过24个月,病假期间月工资为原工资的60%;(5)扣缴后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6)如果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病假)仍不能正常上班 的,合同期满的,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十)非因工致残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 在医疗期满后,应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
4、职46 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八条事假(一)职工原那么上不允许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 的。各部门工作人员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签字,综合科备 案后方可休事假;中心副主任需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综 合科备案后方可休事假;中心主任需经县领导同意并签字, 人事处备案方可休事假。(二)事假应进行累计计算,并从年假中予以扣除。(三)全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当年年假天数总和的,应 扣缴事假工资,扣缴数为每超出1天扣缴当年日工资的整10 元数。(四)员额管理工勤人员事假累计超过当年年假的,除 按上一款规定处理外,还应作如下处理:1、10天(含)以上的,除扣缴工资外还应调整工作岗 位;2、20天(含)以上的,
5、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自 动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签订。新招聘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经 考核合格后,其薪酬按照所聘岗位起始档次执行。首次订立 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单位规章 制度行为,并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续签下一个合同 期,符合工资晋级条件的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2、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制度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3、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即予终止。经单位和员工协 商一致同意,每2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2年 期劳动合同后,签订5年期劳动
6、合同。4、解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38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 改革、服务工程社会化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 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五条短期用工管理(一)短期用工上报主管部门,采用招聘方式。(二)招聘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的,需签订劳动合同,时 间通常不超过半年。继续用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三)短期用工人员实行月工资制,工资标准按XX市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特殊技术岗位确需提高工资标准的,上 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人事劳资第六条加班和值班。(一)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加班的,应安排好人员,值 班通常安排各科室领导。(二)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因实际工作需要
8、安排职工加 班的,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力口班。 未经批准的加班或事后补批一律无效。(三)聘用制工勤人员加班值班以串休形式予以补偿。(四)员额制工勤人员法定假日上班的,应按当年日工 资的300%给予加班费;值班和非法定假日加班的,安排串休。39(五)误餐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或误餐补助费由指相关科室审 核。第四章考勤第七条 建立中心统一的考勤制度,职工工作日须按规 定进行考勤。考勤在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区域范围内进行。第八条建立考勤管理专人负责制。中心各车队指定专 人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因故不能正常考勤的,由专管 人员将相关情况录入考勤管理系
9、统,并保存相关的证(依) 据。第九条 建立考勤情况报告、抽查与通报制度。各车队 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车辆管理科告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由车 辆管理科汇总上报人事处。第十条 禁止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车辆管理科对各中 心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反应 与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考勤惩办机制。对未按规定出勤人员给 予相应的惩办。(一)旷工。聘用制职工旷工1-2天,年度考核等次确 定为基本合格;3-6天,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 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7天(含)以上,按国家有关法规处 理。员额制职工旷工-2天,按日工资的300%扣罚,连续旷 工3天(含)或一年内
10、累计旷工5天以上解除劳动 合同。40(二)病事假。因病因事请假的按本规定第六章处理。(三)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次数实行合并计算。全 年10次以内的进行全中心通报,全年10次(含)以上的取 消评优资格,全年30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 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全年40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等 次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第五章带薪休假第十二条 工龄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工龄 假,工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龄假5天;满 10年不满20年的,工龄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工龄假 15天。(二)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11、不计入工龄假的假期。(三)工龄假的核定。以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年月 日)至申请休工龄假时(年月日)累计有效工龄为基准(每 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工龄)核定职工工龄假天数。(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龄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1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已享受当年工龄假的,年内又出现上一款规定之 一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工龄假。(六)工龄假在本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但分段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也不
12、得跨年度安排。(七)未完成工龄假休假的,不得合并计算到下一年的 工龄假期,当年假期在年底自动归零。第十三条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 日。(一)产假时间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含产前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配偶生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个工作日。(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以内终止妊娠的,给予 21天产假;怀孕7个月(含)以内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 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98天产假。(三)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聘用制工勤人员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员额
13、管理人员暂停工资待遇,由医保给予生育津贴。生 育津贴少于本人实发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工资额度,高于本人 实发工资额度的也不予收回。(四)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应42 给予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五)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 得超过6个月。第十四条探亲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亲都不 住在一起,常规铁路里程超过1000公里的,可以享受探亲 假。(一)假期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
14、次,假期 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职工自 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可在四年内的任何一年安排。(二)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的团聚时间。可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o(三)职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婚丧假(一)婚假1、职工本人结婚的,应给予15个工作日的婚假;2、结婚时,不在职工本人居住地的,根据路途远近,可给予路程假;433、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4、再婚的,可享受婚假。(二)丧假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含配偶
15、、父母、配偶父母、子 女)身故的,可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弟姐妹)身故的,给予一天丧假。2、丧事不在居住地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3、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第十六条 职工休假,填写休假单,各部门工作人员需 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签字,综合科备案后方可休假;中心副 主任需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综合科备案后方可休假;中 心主任需经县领导同意并签字,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第六章病事假第十七条病假(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医疗期(病假)。(二)职工享受医疗期(病假)需有三甲或市级以上 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及医生出具医疗证明。(三)
16、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不能按上一款提供 相应证明的,视为医疗终结),应在医疗终结后三个工作日 内至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四)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的,按照有关规 定,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待医疗期满(或医疗提 前终结)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44(五)员工医疗期(病假)期间未按时上交诊断证明或 诊断证明不符合规定的,病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 理。(六)员工持虚假诊断证明骗取休假的,一经查实,按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处理。(七)停工医疗期间,节假日、公休日计入医疗期。(A)职工的医疗期(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医疗期(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17、年限和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期限为3个月至24个月。(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 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 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医疗期(病假)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 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待遇1、聘用制工勤人员待遇(1)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按以下标准执行: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