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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意见的公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2年第122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方法等法规文件,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征求意 见稿)已起草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珍贵意见和建 议,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应。电子由B箱:zjtsccwork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建筑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050051附件: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2日附件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 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开展,依据 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 法(试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等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 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 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 单位的工程管理有关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 畴。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建筑
3、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及依 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并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 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作业(施 工劳务)资质的企业。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催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对建筑企业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报送数据完 整、及时、准确。第六
4、条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并向施工承包 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 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招 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 工和权利义务,并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 工费和管理费,催促、检查建筑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的各项措施,由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当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工程管理人员应承当 所承接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
5、管理相应责任。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 应建立健全工程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签订等劳 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等管理台 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 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承当实名制管理义务,在施工现场配备专 (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及时采集、核实、更新本企业 人员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第九条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工程,应配备实名制管理 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
6、采用动态人脸识别 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 的工程工程,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落实实名制考 勤管理,也可采用手机考勤软件等其他技术手段。第十条建筑工人应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 议,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并进行实名制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 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采集实行承诺制,由建筑 企业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人员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
7、号码、电子照片、籍贯、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从业信息包括工 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订、考勤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 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实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 础,通过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等核实采集本工程进场人员实名制信 息,确保实名制考勤数据能实时、准确上传至省数据平台。省数据 平台数据接口开放,公开数据标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连通、共享。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对录入省数据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8、建筑企业应组 织班组长、建筑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 或诚信记录,进退场登记要充分结合工地封闭管控等应急措施同步 进行。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数据 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及信息录入,否那么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工程工程实行实名制管理时间,从工程实际开工之 日开始,到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终止。实名制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从工 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 日期不一致的,从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 权益保障预警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
9、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 能力。录入省数据平台的信息作为工资发放、工程负责人及管理人 员在岗履职、业绩核实以及调查处理劳动纠纷、建筑市场违法违规 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完善制 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数据安全。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相 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 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 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的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推荐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 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 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 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方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