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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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及 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 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 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专业

2、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土地登记代理人、 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2个级别。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统一 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 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译为:Land Registration Agent第五条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 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土地登记 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土地登记 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 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土

3、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 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土地登记 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 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 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 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 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 件

4、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 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 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 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 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 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 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 工作满1年;(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

5、理类、测绘类、管理科 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 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 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 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 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 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 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

6、资源部 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 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 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 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土地及地 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 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第十五条取得土地登记代

7、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 业能力:(一)代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指界、 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二)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 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三)协助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人办理权属纠 纷相关手续;(四)依法查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资料;(五)查证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产权;(六)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及地籍管理相 关法律咨询;(七)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代理业务相关的其他 事项。第十六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 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

8、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 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登记第十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 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第十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 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 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 服务。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 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 证书。第二十条各级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 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过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 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 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 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2002) 11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 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 资格证书效用等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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