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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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_精品资料_【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22-06-24【生效日期】 2022-06-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平的评判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形的基础上,经讨论打算,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

2、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及其的通知人职发 1994 1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 1995 135 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 19 号即行废止.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 2 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样之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3、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平的评判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

4、政策制定、组织和谐、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治理工作.其次章 考试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 原就上每年举办一次.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七条 参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第八条 申请参与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

5、,仍必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第九条 申请参与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 级合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高校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 年.二取得高校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 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讨论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 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 年.五取得博士学位.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 年.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

6、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畴有效.第三章 注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治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应岗位的工作.第十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4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变更,

7、应准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仍须供应接受连续训练和参与培训合格的证明.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二受刑事惩罚的.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 年的.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 注册情形 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年终将国际商务职

8、业资格注册情形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四章 附就第十七条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需要,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即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换发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

9、,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格证明或实行其他不正值手段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觉,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2 年内不得参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其次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申请注册.其次十一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形自行确定.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 30 日后生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

10、方法第一条 依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 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 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训练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治理工作.详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的考试工作由当的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详细分工,由各的协商确定.第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就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 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 202

11、2 年 11 月 2 日和 3 日.第四条 参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需符合 暂行规定 的报名条件.第五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 4 个语种 2 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 个部分.第六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学问和业务外语3 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 级考试.第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 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语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 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格外,其它考试科目均实行阅卷笔答方式.口语部分的考试

12、,每个考生为10 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第八条 参与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需供应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 B 级合格证.第九条 参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的考试治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治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的点参与考试.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心治理的企业人员参与考试,按属的化原就治理.第十条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

13、试外经贸外语 科目,只参与 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参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22 年或 2022 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成果,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与未考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十二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就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就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

14、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第十四条培训必需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就,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治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仔细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庄重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庄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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