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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那么2022年是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年,为规范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 主权利,推进我街道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结合我街道实际, 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总那么(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省城市社 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2022年全市 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应当 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和“公开、公
2、平、公正” 的原那么。(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 主任2人,委员2人。(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 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直 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未经法 定程序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 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 居民,不列入选民名单。实行选民自愿登记的社区,自愿登 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 的 50% o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二十八)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由
3、社区居民 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 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登记的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 名单发放选民证。七、候选人提名和确定(二十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 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三十)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和
4、工作能力的居民为候选人。(三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方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 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 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带着党员、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4、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能力,熟悉基 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事业;5、新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要求45周岁以下 (1968年4月1日后出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社区居 民委员会成员留任人员年龄要求男57周岁以下(1956年4 月1日后出生),女52周岁以下(1961年4月1日后出
5、生)。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 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 的;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街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出现不符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方法规定的候选人资 格条件人员中选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居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宣布其中选无效。(三十二)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 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
6、职务的候选人。(三十三)候选人按以下程序产生:由十人以上选民联 名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自荐, 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成为初步候 选人。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式进 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得票多 少为序在社区张榜公布,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指导小组备案。(三十四)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社区工作、为居 民服务的选民,报名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自荐的选民, 应在推选初步候选人期
7、间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 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社区居民选举 委员会对其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初步候选人。(三十五)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 日的三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社区居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缺乏 的,应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三十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 原那么,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正式候选人要 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8、候选 人的介绍截止到投票选举日前一天,选举日当天禁止介绍候 选人。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等竞选活动, 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正式候选人使用暴力、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 手段进行竞选活动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 候选人资格,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 案。八、投票选举(三十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 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张榜公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 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报告手续,重 新公布选民名单,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 全体居民公告。(三十八)社区
9、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三日前,确定 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投票站 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人、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 理员等。上述人员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须经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告。本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三十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本社区选举方法、投票方法、选票 填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方法、唱票、计 票、监票方法、选举纪律和考前须知等。(四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明白易懂、科学 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那么制作选
10、票。正式候选人排 名按预选得票数由多至少或姓氏笔划为序确定。(四十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 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 立中心投票站、假设干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站设置由社 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中心 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 上工作人员。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时 间截止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进行开 箱计票。(四十二)投票选举前,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 站票箱及流动票箱均须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 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四
11、十三)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 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选举日参加投票的选 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凭委托书领 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三人。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 委托投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者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 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代写。代 写入、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 民的意愿。(四十四)选举时,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由社区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民 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
12、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 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四十五)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 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中心投票站),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 票数。(四十六)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 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所选职位无效;选举同一 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选票无效。无法识别的选票无效。 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前提交社区居民选举 委员会决定。无效选票,应计入选票总数(四十七)唱票、计票应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并作出 记录,经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后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四十八)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且从票 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
13、选举有效。参加 投票的选民没有超过半数或者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多于 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 依照本细那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重新组织选举。(四十九)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 半数赞成票,始得中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 中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 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中选。(五十)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应当就缺乏的名额 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投票未中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 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需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 以得赞成票多者中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 数的
14、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 的五日内举行。(五十一)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缺乏职位 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 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 议在中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五十二)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 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五十三)经确认选举有效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场宣布候选人、其他选民的姓名及所得票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对中选人员进行资格条 件审查,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或未参加自荐而选出的人员, 不符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中选无效。在投票
15、选 举日当日或次日,将中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 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区民政局备案。(五十四)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众封存选票。选票包 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 和唱票人须在封条上签字。(五十五)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 分理由和依据,在投票日后三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 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征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指导小组同意后,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五十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 正当手段中选的,或不符合本社区选举方法规定的候选人资 格条件中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中选人非正常中选的,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民选
16、举委员会应宣布其中选无效。因部 分中选人中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在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 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 中选的候选人中认定中选人。如无此种情况,那么按另行选举 程序进行。(五十七)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暴力、威胁、贿赂、伪 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破坏、妨害选举工作的 行为,应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予以 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五十八)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 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
17、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社 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经街道社 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取消其社区选举 委员会成员资格,按规定重新产生新的成员,替补其空缺的 名额。(五十九)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社区居 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工作、公章、账簿、档案和 其他集体资产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会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 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全 体成员参加。街道应当予以指导、监督。(六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街道、社区 都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
18、料、选 票、工作表格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 门保管。(六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街道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进行法律法规、社区建设 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九、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六十二)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 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 成贝o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说明 罢免理由,并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街道可以对联名罢免的居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 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五)推荐产生新一届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按照共驻 共建、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原那么,经社区居民代
19、表会议推 荐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行使议事、协商、监督、评议 等职能。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原那么上由社区党委书记担 任,成员由社区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 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知名入士组成。(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在区民政局、街道指导下进行。二、选举方式与时间安排(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 权的居民直接进行选举。继续推行电子投票选举,锦绣社区、红石板社区为电子 直选社区。(A)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2 年5月中旬开始至7月中旬结束。选举分为4个阶段:1、准备工作阶段。建立街道和社区换届选举领导机构 和工
20、作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进行调查摸底,培训 工作骨干,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2、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召开换届选举发动大会等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选举 核实。(六十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街道 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居民会议进 行投票表决。(六十四)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 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已经街道调查核实的,可以在居民会 议上予以通报;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
21、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 会议,提出申辩意见。如果是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 的,可推选一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六十五)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登记参加选 举的社区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表决方为有效;参加投票的 居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六十六)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会议未召开 之前,被罢免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被社区居民(代表) 会议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六十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社区居民(代表) 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街道 和区民政局备案。同意辞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六十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2、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 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并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六十九)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被罢免、辞职、职 务终止、外迁、死亡等原因而形成缺位的,可根据需要由社 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会议由本社区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补选 按本规程有关程序进行。通过补选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任期到本届社 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十、附那么本工作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气氛。3
23、、选举实施阶段。进行选民登记,推选居民小组长和 居民代表,提名确定各职位的候选人、公示、竞选演讲,正 式投票选举和公布选举结果等。4、总结验收阶段。总结经验做法,完善资料档案,完 成工作交接,上报总结、统计报表,进行上岗前培训等。三、选举准备(九)街道对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作出统一 部署后,各社区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摸底、成立机构、宣传 培训等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 施方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 等。(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成立社区居 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 展换届选举工作。各社区应当建立社区居民
24、选举委员会。(十一)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1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落实选举工作经费;3、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5、指导、催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 和选举方法;6、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 审查;7、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举报和来 信来访,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8、监督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的印制、保管工作;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十二)街道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选 举法律知识;印制选票、填写选票、投票、唱票、计票、监 票
25、、选举统计等选举相关程序;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分 析等。各社区要组织党员和居民学习有关选举知识,开展换 届选举工作宣传。四、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十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在社区 党委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其成员为单数,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 1至2人、委员假设干人。社区党委书记应经推选担任社区居 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 坚持原那么,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名单推选产生后,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在社区公告,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
26、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十四)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 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对无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选 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可终止其职务。社区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乏5人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 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社区居民代表推选补足,并保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十五)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拟订社区具体选举方法;3、确定并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5、对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选举提出意见
27、;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 人名单;7、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 说;8、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 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9、负责选票印制、保管,办理委托投票、设立投票处 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10、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 和检举;n、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十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具体选举方法,应明确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 资格条件、审查程序、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方式
28、、投票选举 的方式和程序、选举日、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社 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并报街 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十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区人民政府、街道社 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监督、指导,行使职责从 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 会议时止。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十八)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 表、社区党委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
29、代表会议组成人 员的三分之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 定,一般为51至101人。在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总数中 要设置党员和女性比例。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随意更换居民代表。(十九)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 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 推选产生,推选居民代表应当有推选单位半数以上有选举权 的居民或三分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 表决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由驻社区 单位推荐产生;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由社区内社会组织共同推 荐产生;社区专职工作者代
30、表由社区党委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共同推荐产生。(二十)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2、具有选民资格;3、关心社区,办事公道,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二十一)居民代表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 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 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 终止;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 居民代表资格。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 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发布公告。(二十二)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
31、员的过半数通过, 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二十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可以楼道为单 位分设假设干居民小组,1000户以下的社区,每15至50户设 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30至100户设立 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任 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六、选民登记(二十四)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 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
32、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二十五)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人员进 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3、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 区专职工作者;4、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固定居所,居住满 一年以上,具有正当职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5、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需持法定代 表人
33、或负责人的委托书),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经 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二十六)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居民,原那么上在 户籍地登记,选择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应提供不在户籍所 在地参加选举的证明。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 军人和大学生,可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驻 社区的辖区单位,经书面申请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原那么上 按每个单位一名选民代表核定,其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的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居民因种种原因长期不 在本社区且无法联系的,可以不列入选民总数。(二十七)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 行,也可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