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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8【实施日期】1997.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刘长云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1 / 7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
2、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范围和要求第七条 下列档案属城建档案:(一)城市地质勘察档案;(二)城市测绘档案;(三)城市规划档案;(
3、四)城市土地档案;(五)城市房地产档案;(六)城市地名档案;(七)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八)城市建设科研档案;(九)城市水利、防洪工程档案;(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档案;2 / 7(十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十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十三)城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十四)城市交通运输设施档案;(十五)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十七)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十八)城市人防战备工程档案;(十九)城市抗震设防档案;(二十)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档案;(二十一)在筑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所藏基本建设档案目录;(二十二)城市建设其他资料。第八条 城建工程档案必须
4、按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其余城建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和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移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第九条 移交进馆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内容完整、系统、真实,图线和字迹清晰、准确,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要求。第十条 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收集到的应立卷归档的城建文件材料,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应予以奖励;必要时市城建档案馆 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
5、移交;停建、缓建3 / 7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收集保管。第三章 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下、地上各类工程,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按实物编制工程竣工图,交建设单位汇总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 档。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及时移送进馆,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工程总造价的竣工档案保证金。(一)保证金收取比例:住宅建筑按收取;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按收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纪念性建筑、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按收取。(二)保证金收取额度:万元以下(含万元)工程,最高收取万元;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工程,最高收取万元;万
6、元以上(含万元)工程,最高收取万元。保证金回执作为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之一。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小型工程个月内,大型工程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移送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在收到合格的竣工档案后日内,保证金退还建设 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移送的,保证金用作补测补绘竣工图,余款退还。第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4 / 7的,产权单位应组织补测补绘竣工图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工程改建、扩建,产权单位应对原竣工档案进行修订,及时收入原案卷。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市城建档
7、案馆必须参加验收。档案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核实竣工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凡无竣工档案资料或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编报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城建档案机构, 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城建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 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九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鉴定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城建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
8、执行。禁止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5 / 7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由国家授权的城
9、建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城建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四)违反规定出卖或转让城建档案的;(五)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工程竣工档案编报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
1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罚款和没收决定时,应出具财玫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档案管理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 7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超过移交时间还未移交的城建档案,须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按规定一次性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北大法宝 1985 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