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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传统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渐渐难以跟上当前社会的步伐。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干脆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
2、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第五条 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方面的文件、科技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
4、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仔细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刚好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帮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第八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
5、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第十条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修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
6、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运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依据须要选择接收。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根据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十五条 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档案材料必需是原件;(二
7、)档案材料应当完整、精确、系统、图形清楚、字迹工整;(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第十六条 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爱护、保管的规定。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平安、完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供应、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主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供应信息资源服务。其次十条 市建设行
8、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扬和嘉奖。其次十一条 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二条 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详细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
9、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按类别划分: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 (铁路、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爱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