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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明朝(1368年 1644年)时期,中国的农业、手工业和城乡商业都有了巨 大的变化,冲击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交换的方向发展。同时代的欧洲开始向 资本主义转变并对外扩张,早期欧洲殖民主义势力侵入东南亚,中国的历史发展 进程与世界历史发展相互交融。在明朝丰富多变的时代风貌中,政府对海上对外 贸易管理中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它一方面继承发展了宋元两代的海上 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大不同于前朝,有着属于自己的独特法律特征, 成为中国海上对外贸易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立法目的:政治与经济合二为一在明朝,海上对外贸易从未与政治相分离,明朝的海外贸易管理法制更是被 赋予了
2、重要的政治使命。明代前期,统治者外交理念和政治取向的变化,引导了 完全不同于宋元时期的海上外贸管理立法目标,制定了不同寻常的法律制度,带 给了明朝海外贸易特殊的发展轨迹。1 .海外贸易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定在明朝的大部分时间里,明政府精心设计的官方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 贸易形式。自朱元璋建国开始,明政府便将海外朝贡贸易纳入重建以明为中心、 海外诸国为藩属的外交体系中,成为怀柔远人的政治手段。从此,明朝的海外 贸易便出现了市舶依附于贡舶的模式,法律规定没有朝贡便不允许贸易,贡舶贸 易获得了无与伦比的优先地位,甚至可以免税。海外朝贡贸易法律中,严格限制 各国来华朝贡贸易的时间、路线和人数,预先发给
3、勘合以备查验贸易资格。于是, 宋元时期发给舶商的公凭和公据,到明朝变成了发给贡使的勘合。在这个法律体 系中,海外贸易唯一合法的主体被限定在明政府和其他愿意朝贡的海外诸国政府 的范围内。至此,贸易与外交完美的融合,法律规定里的政治功能完全战胜了经 济功能,出现了李剑农先生所说的制度性的变态。当然,明政府也并非不在意海外贸易的经济利益,他们同样希望海外贸易能 坐拥珍宝、帮补政府开支。但将朝贡贸易的政治功能发挥到压倒性优势的,则是 前所未有。经济利益问题主要不是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而主要是通过政治方 式或强力方式来解决。明前期设立的海外朝贡贸易法律框架,被赋予了过多的 政治功能,以至于它几乎沦为政治
4、工具。贸易规则被朝贡规则入侵,经济功能因 此受到制约或剥离。明政府制定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时,从未将经济效益置于 首位。更何况,海外朝贡贸易作为一种政府垄断式的模式,几乎不可能取得真正 的盈利。如此的经贸法制由于缺乏经济效率性,在明中后期经济形势发展的情况 下,被更讲求经济效率的商舶贸易取代,便是自然而然的了。2 .海禁法令随政治形势而反复海禁法令,它并非明朝的发明创造,早在宋元时期政府就曾经颁布、实施过。 例如,元朝就曾经实施过总计四次、时长约12年的海禁法令,但元政府每次颁 布的海禁法令都是基于战争等因素的短期临时性措施。而到了明朝,明政府因噎 废食,因为东南沿海倭寇海盗问题,长期严禁百姓
5、下海经商。海禁法令几乎贯穿 于整个明朝的统治时期,即便是在中后期有所开禁,也仅仅只是局部小范围、有 条件限制的开放。这种现象究其本质还是源于明朝统治集团对商业的抑制和忽视。 即便是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的壮举,更多的也是政治功能的体现,而非商业利益 的考虑。于是,当海防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民间海上对外贸易便成了第一个被 牺牲的对象。另一方面,明朝统治阶层普遍缺乏海权意识。明初朱元璋为了建设海防,强 制海岛居民迁居陆地,导致近洋小岛大多失去控制,在明中后期成了海寇的窝巢。 明中叶之后,倭寇、海盗和西方殖民者集合在一起威胁中国东南沿海,明政府无 心也无力继续经营海外贸易,无奈选择了严守国门、消极应对的
6、方针和手段。虽 然明廷内部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了问题所在,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制针对客 观形势的发展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时而海禁、时而开禁的海外贸易立法, 严重阻碍了海上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明政府对海权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南海贸 易的主导权拱手相让,唐宋元三朝积累的海洋优势流入西方国家手中。3 ,开禁程度源自政策性偏爱浙江、福建、广东是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的重要地区,明政府也在这三地设立 了市舶提举司,专门负责管理海外贸易。然而,同样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 在浙、闽、粤三省的运作过程中,却因为不一样的客观条件而呈现出迥然不同的 实施效果。浙江虽然是最早设立市舶提举司的省份之一,但其最初的职责设
7、置就 给浙江海外贸易带来了先天性的致命弱点。由于宁波等地的地理位置,明政府赋 予了浙江市舶提举司专门负责中日海外贸易的职能。正是这一贸易对象的限定, 导致浙江市舶司在中日外交关系不稳定、倭患不断的情况下,极易受海禁法令的 影响,废置无常。明中后期,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在浙江运作得相当不 连贯。隆庆改元之后,粤闽两省基本包揽了中国的海上对外贸易。然而,两省的开 禁程度并不相同,海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别。从法律规定上 看,隆庆开海只允许中国海商出海,并不准许外国商人入境进行贸易。因此,福 建海禁的开放仅仅只是为了给漳泉一带百姓出海经商提供法律依据,月港并不是 海外贸易的市场,
8、福建对外贸易的交易地点在境外。但广东不仅允许外国商人前 来贸易,而且自万历六年以后也准许中国商人出海,开放程度远超福建。同时, 广州交易会和澳门模式是完全不同于传统朝贡贸易体系的制度设计,直接与全球 海洋贸易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更加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具有法制典范作用。法律内容:消极应对东西方接触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由分布在大明律大 明会典等综合性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许多临时性的法令法规组成。其中, 中央立法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会典、条例、诏令和榜例等,而地方立法则 包含立法题奏、文告禁约、外贸协定等。(-)中央立法:海禁法令和朝贡贸易海禁法令和海外朝贡贸易法律规定
9、是明前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核心内容, 而明后期的重心则转移到海外贸易税收与沿海外贸港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上。 不过,终明一世,海禁法令的地位一直不曾动摇,贯穿始终。基于此,官方朝贡 贸易是明前期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而商舶贸易的合法地位直到隆庆时期才 得到局部的确认。明政府不仅对朝贡贸易的贸易主体资格、贡道、贡期、使团规 模、贸易方式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还始终严格控制着商舶贸易的主体资格、贸 易地点和方式、税率等。因此,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律规定的核心价值,一直在 于如何帮助明政府垄断和控制海外贸易,而并非真心实意地发展海外贸易。1 .大明律及其问刑条例作为明朝最根本和最重要的立法,大明律通行
10、于明代。在明律修订的过 程中,海外贸易管理立法逐步严苛,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严格禁止民间私 自海外贸易,根据违法贩卖商品品种的不同、法律主体身份不同等处以杖、绞等 不同的刑罚;第二,细化禁止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主要涉及牲畜、丝织品、金属、 军需等;第三,以没收违法物资奖励举报者,鼓励老百姓告发不法行为;第四, 对官方朝贡贸易的商品进行抽分。除此以外,大明律还对官方海外朝贡贸易 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详细规定了朝贡贸易中使臣所带行李的多少,一经发现有违 法夹带私物的,将被处以杖刑。明中期,倭患四起,嘉靖时期重修问刑条例对私人海上对外贸易限制的 法律规定,处罚力度远远超过大明律。同时,嘉靖重修问刑条
11、例还增加 了三项立法内容,严禁打造违式海船、严禁私自收买番货和严禁为夷人收买违禁 物。明朝统治者通过这一规定,将铁货、缎匹、绸绢、丝绵等国际市场需求量大、 利润高的商品,全都列入禁止买卖的范畴,从而在立法角度实质上断绝了私人海 外贸易的可能性。以例辅律发展成为以例破律的情况,表现出了海禁法令在 当时无与伦比的地位,也恰恰说明了明朝海外贸易管理立法中政治目的高于一切 的主导思想。2 .大明会典正德年间颁行的大明会典进一步加大了违禁出海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私 越冒渡关津出外境和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是为真犯死罪。它明确,民 商出海必须有官方出具的“票号文引,如若违法法律规定,将比照谋叛罪处以 死刑
12、并枭首示众,家人发配边疆充军,处罚可谓极其严酷。而大明会典关于 海上外贸管理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细致地规定了官方朝贡贸易的法律要 求:第一,明确规定了勘合的发放国家和适用方式,确定朝贡资格;第二,细化 会同馆中朝贡附随物品的交易方式和时间;第三,严格控制使臣在华期间的行为, 例如交通朝贡番人禁令,禁止军民与贡使私下非法交易;第四,明确给予各个 外国使团的回赐额度、附进货物的估价和收买价格;第五,详细地规定了日本 使团来华朝贡贸易的贡期、使团规模。(二)地方立法:局部开放和商舶贸易明中期之后,东西方的海洋中出现了贸易大潮,各国通过海外贸易开始了经 济、文化交流的历史性进程。与前朝不同,明政
13、府在与世界接轨过程中的态度大 多是消极的,它被动地接受世界近代化的检验和洗礼,不由自主地被推进世界体 系中。但消极和被动的过程中并非毫无进展,明中后期在海外贸易管理律文内容 中的变化和调适,凸显了中国在世界视野中的进入近代化的众多先兆。1 ,广中事例和“月港体制由于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维持海外朝贡贸易的成本,而又从中获利极少。 朝贡贸易中投入与产出的过大差异,对比商舶贸易的巨额利润诱惑,让地方政府 转投民间海外贸易的怀抱。明中叶开始,客观形势迫使明朝地方政府开始小幅度 地进行法制改革,广东和澳门、福建都不同程度地开放了私人海外贸易,制定了 全新的海外贸易法律规定。嘉靖倭患之后浙闽一带海防加强,
14、面对正统之后广东地方财政日趋紧张的局 面,广东地方政府在这期间率先进行法制改革。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起, 都御史陈金等人开始正式向朝廷提请,要求允许地方政府对番舶抽分十分之三, 获得中央政府的支持,商舶抽分制度自此公开确立,是为广中事例。广中事 例仿照宋元时期的法律规定制定了全新的海外贸易税收体系,对参与海外贸易 的贡舶和商舶进行抽分和丈量,间接认可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合法地位。这一法律 创新,由于其在经济利益上巨大收获,最终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认可,成为明中后 期极具代表性的海外贸易管理立法典范。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中央政府同意了福建巡抚徐泽民的上奏,允许 福建漳州、泉州百姓准贩东西二
15、洋,将福建海澄月港设为合法的商舶贸易港口, 允许福建商人出海经商,商舶贸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扩大,是为月港体制。隆 庆六年(公元1572年),漳州郡守罗青霄以官府开支浩大为由请求开征商税, 提议得到了福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形成了新的商税则例。万历三年(公 元1575年),福建巡抚刘尧诲请求对商船征税以充兵饷,同知沈植因此条陈海 禁便宜十七事,著为令。到了万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吕继梗针对福 建月港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改革提出的“饷事十议,更是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 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隆庆开海之后,月港征收水陆二饷和加增饷,明政府 的海外贸易税收立法终于回归经济效益。2 .广州一一澳
16、门二元体制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指挥黄庆收受贿赂让葡萄牙人租赁澳门暂时 居住,于是一直混迹于珠江口一带的葡萄牙人得以进入澳门,请于上官,许夷 侨寓蝮镜澳,岁输二万金。广东海道副使汪柏私下与葡萄牙人签订了和平协议, 其中包含了葡人居留澳门的租金、澳门海外贸易的关税税率等内容,其后一直在 广州、澳门地区予以实施。广东地方政府允许葡人有条件地居留澳门,澳门由此 成为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海外贸易港口。广州一一澳门的海外贸易管理法律规 定,使广州政府无须允许外国人来访广州,也无须让中国人离开本国,便可坐 享对外贸易的利益。这一改革,既没有违反中央政府之前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 规定,又符合了中外各方进
17、行海外贸易的需求,可以说是在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 律体系内的又一大创新。明后期,随着澳门在东西方海上贸易中地位的日渐提升,广东地方政府通过 一段时间的争议和摸索,终于设计了一套集制定禁例、设置关闸、派遣驻军的管 理制度。万历四十二年(公元1614年),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针对澳门走私和 蓄倭情况日益严重的现象,制定了海道禁约,广东地方政府将上述法令进行 统一、完善后,铭刻立石于澳门议事堂。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保证了中国在澳门 行政、司法、税收方面的主权,还给予了在澳葡人有限的自治权。基于澳门在明 中后期海上对外贸易中的桥梁作用,这些法制的改革和创造都值得我们给予足够 的重视。法律实施:缺乏深层次的力
18、量在崇祯初年颜俊彦的盟水斋存牍中,多宗福建海商违例进入广州贸易案 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非常耐人寻味。福建人郭进兴未得官方同意,擅自驾驶载货海 舶进入广州。当时的海禁法令非常严格,而地方政府在海外贸易利益和海防安全 中权衡再三,最终还是决定加重处罚,但却破例放行。案件处理过程中,广东地 方政府表现出了明暗两个方面:在明面上,他们一再强调海防问题绝对重要过海 外贸易,所谓封疆事大,必不为锥刀之税;而暗地里,他们却默默地找各种理 由用罚饷取代服刑的法律责任,推广宪恩,以宽远人。可见,明末的广东虽有 中央政府制定的海禁法令保护海防安全,但海上对外贸易已经处于一个非常重要 的地位,不容撼动。饷船可以经由香山
19、抽盘、市舶投单后进入广州,因来到这里 的海船也只要经过官方核准后便能纳饷贸易。这一状态显示,即便中央不允许, 广东地方政府也会在暗中默许和推动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发展。但是,明政府开放海上对外贸易的过程是消极而被动的,目的主要集中在疏 通沿海商民通商需求、缓解走私、弥补财政赤字上。一切的变革依然以政治目的 为落脚点,而非经济目的,这点贯穿明朝始终、从未改变。如此一来,法制改革 的主要路线便不会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的。因为只有饱受朝贡贸易“祸害 的地方政府,才会有动力去推动和发展海外贸易管理法制的变化。虽然后来中央 政府承认了这种改变,将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其对海外贸易的推动力量 因此受
20、到很大的制约,无法成为中国发展海洋经济的主导因素。同一时期,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沿海人们的价值取 向,但这种变化也是有限度的,社会深层道德观念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改 变。无论是统治者和朝廷官员,还是商人和老百姓,思考的角度总也摆脱不了传 统文化与历史环境的限制。就是那些主张开海的有识之士,大多数仍停留在增加 政府财政收入、缓解民生、巩固海防等方面,鲜有认为海外贸易是经济发展的必 要环节而为其正名的。即便是在明末兴起的郑芝龙海商集团中,海洋意识的层次 也相当有限。利用经济实力获取官位,归附专制政权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直是各代大海商的宿命。所以,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改
21、革缺乏深层次的推动力量,效果自然不尽如 人意。例如在广东,地方政府曾针对揽头非法活动猖獗的情况,制定了严格的执 法措施,却在广东市舶司的包庇纵容之下收效甚微。探究明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法 律实施中奸揽纵行的根本原因,其实并不在于政府的打击不力,而在于明政府消 极和被动的态度。在海外贸易市场转型、主体组织形式增加的情况下,明政府还 是采用惯常的行政干预方式去规范商业秩序,缺乏经济学上的相关考虑,远远落 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根本无法满足贸易形式转变的要求,也造成了海外贸 易无序发展的混乱局面。纵观明朝整个海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变迁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政治因素 一直牢牢掌控着其前进的步伐。即便是在明清易代之后,中央政府关于海上对外 贸易管理的主导思想依然未变。在西方国家新一轮的冲击下,中国逐渐丧失了海 洋贸易中的传统优势。面对滔滔而来的世界进步的大潮,中国社会最终在技术、 经济、文化等方面落后于西方。为何历史会辜负人们热切的期望,没有按照当初 的美好设想前进,是我们现在应该思考的。